文旅戰“疫”,泉城在行動|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發旅遊合同履行中的變更、解除等法律問題解析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使這個原本應喜慶祥和的春節變得特殊且難忘。

鑑於疫情發展的危急態勢,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已經出行的團隊繼續履行,以此減少人員流動導致病毒傳播的可能性。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雖然世衛組織高度評價了中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所作出的努力,也並不建議各國對中國採取限制旅遊和貿易的措施,但疫情對旅遊業造成的強大沖擊不言而喻,全球已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航空公司調整在華運力,停飛中國或減少航班;另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統計,截至2月3日,全球有84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公民採取入境管制措施。

而因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疫情期間的旅遊合同是變更還是解除?因疫情導致行程中止或無法實現後,旅遊者已經支付的團費應如何處理?旅行社如何緩解疫情帶來的經濟重壓?小編將邀請濟南市旅遊聯合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成員一一作出解答,以供參考。

文旅战“疫”,泉城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旅游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解析

一、不可抗力的認定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旅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解除、終止或者變更合同內容,且免除對方部分或者全部責任。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的《通知》明確要求旅行社行業必須暫停各種經營活動,這也就意味著旅行社無法正常經營,旅行社與旅遊者及履行輔助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亦無法正常履行。至此,本次疫情的爆發,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

對於旅遊業而言,因本次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後各方應如何應對呢?又將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呢?

1、對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而言,旅行社應及時向各履行輔助人發出暫停履行合同以及取消相關預定或變更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對本次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情況進行說明並隨附相關官方報告和政策文件,旅行社要確保以對方及時收到的方式進行溝通,同時要妥善保存文件發送記錄,以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在費用支付方面,如果旅行社已經向履行輔助人支付了相關的費用,雙方應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協商,要求履行輔助人退還;也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最大限度減少雙方損失;如果疫情爆發後,旅行社尚未向履行輔助人支付費用,可以暫停支付,雙方可協商解除、終止或者變更合同。

2、對旅行社與旅遊者而言,如果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後,雙方可在合理範圍內變更旅遊合同 ,比如延期出行,並對包括費用支付在內的相關條款作出新的約定,因合同變更所產生的增加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所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如果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同樣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旅遊合同。

但旅行社在處理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旅遊者退款事宜時應注意2020年1月24日這個時間節點。即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發之前已經達成解除合意並履行的,不再另行補退;雖達成解除合意但未實際退款,因合同解除產生的退款糾紛依照旅遊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這裡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在雙方已簽訂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是旅遊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退還全部費用,並按約支付違約金;如果是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合同約定扣除已經產生的必要費用,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二是在雙方達成參團協議或者旅遊者已經交納團費但未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全額退還費用,承擔遊客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外,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而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發之後此次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無論哪方主張解除合同均不涉及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只涉及旅遊者已交團費的退款問題。就此《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原國家旅遊局發佈的團隊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也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再此要強調兩點,一是於旅遊者而言,要注意到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雙方均無過錯,旅行社和旅遊者均有重大損失,應依據公平原則分擔,如果旅行社能夠就費用已經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回舉證證明,那麼旅遊者已經交納的團費雖然能退但並非全退。因此,旅遊者應客觀、理性的依據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和相關企業的退費政策來主張自己的權力。

二是在交通退費方面要注意2020年1月24日前後鐵路及民航退票所產生的手續費問題。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已購買民航機票的旅客自願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銷售代理機構應免費辦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此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也決定,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在車站、12306網站等各渠道已購買全國鐵路火車票的旅客,自願改變行程需退票的,鐵路部門均不收取退票手續費,購買鐵路乘意險的一同辦理。這也就意味著在2020年1月24日這個時間節點之後鐵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但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遊者因退票產生的手續費不再補退,這主要是因為2020年1月24日為此次疫情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時間節點。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按照旅遊市場的通行做法,很多旅行社在設計旅行線路時已經通過簽訂包機或包列運輸合同提前鎖定航班或鐵路座位,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前,旅行社已經實際發生了交通費的支出。因包機和包列的特定性其所產生的費用不屬於正班飛機或者正班列車的免費退票範圍。如果是提前預訂的國際航班,可能會因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問題而無法退還,對於外航無法退還的費用,旅行社應做好向旅遊者的解釋工作。

三、 如何填補旅行社因退費產生的巨大資金缺口

在退費的時效方面,根據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五條之規定,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在疫情的陰雲籠罩下,大規模的退團將給旅行社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旅行社可以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救濟。

1、組團社收取的旅遊者的團費可能已經支付給履行輔助人,組團社應該第一時間與履行輔助人包括地接社、航空公司、鐵路部門、酒店等主體溝通退款事宜。

2、鑑於退款的壓力巨大,旅行社也可及時向旅遊者做好解釋工作取得旅遊者的同意與旅遊者達成補充協議延長退款時限。

3、截至目前,全國有31個省市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屬於旅行社責任險的賠付範圍,因此旅行社可以啟動旅行社責任險救濟途徑,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索賠工作。

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於1月31日聯合作出《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通知要求: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旅行社應充分利用金融政策緩解自身的經濟壓力,挽救自身於斷崖邊緣,扛過這個“寒冬”。

最後,疫情的爆發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作為旅遊行業的一份子,不論是旅行社還是履行輔助人都應該互幫互助、共克時艱,共同期待這場戰役的勝利,也共同期待旅遊業的回春。

濟南市旅遊聯合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陳姿邑(山東佑啟律師事務所)

濟南市旅遊聯合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臧書娟(山東佑啟律師事務所)

(注:本文僅代表該法律工作委員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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