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17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三種,立法權屬於議會,行政權和對外權則同屬於國王。因此洛克的政府架構學說雖有三權,但實為“二權分立”。

繼洛克之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更進一步發展了分權理論,提出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他在《論法的精神》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所謂三權分立是通過法律規定,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美國的開國者傑斐遜等人創造性地提出聯邦和州之間層層分權的理論,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從而彌補了早期只有橫向分權而沒有縱向分權的缺憾。“他們不僅發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學說,而且把它制度化、法律化,這是他們對政治學和政治制度的重要貢獻”。這種“雙重分權”和“立體制衡”理論,極大地推動了現代政治思想的完善與發展。

國父孫中山先生認為,在西方三權分立之中,考試權是附在行政上的,彈劾權是附在立法上的。孫中山在此基礎上借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二權的科舉取士制度,將這二者獨立出來,賦予其與其他三權平等的地位。因為孫中山認為考試製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人唯親的弊端,有利於人才的選拔,而獨立的監察制度也有利於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建設。按照孫中山的說法,就是“以五權分立救三權鼎立之弊。”

如果說行政、立法、司法是典型的西式三權分立,那麼行政、考試和監察則是典型的中式三權分立。筆者早年也曾十分認同孫中山先生的行政、考試和監察的中式三權分立,但總覺得考試和監察有些不搭配,後經過多年思考認為考核和考試才是天生的一對,行政、考試和考核才是真正搭配的三權分立制,如同西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

監察主要是對公職人員的違紀、違規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察,考核則是對公職人員的工作政績進行考察審核。監察與考核的最主要區別就是,監察只要公職人員不犯錯就不會有處罰,但考核則不同,公職人員即使不犯錯,工作沒有成績也會有處罰,比如扣薪、降職和革職。

我們知道,經濟之所以能發展是因為人們有追求物質或賺錢的慾望。同樣的,政治想要發展也得讓公職人員有搞好工作的動力和慾望,那就是工作搞好了能加薪或升職,搞不好則會降薪或降職。所以要想讓政治有積極向上發展的動力就必須用考核權取代監察權,我們不能等公職人員犯了錯才去處罰他們,這樣就太遲了!

這本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但由於受人類血緣關係的影響,位高權重的人往往更喜歡任用他們的親屬,而非真正有工作能力的人,因此官職、公職或好工作,它們其實並不僅僅是一種工作,而更是一種福利待遇。正是這一原因攪亂了正常的政治秩序,讓政府管理陷入混亂!

用考核權取代監察權,並與行政權、考試權相互獨立,協同工作有助於解決上面的問題。考試卡住公職人員的入口,選拔真正有知識、有文化、有能力的公職人員,考核則掌管公職人員的出口,讓公職人員有工作的動力。行政則是公職人員的日常工作。

中式三權分立的考試相對於西式三權分立的議會的作用,考核則相對於司法,學校、社會培訓機構則相對於西方的政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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