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試圖高價賣掉停車位給住戶,物業夾在中間受氣,咋整?

憑欄倚樓


這是很難理解,本身都是有利益的。能怎麼辦。如果有合同的話就會好一點,


努力中的豔豔


看到這個問題,就想到了一則新聞在煙臺晚報報道,芝埠區東山明俊小區開發商逼迫小區業主購買車位,一個機械車位20萬元,而且必須一次性付款,否則業主的車無法進入小區,還有部分業主有車也不敢開了,只能臨時停在小區內工地上,他們擔心車一旦開出去就開不回來了,大家紛紛抱怨小區的車位要價太高,希望開發商考慮業主的承受能力,讓業主的車有個停放之處。

像這個問題,開發商是否高價賣掉停車位給住戶,物業夾在中間受氣,咋整?

首先開發商高價賣車位,這是不合法的,第二住宅區未售出車位應予以出租,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第15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停車場條例》,其中規定,住宅區未售出車位應予以出租,出租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違者或處以最高50萬的處罰款。也就說業主們遭遇未售出車位被鎖,月保臨時取消等連串的煩惱


就要說房


去年我們小區房開售樓部的人來敲每個業主家的門,說是低價賣地下停車位,其中就有物管經理在勸說業主,我們小區的物管是業委會請來的,按理說他們和房開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其實不然,後來我們才搞清楚,房開委託物業賣車位,賣掉一個車位物業有提成,最後大家都沒買。如果物業和房開沒有利益關係,人家賣車位關物業什麼事?你是和業委會籤的合同又不是和房開籤的,做好自己的事就行了。


於是4299


咋整,沒法整,這個事情,物業公司夾在中間,位置非常尷尬。


一、如果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你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的下屬子公司,再或者就是利益共同體。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的擋箭牌,你要為開發商“排憂解難”。

開發商說這些車位歸其所有,要按高價出售,你就得執行這個指令。

誰讓你物業公司是兒子呢?老子即便說的是錯誤的,你也不得不聽。


二、如果是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這時候你就得注意站好隊了。

你要明白,此時業主是居於主導地位的一方,即便這個事情不是《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你也要居間協調、溝通。

一般來說,住宅小區的車位權屬問題往往比較複雜,涉及許多開發層面的問題。物業公司要協助查清查明這些車位的真正歸屬權,把這個事情瞭解清楚,向業委會及業主講明。


海風116067626


搞清車庫權屬確實很關鍵,但做起來非常之難。

首先,小區要有業主委員會,否則寸步難行。

因為這件事不打官司就解決不了,沒有業委會就無法起訴。

其次是打官司不一定能贏,敗訴意味著目標無法實現還有經濟損失(起訴費、律師費等)。如果大多數業主不願意承擔風險,官司也沒法打。

再次,這種官司的難度較大,不但要有證據,而且律師必須專業能力強。還要看一二審法官的水平如何。

可以說按現有法律,打官司的勝訴比例大概是六七成吧。

所以,別在網上咧咧個沒完,屁用不頂!有種就去和開發商較量吧。


執中bj1


首先要搞靖楚車庫的主權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的,買房時為何故意不表示清楚,我旳小區就是這樣,小區周團開始買房半年至一年可以停車,後來突然不熊停東,警察罰款

200元,每次進出車庫要和外耒車輛一樣付15元。合理嗎?違法嗎?


老顧145437891


1、物業公司如果不是開發商的下設公司,可以不用聽開發商的管理和指揮,按照與開發商的合同辦理即可;

2、業主如果覺得開發商變賣停車位不合法的,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找開發商,無需代開發商受氣,更無需替開發商當冤大頭。


青島牛南希律師


無論開發商還是後期物業管理公司,都沒有權利使小區公共區域,小區道路商業化。小區綠化用地,公共區域,小區道路所屬權由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如為了小區交通便於管理有序,需收取費用,按物權法之歸定,收入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中小區牆體廣告,電梯內商業廣告,地下車庫,小區住房臨街商鋪等所屬權都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小區建有業主委員會,應由業主委員會代為管理。無論使用情況,收入情況,開支情況,結餘情況及時向小區全體業主公示。小區竣工驗收後房開商及物業管理無權利用小區公共區域,小區道路,門面,地下車庫等作為另外收入渠道。但目前很多小區業主自我維權意識不強,業主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業主合法權益被房開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所侵佔。多數小區業主成了弱勢群體,成了犧牲品。


文聯20


這個物業關係不大。現在都是買了車位才可以入庫


平凡人做平凡的事


物業公司表明立場,說明情況就行!不是你的鍋,當然不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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