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沒認罪,證據不足,為什麼律師勸讓認罪呢?

李禕濛


不管有沒有罪,反正我是不會勸被告人認罪的。

從辯護人的角度來說,罪與非罪需要由證據來證明。在訴訟過程中,公、檢、法都給被告人壓力要求自願認罪,然後給予從輕判決,勸被告人認罪,不是律師該做的事情。

說說一個案例:有信用卡詐騙罪的案件,沒有作案工具、沒有上家身份,公安掌握的大約是30萬的流水金額,被告人自認有120萬的流水金額。你說認罪不認罪,孰輕孰重?

又說說一個案例:有當事人取保在外,因為之後筆錄拒不認罪,被抓捕判決實刑。你說認不認罪,又孰輕孰重?

當然,作為辯護人來說,應當為被告人分析認罪會出現大致的什麼情況,不認罪會出現大致的什麼情況,至於勸當事人認罪,就讓他隨風去吧!


刑案辯護人


這是我國目前審理刑事案件的常規操作決定的,既:司法機關不輕易作出“無罪論”,也就是說,即便你案件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以有罪判了再說。


因為很多時候,你是否犯了罪,你自己清楚,司法機關也很清楚,但是隻是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充分的證據而已。但事實上,你確實是犯罪了,檢察院也把你逮捕了,如果以證據不足把你定無罪放了,那公安和檢察院都會承擔責任。

因此,常規做法就是先判了再說,你不服,肯定會上訴,那就二審再找證據,再說。


你的律師肯定是知道里面的一些規矩的,因此,讓你認罪,免得來回折騰,自己受苦。

刑事案件,有時候需要嫌疑人這邊和法院在某種程度上有一些默契,很多時候,死不認罪是最腦殘的做法。

因為幾乎所有的案子,公安是不會抓錯人的,只是有沒有證據的問題。司法機關證據不足,你需要借勢往下爬,你給我面子,我就給你面子,否則,你不給我面子,那我先往重了的判,有本事你二審再去翻。


我經常看到很多本身就不重的案子,嫌疑人就是死不認罪,開庭的時候也不服軟,最後很多都是在量刑區間內往重的判。

而二審的時候,二審法官覺得雖然判的有點重,但是也在正常量刑區間內,也就維持原判了。

本來認罪可以判1年6的刑,現在被判了2年11個月,多坐一年多,怪誰?


刑事案件,認罪態度是至關重要的,而律師的職責就是給你爭取最大的利益,有時候即便證據不足,自願認罪也是在爭取最大利益,少受苦。

即便你真無罪,那又怎麼樣,你已經在看守所呆這麼久了,你現在首要想的不是喊冤的問題,而是儘快脫離苦海。

有時候,人要現實點。稍微有頭腦的律師,很多時候,都不會為嫌疑人做無罪辯護,而且讓嫌疑人在開庭的時候不認罪。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刑事案件不認罪,證據不足,為什麼律師會讓他認罪”的這個問題說下我的看法:

我們在做刑事案件中也會遇到過這種情況。原來有兩種:



第一種、維權成本高,風險大,當事人承擔不了。有些人對名看的很重,有些人對自由看的很重。當事人不認罪,證據不足的,可以爭取無罪辯護,但是對有些案件來講,如果認罪可能五六個月就可以出來了,如果不認罪可能要很久,比如普通的盜竊罪,剛達到立案標準,有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判處6個月甚至6個月以下的刑罰,也有可能緩刑。但是如果堅持做無罪辯護的話羈押時間會更久,當事人如果真的沒有犯罪行為或者在證據不足以認定為犯罪的情況,可以做無罪辯護。這就要看當事人選擇了,是想繼續堅持無罪辯護,還是想盡快出來。



第二種、在犯罪事實上和技術辯護上都沒有成功的可能。法律規定不能只憑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但是法律沒規定“零口供”不可以定罪,我們認為的證據不足,和公訴認為的證據不足在好多罪名上面是體現不出來的,尤其是國家零容忍的一些罪名,對證據層面的認定是有限度的。不認罪無疑是不理性的,作為律師來講,就是用自己專業的能力,來為當事人謀求最有利的結果,當不認罪不是最優結果的話,就會建議當事人認罪,當然了只是建議,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



以上就是這兩種情況的解決思路,或許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確實存在沒有犯罪事實,但是律師能力和辯護策略出現問題,不想這麼麻煩又承擔不了太大風險。讓當事人認罪以快速結束辯護工作,但這只是一種可能,但可能性很小,刑事案件應該找專業的刑事律師。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諒解,謝謝。


刑辯視角


本來可以不坐牢的,非得自己往牢裡鑽?一審不會過多考慮公檢的感受,畢竟自己亂判了(特別是現在法官終身問責制)是在砸自己的飯碗,而且公檢送來的人判無罪很正常,那只是他們工作,並不會擔責。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上級法院也並不會太照顧下級法院的面子,除了同樣需擔責之外,而且上級法院職責是監督下級法院,並非領導關係,因此上級法院不會過多袒護下級法院。證據不足在現疑罪從無思想指導下,下級法院的亂判絕大多數都會被上級法院改判。對普通人來說,多坐幾天牢也不是啥事,有國家賠償呢,有人一輩子也存不下一百萬,坐幾年牢出來重審昭雪,可能就是百萬富翁了,條件是不放棄,持續申訴。

請律師一定要請外地律師,本地律師有可能受各種因素影響而不能全力為委託人著想。

雖然蒐集證據過程是有罪推定,不僅我國如此,任何國家都是如此。但判案卻是疑罪從無。當嫌疑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千萬別配合警察,一定保持沉默,這是嫌疑人的權利,警察不會給嫌疑人帶來任何好處。當警察偵緝完畢移交檢察起訴後,這時嫌疑人也差不多知道警察掌握了多少證據了,可以適當配合檢察,畢竟檢察可以從很多方面照顧嫌疑人,但仍沒必要竹筒倒豆子,更沒必要無罪認罪。到了法庭上,檢方對方掌握了多少證據就一清二楚了,這時該認的認,該悔的一定要深刻。重要的話說三遍,面對警察,沉默是金*3!雖然後面你可以翻供,但翻供有難度,而且言多必失。最後,能被判刑的人,一定笨得像豬,最聰明的人,不會違法;聰明的人,違法不會被發現,較聰明的人,違法結果被發現也不會成為嫌疑人;有點聰明的人,即使成為嫌疑人,也蒐集不到他完整的犯罪證據鏈。其實一個人最幸福的事,就是被別人需要,妻子需要丈夫,孩子需要父母,公司需要好職員,社會需要好公民,父母希望孩子平安,遵紀守法,才是幸福。


李俊明26


我辦了一個死不認罪的,都逮捕了幾個月了。

不認罪你說了算,證據不足你說了不算!

認罪認罰從輕從寬,拒不認罪不得判緩。

所以說,當局者迷……

聽人勸……


戰友視界


罪與非罪有時只是法律上的界定問題,現實中的很多情形,往往就處在罪與非罪的中間地帶,有的是客觀事實上的無罪,有的是法律事實上的無罪,而既然已經羈押,那麼應該具備了初步的證據,只是在細節中可能沒那麼確定。如果你自己認為自己無罪,是事實上的無罪,那你應當堅持自己的主張,律師不從可以換律師。如果是法律證據上的不足而認定無罪,這你需要考慮自己的價值取向和律師的建議,最好找到和自己步調一致的律師,是清白重要還是自由重要,還要聽取律師對選擇的風險分析,做出不讓自己後悔的選擇,有時候需要死磕到底,有時改做出讓步,但一定要堅信,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主客觀相統一


因為我國的刑事偵查是 有罪推定 的邏輯辦案的,就是一切圍繞著你有罪來蒐集證據,包括訊問你。

1.如果確實是證據不足,難以定罪,律師仍然要勸你認罪,個人建議更換律師,雖然有罪推定,但是證據不足法定不起訴,律師應該盡力幫助你早日獲得自由。

2.如果是部分證據不夠紮實,但是基本證據夠,可以定罪,律師勸你認罪可以合理考慮一下。利用現有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相對輕的處理結果。

3.如果你在訊問中承認了犯罪事實,但是又覺得不構成,希望變更口供。建議你好好和律師溝通,因為囚徒理論,你不清楚公安對其他證據掌握情況,可能其他證據足夠支持把你定罪。要翻供,一定萬🈶相當充分的證據後,再進行。


律師王凱


一、認罪與否量線不同。

刑事案件沒認罪,並不必然是好事,當事人應當認清形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正確選擇。認罪案件依法至少在量刑時減刑10%;

二、證據問題需要專業人士客觀審查、需要經過法庭舉證質證。

認定犯罪事實需要證據,刑事證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形成完整證據鏈,都屬於技術問題,需要專業人士客觀評價。很多當事人人為我不認罪就是證據不足,這有點想當然了,被告人不認罪同樣判刑的案子數不勝數,所以有時候不要自欺欺人,作出錯誤選擇,反而害了自己。

三、律師職責是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罪輕或者無罪辯護。

律師作為專業人士,職責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從案件事實以及證據等多方面考慮給當事人最佳的建議。辯護的方向無非是罪輕辯護和無罪辯護,實踐當中,一個案件經過公安偵查、經過檢察院起訴審查,最後才移送法院起訴,層層排除,最後證據不足或者是無犯罪事實的案件是很少的,所以無罪辯護會慎之又慎。當然,只要有無罪辯護的希望,任何律師都不會放過這樣的機會的,因為很多律師執業一輩子,可能都不會遇到可以做無罪辯護的機會。

所以,律師勸認罪的案件,一定有律師的道理,謹慎聽取律師的建議,從而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同時,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無罪意見的,律師也會從證據和事實方面儘自己的努力,但是絕不是胡攪蠻纏。當雙方出現分歧時,可以協商是否解除委託關係。


律師老朱


《“零口供”,只要其他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是必須的》

俗話說得好一一“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

在當今社會,尤其高科技服務於社會管理的天眼天網工程的覆蓋城鄉的網絡視頻識別系統丶指紋人臉識別系統丶DNA鑑定技術…等高科技技術手段用於收集刑事案件證據的當今社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確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或者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指控其在特定的時間丶地點,親身所為,或共同參與了與他人共同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某一罪名的犯罪行為,而犯罪嫌疑人丶刑事被告人”不認罪”,而律師卻勸他(她)認罪。

怎麼看?

依我之見一一還是那句話”若要人不知丶除非己莫為”,只要自己親自實施了偷雞摸狗丶打丶搶丶騙…等刑法禁止的行為,那麼,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發生後,無論是公安機關自行發現丶接受公民舉報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還是其他機關移送,公安機關都必須依法受理並開展立案偵查,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丶罪重的證據,也必須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丶罪輕丶免除刑罰的各種證據;同時,公安機關還必重證據丶重調查研究,既重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絕不輕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認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的行為構成犯罪既要看其供述,更要看其他證據是否加以佐證或印證,只有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犯罪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印證並排除合理懷疑的,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並判處刑罰。同理,更為重要的是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認罪,即俗稱的“零口供”,只要案件事實清楚丶其他證據確鑿充分,並排除了所有合理懷疑,那麼,辦案機關就依法必須移送丶指控丶判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和庭審辯,而律師在依法接受其委託後有權後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並收集並向相關單位人員調取案件相關證據,並有權閱讀案卷材料。

請問:當律師通過查案件材料得知,本案例”視頻資料”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清清楚楚在案件中的所作所為,被告人”不認罪”就能逃脫了罪責嗎?

請問:大庭廣眾之下你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眾目睽睽之下的打丶殺丶搶的行為,太多的證人目擊向辦案機關提供證言證實,並在法庭上接受詢問質證時證實得清楚明白,被告人”不認罪”就逃脫了罪責嗎?

請問:當律師通過閱卷得知案件中公安機關已依法收集了案件的關健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犯罪時的指紋丶DNA丶唾液丶精液…等關健證據,而上述客觀證據物證並經檢察機關審查確認真實有效與其他證據相互關連印證形成鏈連時,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認罪”,就能逃脫法律制裁嗎?

想想看,在當今高科技服務於刑事辦案的時代,在大量相互印證”客觀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仍”不認罪”真能逃脫了法律制裁嗎?

通過上述簡析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在為當事人法律服務過程中全面瞭解了案件情況,也瞭解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作所為,並從專業和辦案經驗角度判斷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依法構成了犯罪,才會從有利於從輕丶減輕丶免除刑罰的角度勸其當事人認罪。


唐先明75443043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法律上辯護人和被告人的關係。

刑事訴訟法首先賦予了被告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是法定的,也即只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了被告人的身份,就當然獲得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剝脫這個權利。除此之外,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並不具有法定的辯護權,辯護人具有在法庭上辯護的權利的前提是被告人的委託,也即被告人將為自己辯護的事項委託給辯護人來進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辯護人實際上形成了委託合同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法律關係的情況下, 就要求辯護人從事辯護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委託人的要求(前提是合法要求),這一點法律是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其中就有這樣的表述,具體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經過以上分析,結合這個問題,律師也即受託人在辯護人過程中依據自身經驗勸委託人認罪這個本身是沒有大的問題的,關鍵是委託人是否接受律師這種建議。如果委託人明確不接受這種方案,並且要求律師進行無罪辯護人,此時如果律師繼續在法庭上進行所謂獨立的有罪辯護,這時律師的行為是明顯的不當的,從小了說他違背了法律對於受託人自身應當遵守義務的規定,行為違法;從大了說這種行為也是嚴重違背律師執業道德的。

強扭的瓜不甜,作為律師,如果真的無法接受委託人的建議和要求,要麼就是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辯護,要麼就應當主動解除委託合同,而不能隨意、隨性的進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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