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人身傷害時,正當防衛過當是否成立?妥與不妥為什麼?

心平氣和更快樂


唐雪案件正當防衛。如果把這個案件,複製粘貼在李雪 ,王雪,,,,等雪身上,也是正當防衛,那才是法律的進步。如果不是。那是對法律的踐踏。


火箭軍威武


一、【正當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是“武裝械鬥”中傷死對立的兩方面,首先必需分清:

1、誰是【正當防衛人】!

2、誰是【不法侵害人】?

本案中,李德湘的【不法侵害人】身份經過5個環節司法審查確認:

(一)2019年2月8日23時,死者李德湘與小轎車司機發生“交通肇事糾紛”。據李德湘的父親李兆雲辯稱“死者李德湘的小腿被小轎車刮碰致青瘀紫”。即便如此,未達到“二級輕傷”及以上,致傷人不涉及犯罪。民事調解僅限於“醫療費”,最高也不會超過2百元,更未達到5千元。乘客唐雪組織李德湘與小轎車司機,以調解方式結案。乘客唐雪無過錯。李德湘不服調解,應當向交警報案,申請行政交通仲裁。李德湘繼續向唐雪討要“說法”,李德湘是【不法侵害人】。

(二)父親唐加勇帶女兒唐雪到李兆雲(李德湘父親)家,指證李德湘蠻橫無理,也沒有對李德湘的人身造成任何傷害。之後,父親唐加勇帶女兒唐雪走出李兆雲家大門外時,李德湘卻腳踢唐家勇胸膛,李德湘直接侵犯唐雪父親唐家勇的“生命安全權”,構成了“正在行兇”的【不法侵害人】。唐雪【正當防衛】和父親唐加勇反揍李德湘,也沒有任何“輕傷”危害後果,防衛不過當。

(三)唐雪和父親唐加勇回家後,李德湘卻跑到唐雪家大門外巷道口50m處,繼續公開侮辱漫罵唐雪與唐加勇父女2人,聲稱:喊人把唐加勇一家砍死。李德湘還打電話邀約多個朋友到距唐加勇大門50m的巷道口。唐加勇回家後,打電話給李兆雲;李兆雲從家中趕到距離200m外的巷道口,責令李德湘的朋友強行把李德湘抬回李兆雲家。

(四)回家後,李德湘仍要去唐家“討個說法”,李兆雲監督李德湘的朋友陪同到了唐家門前,李兆雲責令李德湘向唐加勇道歉後,李德湘仍以“討個說法”為名【尋釁滋事】。李兆雲指令李德湘的朋友把李德湘押回李兆雲家中看管。

(五)2019年2月9日凌晨1時,李德湘躲開李兆雲的監督,拿菜刀到唐雪家大門前,用菜刀砍砸唐雪家的大門。李德湘5次施暴,兇惡本性畢露。

二、【正當防衛人】的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是第二層法律關係!

三、您標題中未確立具體案由情節,僅憑傷情無法確認性質。

四、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唐雪“正當防衛一案”的情況通報》已經定性:唐雪屬正當防衛不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五、2020年1月3日04:33補充舉證:《防衛權優先的風險必須由侵害人承擔》光明網評論員14小時前· 光明網評論員官方賬號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1月1日)有媒體報道說,12月30日,雲南省檢察院就公眾關注的“麗江反殺案”發出通報稱,防衛行為人唐雪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同日,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並對唐雪做出不起訴決定。

據早前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對此案做出的起訴書,該案發生在2019年春節期間。2月8日晚,防衛行為人唐雪在住家附近因醉酒的被防衛人李某攔其乘坐的送行車而產生糾紛。2月9日凌晨1時許,李某持菜刀來到唐家,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唐雪聽到砸門聲,拿了兩把水果刀出門查看情況,隨即與李某扭打在一起,被勸阻者拉開後,李某往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送醫不治死亡。

此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廣為關注。如果此案以上述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起訴書(永檢公訴刑訴[2019]186號)所訴罪名定罪“防衛過當”,則是對近年全國各級法院對防衛不法人身侵害的行為進行肯定的法律導向的變向。對公眾的關注,雲南省檢察院回應稱,該院對此案高度重視,已派人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法全面審查,指導案件辦理。現在,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並對防衛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無疑是對防衛行為的正向肯定,保證了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

防衛行為,是刑法學以及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中國刑法有關條款為防衛行為加上了限制性定語“正當”以及“過當”。既有“正當防衛”,當有“不正當”、也就是“過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然而,在實踐中,即使是法官,也很難在裁量中精確地把握“正當”與“不當”的度,也很難確定將自己所認為的“正當”或“不當”還原至案發當時,就一定會產生正當或不當的結果。

不過,最根本的還在於,防衛正當還是防衛過當的認定,並非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進行裁量時“覺得”困難,而是防衛行為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的“不能”。因為實施防衛的行為人,即使聽到不法侵害人表達出的“犯意”動機——且不論此中還有相當多的表達其實只是威嚇,以使被侵害人放棄抵抗的企圖——也很難判斷語言表達有否誇張成分以及真假,同時也很難從肢體動作上判斷不法侵害者的行為烈度走向以及所產生的後果。

將法官在安靜的辦公室或平靜的法庭都難以把握其度的“正當”或“過當”的限制性規定,加諸實施防衛行為時瞬息萬變的現場,這種限制無疑只是對不法侵害實施防衛的行為人的限制。而主動施加不法侵害的人,其行為既為不法,本不存在正當還是過當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在相當多情形之下,犯罪行為人的侵害烈度與被侵害人的反抗程度相關,其在選定被侵害對象時,往往已經事先對侵害對象的反抗做出估量。也正因如此,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總是要在經“犯意”和肢體動作表達而顯露出的“氣勢”上壓倒被侵害人,顯然,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被侵害人的反抗行為“正當”而非“過當”地對等侵害人的行為,則幾乎可以肯定會引來毫無“正當”與“過當”負擔的侵害行為實施者的侵害行為升級,由此產生更嚴重的侵害後果。

設身處地地設想,如果對等而非“過當”地對不法侵害實施防衛行為,那麼侵害行為就不會被制止,防衛行為只會成為侵害行為升級的直接動因;如果要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防衛權優先所具有的風險,必須由主動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來承擔。(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黃金時代當家


只要是施暴者正在進行,就別指望被害者去怎樣去想象,一般都是對等回擊的,正常人沒有因為一個小事去殺另一個人,即使施暴者拿兇器沒有去實施,也可認為極有可能去實施,法律應該是弘揚正氣,對施暴者絕不可遷就,這樣會更讓他肆意妄為,出大事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特別對半夜對住處進行挑釁威脅者,更不能遷就,放開正當防衛實際就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威懾,讓重大傷害消滅在萌芽之中!


奮鬥一生80645630


絕對是成立的。

什麼是防衛過當呢?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比如,行人見義勇為勇抓小偷,行人抓住制服小偷把小偷扭送公安機關就已完成任務,如果行人用木棍將其打傷或打死,實際上就是防衛過當的行為。法律上對防衛過當的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它的本質對於社會危害性較輕,到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防衛過當都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如果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也只能定為過失犯罪。





一束小草


中國詞語發明時,一定有它的合理性。如前進,有後退,且中間必須有個靜止。前丶後,必定有個中。就象防衛一詞,有過量,有不足,就會有正當。在現實生活中,當人身遭受傷害時,正當防衛是否存在呢?防衛不足,自身遭到傷害,這裡就不說了,只談防衛過量與正當。我舉一個明顯的例子,假設。有一女人,拿一木棍,要想將你打倒。你有三種防衛武器,雙拳丶木棍、刀。你用雙拳將她制服或打傷,就屬正當防衛。你用刀將她剌成重傷就叫防衛過當。用木棍對木棍,將她制服,造成輕微傷也叫正當,造成重傷或死亡叫防衛過當。也不好一下說明白,一般說後退叫防衛,前進叫進攻,可也有人說,進攻是最好的防衛。在後退中將人傷了叫防衛大家一般理解。追著將人傷了就是防衛方也叫過當。一般打鬥中互為防守的,是在追時傷的人還是退時傷的,有時講不清道不明。造成錯案就是這樣形成的。正當防衛是有的,那怕有時互為防衛方,互為進攻方。


未雨綢繆180973058


所謂的防衛過當是理想主義者的說詞。所謂防衛則是被人進攻後所作的反應,是沒有思想準備的,是被動的。是正義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設計出後果的。首先他不是有目的報復傷害,也不知道對方的實力,是盲目的,只是為了保護自已。這一點必需明確。相反侵害者進攻者恰恰是有計劃的犯罪方,是強勢的,是主動的。無論是輸是贏他都是犯罪的,這一點首先必要確立。這樣才能聲張正義!


老漁獵


這是個過時的話題?近期幾例反殺就說明文題!只要你行兇就是正當防衛!這對要行兇之人是一種警告!打死活該!


痴叟漢江


我覺得只要侵害者被制服,預計不會再對人造成傷害了,只要達到這個目的我覺得就可以了。我充分理解被侵害者氣憤難填,欲置之於死地,但還是要理智一點。

大家覺得呢?


大河向西


這個問題的界線確實不清,因為有些防衛不過就無法達到防的目的,只讓侵犯者受點傷而被侵害者停止攻擊,這個防衛未必達到防。但在對方完全受制服時,被侵害者由於當時情緒原因可能是繼續發洩。這還存在雙方的體能體力對比方能準確定論。


1號老爺子


在遭受人身危害時,正當防衛都應成立,法律不能為犯罪分子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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