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在現代合理嗎?你怎麼看?

葉簫陵


這個問題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從主觀上講,可能不認為有關係,但從財產的繼承上就能看到問題,既然你是財產的繼承人,繼承權有財產,也有債務,所謂父債子不還,不過是一種理由罷了,是一種不誠信的一種表現,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理由,應對比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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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對其民事法律行為負責。嚴格的說,"父債子還″不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只能說,法律並不要求"父債子還″,但子女可以清償父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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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說到,欠債還錢,父母欠下債,子來還,是天經地義的事,作為一個繼承人應該把父母欠下的債應該盡力償還,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發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

如果債務人死亡的,則在其遺產範圍內清償所欠債務,清償債務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受法律限制。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費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命的不在此限。

父債子還有幾種,假如父親為了逃課債務,隱匿,轉移財產的,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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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是中國傳統,但現在沒有法律這麼規定,所以父債子可還可不還。

1,我國《民法》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個人權利、個人義務都歸屬於本人,與別人無關;

2,一個人的權利義務跟隨當事人的生命的產生而產生,當事人生命的終結而終結。就是說,人死債滅。一個人死亡,他的一切權利都從此終結,他的義務也從此終結,包括欠人家的債務也跟隨生命的終結而消亡;

3,對於是否還信用社的貸款問題,要分清楚這筆債到底屬於你父親的個人債務還是你們家庭的債務。如果是你父親的個人債務,那麼你們不承擔償還的義務;但是,如果你父親有財產,就由你父親的財產來償還;如果財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那麼繼承人就應該償還這筆債務。不過特別說明:如果財產不足償還債務份額,那麼繼續人繼承了多少財產,就償還多少債務,不足的部分不用償還,就是說,債務仍然屬於你父親本人償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4,現實中有很多子女幫助父母償還了債務,這個問題讓許多朋友不解。其實他們弄錯了,那不是父母個人債務。這類要說明的是,如果債務屬於家庭開支所用,那麼它當定性為家庭債務。對於家庭債務,家庭的每個成員都負有連帶償還義務,所以家庭債務還是要還的。


xiaoma1119


父債子還完全不符合現代法律的規定!

父親的債務只能由他的財產來歸還,子女沒有任何代為歸還的義務。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就需要在遺產的範圍內對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放棄繼承,那麼也無需清償債務。

你想要法律條文是吧?但是這個是基本理念,似乎沒有直接的條文。

給你一個繼承法的條文吧:“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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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家庭成員欠銀行貸款不還,一般不會牽扯到下一代。

如果貸款人過世的話,那麼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本身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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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子女無關。

《繼承法》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子女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並不是父債子還。從法律上來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務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不會連累債務人子女。但從現實中,一旦貸款不還,會或多或少的對家人和朋友產生影響。

總之,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原則上,對他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在繼承的情形下,繼承人要在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遺產不足清償的,對超過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如過承諾代父清償債務的,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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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即父親欠下的債務,子女必須償還。事實果真如此嗎?在現實的法律有無這樣的規定?對於父親的債務,子女是否一定要償還?以下找法網小編帶您一起去具體瞭解!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因此,從法律角度出發,民間流傳的“父債子還”帶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準確的。“父債”可能由子女償還,子女也可能不用償還,關鍵是看其父親留下遺產的價值大小和其子女還款意願。

3、例如:在父親去世後,是否償還父親生前的欠款,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在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又分以下幾種情形:



①以遺產實際價值為償還欠款的上限,如父親欠款30萬元,而其遺產實際價值為30萬元,則以該遺產償還欠款後,則其子女就無遺產可以繼承;

②如果遺產實際價值為50萬元,則償還欠款30萬元後剩餘20萬元,則該20萬元作為遺產由其子女按法律規定進行繼承;

③如果遺產實際價值10萬元,由於遺產不足以清償欠款,對於不能償還的欠款,其子女不用償還,但如果子女自願償還,是可以的。

另一種情況是子女不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則對其父的欠款,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二、實例:對於熱點中的“父親欠債14萬要女兒還”,作為女兒是否一定要幫其父親還錢呢?

作為女兒的,我們由上述可以知道是沒有法律規定的父債一定要子還,但是由於案件的貸款是女兒以自己的名義貸的,使用人並非其自己,那麼作為這種情況下,作為女兒的應該怎麼處理?

1、律師:保留自己幫父親貸款的證據

在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款項是打在相應銀行卡上,在該銀行開戶行把這個卡掛失,並查詢轉賬流水記錄,如果轉賬記錄是轉給爸爸的,就可以證明自己貸的款是爸爸的。就應該爸爸來還。那張賣房的單據也要保留,當做自己借給爸爸的證據。


2、父債子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所謂的父債子還是有條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親去世後,其生前欠下了債務,債權人在主張債權的時候,會找繼承人主張,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合法財產,繼承人負有用父親的遺產償還債務的義務和責任,遺產有餘額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也無承擔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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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繁榮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法制、倫理、公平、責任等多方面。在農業文明佔絕對主導的封建社會,在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當時,子承父業是普遍現象。個人命運總是與家庭甚至家族命運緊密相連,所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這是個人成功了整個家族受益的一面;而另一方面,個人犯罪整個家族也往往受到牽(株)連,這與當時低下的生產力水平是相稱的,因而“父債子償”就成了約定俗成的人人都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

現在進入工業文明時代,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極大提升,城市化的高度化展等,越來越強調個體的自由與價值,特別是科技的迅猛發展,年輕人與他們的父輩在思想觀念、價值理念等各方面的差距越來越大,相互之間的關係也越來越趨於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慢慢成為主流相處觀。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父債鬚子償對年輕人就有點不公平。

另一方面,遺產繼承在過去都是完全無條件由子女接收,現在卻要課以重稅。相對應,父親的債務當然也不能簡單粗暴的讓子女全部無條件承接。

個人看法而已。


才戈雜談


中國有句老話,父債子還,那麼如果借款人失蹤或是死亡,是其繼承人負責償還借款呢?還是債務消滅呢?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也即債務超出遺產範圍的,無需償還,被繼承人僅以實際價值為限償還,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個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以在遺產分割前要求償還,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後要求償還。多個繼承人在各自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按照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且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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