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外部人員費用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

【業務場景】

我公司屬於規模較大的企業,每年按規定需委託異地會計師事務所來公司進行財務審計,雙方約定:審計人員發生的住宿、交通、餐飲費用由我公司承擔,發票抬頭開具我公司名稱。

請問:上述費用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抵扣?能否在我公司按辦公費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務處理】

企業為委託的外單位人員承擔的住宿費、交通費,屬於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餐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如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住宿、交通、餐飲費均用由貴公司承擔,並可取得貴公司抬頭的發票,則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2、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福建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回覆整理


企業承擔外部人員費用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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