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社保費率變化了,繳費基數有變化嗎?會降低個人和企業負擔嗎?

想聽我就說007


樓主您好,新的社保繳費費率發生了變化,繳費基數會有變化嗎?會降低個人和企業的負擔嗎?從客觀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是會降低個人和企業單位的負擔,因為我們想想看企業單位之前承擔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20%,那麼今後所承擔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降低到了16%,所以說從客觀層面上確實是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和用工壓力。

但是也不能夠說完全降低了企業的負擔,為什麼呢?因為在這個社保降費方案出臺之前,就有新的社保稅改的這樣的一個方案,社保稅改的目的,就是要求企業單位提高相應的繳費基數,因為如果說你給自己員工的繳費基數沒有能夠完全的按照員工本身的工資標準來交納社保待遇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就要提高相應的繳費標準,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

在個人這一方面主要是針對於這些繳費水平比較低的員工,比方說我們的工資標準比較低,低於了60%,或者說接近於60%,那麼就應該按照最低標準60%來進行繳納,社保待遇,那麼這樣的話,由於社保基數的降低,所以說對於這部分低收入群體的員工來說,自己個人所承擔的社保比例會有所降低,那麼進入到工資當中的費用也會是有所增長的,所以說只有對於低收入的員工來說才有一定的作用。


社保小達人


繳費基數沒有變化,企業的繳費比例降低後確實降低了負擔,但與個人負擔沒有太大關係。

一、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有40%、60%、80%、100%、150%、200%、250%、300%等十幾個等級,其中最高等級為300%。按照養老保險“繳得多領得多"的原則,繳費基數越高,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也就更多。就目前來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普遍都是按照100%的基數來繳納的。但企業卻不同,有的企業經濟效益好,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至少在100%以上,但有些經濟效益不好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大都是按照60%的繳費基數給員工繳費的。正常來講,如果按照社平工資和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來計算的話,繳費基數一般沒有變化,所以也就不存在繳費基數變化的問題。

二、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8%,其中個人承擔8%、企業承擔20%。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對社保費率再次進行下調,使企業原本承擔的20%費率下調到16%,足足下調了4%。這樣一來,企業的繳費負擔大大降低,切切實實得到了利好。

三、國家對社保費率進行下調,主要是對企業而言,與職工沒有什麼關係。社保費率的下調,繳費基數沒有什麼變化,主要是繳費比例的下調。企業給職工繳費時下調了繳費比例,確實減輕了負擔、得到了實惠。


葉公來幫忙


社保繳費費率確實在經常改變,繳費基數也是在年年改變的。不過,國家還是通過各種政策調整,希望降低個人和企業的負擔,增加大家參保的積極性,讓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險的福利。

社保繳費費率的政策變化

社會保險包含了五類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國家要求在2019年底之前併入基本醫療保險,由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管理。

2019年5月,為了降低企業繳費的負擔,國家制定出臺了《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最重要的一項是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以降低至16%。絕大多數省市都將繳費比例降低到了16%,過去這些省市最高繳費比例可達20%。

同時,國家繼續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可以再延長政策一年;工傷保險費率階段性降費再延長一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18~23個月的,可以將現行費率再下調20%;24個月及以上的可以下調50%。另外,一些地區對於一些穩就業、不裁員工作突出的企業,還可以給予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50%的返還。

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併後,絕大多數的地區形成了規模效應,發揮了1+1<2的功能,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一般比合並費率會有所降低。比如,青島市原先的企業部分的醫療保險繳費費率是8.8%,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是1.5%,合併之後直接按照10.5%的比例繳納,比原先的總費率降低了0.8個百分點。



繳費基數的變化

繳費基數,實際上應該分為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基數兩部分。

職工本人的年繳費基數,按照原則上應當是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月繳費基數就是月均值。

單位的繳費基數分為兩種。一部分地區使用的是職工所有繳費基數的和,這種模式計算簡單,操作方便。另一部分地區使用的是企業上年度的全體職工工資總額,這種模式對於一些職工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有所照顧,而且繳費基數核算非常簡單。

其實,僅僅調整養老和醫療保險的非比例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產生不了多少影響。因為各地為了照顧靈活就業人員,多數是採取最低繳費比例來確定的。比如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20%,比企業調整後的繳費比例還低4個百分點,他們的比例不可能降低了。

在繳費基數核算方面,國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提出的方式是,改用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社會平均工資,核算繳費基數上下限。過去的時候,我國企業只有國有企業,最終的統計口徑也是以國有企業的平均工資為社會平均工資的。因此多數地區採用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是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其實光看名字就知道這些單位都是好單位,工資水平比較高,就造成了社會平均繳費基數跟實際收入有差距的情況。一般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比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高20%以上,所以降低以後一些地區當年的繳費基數不僅沒有提高反而下降了不少。不過到了2020年,新的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公佈以後,大家繳費基數又要上升了。


總體來看,近年來我們的繳費比例是越來越低的,繳費基數政策也越來越合理,國家降費政策成效非常突出,2019年全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個險種減費4252億元,超額完成了3100億元的目標。


暖心人社


新的社保費率變化了,繳費基數有變化嗎?會降低個人和企業負擔嗎?

1、會不會真正在降低企業負擔,這要綜合考量所有稅種、稅率的變化,從近期國家層面的政策與發言來看,確有大幅度降低企業負擔的趨勢,實際效果到年底即可一目瞭然。但可以肯定的是,企業承擔的社保費率肯定要降了,從2019年5月1日開始。

2、企業社保負擔的社保費用降低,要從幾方面來說:

一是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原規定的20%(原為有部分省市階段性降至19%)降至16%,如果原來一個企業每月的養老保險費用為100萬元,那麼調降後每月僅需支付80萬,僅此一項就降低了20萬,減輕了企業負擔。

二是繳費基數發生了變化。在以前,多數省份的社保繳費基數為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不知道您是否記得,每年這個數據一公佈出來,很多人就說拖後腿了、被平均了,原因是這個樣本單位為大型國有企業,人均工資較高,社保繳納相對規範(社平工資中含社保費用),所以讓人產生數據偏高的印象。而今年調整後,會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

舉個例子說,某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72000元/ 年,即月均為6000元,那麼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8000元,下限為3600元。原來,要以這個數據做為繳費基數的參考並乘以相應的比例,如工資為2500元每月,也要以3600元為繳費基數,乘以相應的比例繳費。

而這次改革後,則要與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從每年公佈的私營企業的工資數據來看,都要低於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那麼,兩者加權處理後,社保繳費基數也肯會降低。

但這項中,企業與勞動者的繳費會不會降低呢,要分情況。主要是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與變化後的上下限之間關係,說起來比較麻煩,具體就不細說了。但整體肯定會下降的。

三是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底。費率下降,基數調低,企業和勞動者承擔的費用肯定要少了。


老王觀職場


嘿嘿,談談我的看法。

1、核定調低社保繳費基數。各地由過去依據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使繳費基數降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省平均工資60%至300%之間自願選擇繳費基數。

我理解,原來的核算基數偏重於國企以及部分加權(效益好的比如金融單位等)單位比值偏高,所以工資水平就高,如果改變了核算技術,按照民營經濟的水平,可能會拉低基數,這樣繳費就少了。這個是最主要的變化。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是否是這個結果要看執行的時候公佈的基數就知道了。


2、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將現行費率再下調20%,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可下調50%。

  會議強調,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確保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這裡其實還有個問題,雖然這些費用降低了,但是殘障金提高了,這個提高的費用負擔不小,雖然說支持殘疾人士是義務,但是如果從這邊降低費用,那邊提高了,其實就沒啥作用了,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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