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社保费率变化了,缴费基数有变化吗?会降低个人和企业负担吗?

想听我就说007


楼主您好,新的社保缴费费率发生了变化,缴费基数会有变化吗?会降低个人和企业的负担吗?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是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单位的负担,因为我们想想看企业单位之前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0%,那么今后所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降低到了16%,所以说从客观层面上确实是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压力。

但是也不能够说完全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个社保降费方案出台之前,就有新的社保税改的这样的一个方案,社保税改的目的,就是要求企业单位提高相应的缴费基数,因为如果说你给自己员工的缴费基数没有能够完全的按照员工本身的工资标准来交纳社保待遇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要提高相应的缴费标准,无形中就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在个人这一方面主要是针对于这些缴费水平比较低的员工,比方说我们的工资标准比较低,低于了60%,或者说接近于60%,那么就应该按照最低标准60%来进行缴纳,社保待遇,那么这样的话,由于社保基数的降低,所以说对于这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员工来说,自己个人所承担的社保比例会有所降低,那么进入到工资当中的费用也会是有所增长的,所以说只有对于低收入的员工来说才有一定的作用。


社保小达人


缴费基数没有变化,企业的缴费比例降低后确实降低了负担,但与个人负担没有太大关系。

一、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40%、60%、80%、100%、150%、200%、250%、300%等十几个等级,其中最高等级为300%。按照养老保险“缴得多领得多"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就更多。就目前来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普遍都是按照100%的基数来缴纳的。但企业却不同,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好,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至少在100%以上,但有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大都是按照60%的缴费基数给员工缴费的。正常来讲,如果按照社平工资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来计算的话,缴费基数一般没有变化,所以也就不存在缴费基数变化的问题。

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承担8%、企业承担20%。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对社保费率再次进行下调,使企业原本承担的20%费率下调到16%,足足下调了4%。这样一来,企业的缴费负担大大降低,切切实实得到了利好。

三、国家对社保费率进行下调,主要是对企业而言,与职工没有什么关系。社保费率的下调,缴费基数没有什么变化,主要是缴费比例的下调。企业给职工缴费时下调了缴费比例,确实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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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费率确实在经常改变,缴费基数也是在年年改变的。不过,国家还是通过各种政策调整,希望降低个人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大家参保的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社保缴费费率的政策变化

社会保险包含了五类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国家要求在2019年底之前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

2019年5月,为了降低企业缴费的负担,国家制定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最重要的一项是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以降低至16%。绝大多数省市都将缴费比例降低到了16%,过去这些省市最高缴费比例可达20%。

同时,国家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可以再延长政策一年;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费再延长一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23个月的,可以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24个月及以上的可以下调50%。另外,一些地区对于一些稳就业、不裁员工作突出的企业,还可以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返还。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绝大多数的地区形成了规模效应,发挥了1+1<2的功能,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般比合并费率会有所降低。比如,青岛市原先的企业部分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8.8%,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1.5%,合并之后直接按照10.5%的比例缴纳,比原先的总费率降低了0.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的变化

缴费基数,实际上应该分为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两部分。

职工本人的年缴费基数,按照原则上应当是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月缴费基数就是月均值。

单位的缴费基数分为两种。一部分地区使用的是职工所有缴费基数的和,这种模式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另一部分地区使用的是企业上年度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这种模式对于一些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有所照顾,而且缴费基数核算非常简单。

其实,仅仅调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非比例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产生不了多少影响。因为各地为了照顾灵活就业人员,多数是采取最低缴费比例来确定的。比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0%,比企业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还低4个百分点,他们的比例不可能降低了。

在缴费基数核算方面,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提出的方式是,改用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核算缴费基数上下限。过去的时候,我国企业只有国有企业,最终的统计口径也是以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的。因此多数地区采用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其实光看名字就知道这些单位都是好单位,工资水平比较高,就造成了社会平均缴费基数跟实际收入有差距的情况。一般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比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高20%以上,所以降低以后一些地区当年的缴费基数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不少。不过到了2020年,新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后,大家缴费基数又要上升了。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们的缴费比例是越来越低的,缴费基数政策也越来越合理,国家降费政策成效非常突出,2019年全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减费4252亿元,超额完成了3100亿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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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保费率变化了,缴费基数有变化吗?会降低个人和企业负担吗?

1、会不会真正在降低企业负担,这要综合考量所有税种、税率的变化,从近期国家层面的政策与发言来看,确有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的趋势,实际效果到年底即可一目了然。但可以肯定的是,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率肯定要降了,从2019年5月1日开始。

2、企业社保负担的社保费用降低,要从几方面来说:

一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原为有部分省市阶段性降至19%)降至16%,如果原来一个企业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用为100万元,那么调降后每月仅需支付80万,仅此一项就降低了20万,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缴费基数发生了变化。在以前,多数省份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不知道您是否记得,每年这个数据一公布出来,很多人就说拖后腿了、被平均了,原因是这个样本单位为大型国有企业,人均工资较高,社保缴纳相对规范(社平工资中含社保费用),所以让人产生数据偏高的印象。而今年调整后,会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举个例子说,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2000元/ 年,即月均为6000元,那么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000元,下限为3600元。原来,要以这个数据做为缴费基数的参考并乘以相应的比例,如工资为2500元每月,也要以3600元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比例缴费。

而这次改革后,则要与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每年公布的私营企业的工资数据来看,都要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那么,两者加权处理后,社保缴费基数也肯会降低。

但这项中,企业与劳动者的缴费会不会降低呢,要分情况。主要是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与变化后的上下限之间关系,说起来比较麻烦,具体就不细说了。但整体肯定会下降的。

三是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费率下降,基数调低,企业和劳动者承担的费用肯定要少了。


老王观职场


嘿嘿,谈谈我的看法。

1、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我理解,原来的核算基数偏重于国企以及部分加权(效益好的比如金融单位等)单位比值偏高,所以工资水平就高,如果改变了核算技术,按照民营经济的水平,可能会拉低基数,这样缴费就少了。这个是最主要的变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是否是这个结果要看执行的时候公布的基数就知道了。


2、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这里其实还有个问题,虽然这些费用降低了,但是残障金提高了,这个提高的费用负担不小,虽然说支持残疾人士是义务,但是如果从这边降低费用,那边提高了,其实就没啥作用了,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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