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敗訴後,對同一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屬於重複起訴

【裁判要旨】
所謂重複起訴,是指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情形。其特點是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為同一個。對於一些案件究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實踐中存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途徑進行救濟。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後,又對同一爭議所涉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於重複起訴的情形。所謂“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羈束”是指當事人起訴所指向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訴訟標的物的歸屬或者法律關係的性質,已經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所確認。此種情形中,起訴人並非一定是生效判決的起訴人,包括生效判決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也包括其他相關聯的案外人。生效判決具有對世的法律效力,不僅對案件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案件當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拘束力。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551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勝晚,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東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嶽小琴,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伍棟樑,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嶽小利,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嶽小容,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


上述再審申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阮小軍,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系再審申請人嶽小容之夫。
上述再審申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欒金光,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敏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黃豔娥,區長。
委託代理人黎青,區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鄭勝晚、嶽小琴、伍棟樑、嶽小利、嶽小容(以下簡稱鄭勝晚等人)因訴被申請人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祥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行為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湘行終86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鄭勝晚與嶽小琴、伍棟樑與嶽小利、阮小軍與嶽小容,均系夫妻關係,嶽小琴、嶽小容、嶽小利系向華秀之女。向華秀病故後,在邵陽市××園藝××場下馬隊留有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卡記載,該房屋用地來源為劃撥,用途為居住,用地類別為住宅,用地面積108.9平方米,建築佔地75.6平方米。2013年,大祥區政府因婁邵、懷邵衡鐵路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涉案房屋。2013年7月25日,邵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邵陽市政府)發佈(2013)第6號《房屋徵收公告》。公告發布後,大祥區政府成立的邵陽市大祥區鐵路建設項目援建指揮部(以下簡稱援建指揮部)工作人員與鄭勝晚等人協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事宜。2013年8月15日,嶽小琴、嶽小利及嶽小容之夫阮小軍與援建指揮部簽訂《協議書》,約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辦法》及邵陽市政府市政發(2013)2號《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2號安置辦法)的規定,以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並於同日領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將房屋騰空後交付給援建指揮部,該房屋已被拆除完畢。2015年4月7日,鄭勝晚、伍棟樑以嶽小琴、嶽小利、阮小軍無權擅自與援建指揮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涉案房屋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約定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價格予以補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為由,向大祥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該徵收補償協議無效。2015年6月20日,大祥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65號民事判決,駁回鄭勝晚、伍棟樑的訴訟請求。鄭勝晚、伍棟樑、嶽小琴、嶽小容、嶽小利不服並提起上訴,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中民三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認為向華秀系原××一園藝場職工,其房屋宅基地位於原××一園藝場內,根據2號安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援建指揮部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案外人李忠良、何文軍的原有房屋在2000年修建潭邵高速公路時被徵收拆遷,統一安置在西湖南路高速公路連接線旁,現已成為城市主幹道,所安置的宅基地性質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所以其補償標準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而涉案房屋坐落位置與李忠良、何文軍不屬同一地段,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一審確認該協議有效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11月17日,鄭勝晚等人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以補償標準過低,顯失公平;援建指揮部誤導當事人,告知各戶都是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簽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與援建指揮部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初字第183號行政裁定認為,嶽小琴、嶽小容、阮小軍與援建指揮部簽訂協議後即領取安置補償款,協議已履行完畢,大祥區政府沒有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補償協議的情形,鄭勝晚等人請求撤銷徵收補償協議,不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鄭勝晚等人的起訴。鄭勝晚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行終869號行政裁定認為,鄭勝晚等人於2015年4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涉案徵收補償協議無效,該案終審判決確認補償標準問題並無不當,該協議應認定為有效。現鄭勝晚等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以補償標準過低為由,請求撤銷前述協議,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情形。一審認定鄭勝晚等人的起訴不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不妥,但裁定對本案駁回起訴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鄭勝晚等人申請再審稱:在2015年5月1日後,徵收補償協議可以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對本案予以再審。


大祥區政府答辯稱: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雙方已就協議履行完畢。鄭勝晚等人曾以協議無效為由提起過民事訴訟,並被終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受生效判決約束。請求駁回鄭勝晚等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起訴人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項規定,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謂重複起訴,是指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情形。其特點是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為同一個。對於一些案件究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實踐中存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途徑進行救濟。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後,又對同一爭議所涉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於重複起訴的情形。所謂“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羈束”是指當事人起訴所指向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訴訟標的物的歸屬或者法律關係的性質,已經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所確認。此種情形中,起訴人並非一定是生效判決的起訴人,包括生效判決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也包括其他相關聯的案外人。生效判決具有對世的法律效力,不僅對案件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案件當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鄭勝晚、伍棟樑曾就徵收補償協議的效力問題以援建指揮部為被告提起過民事訴訟。徵收補償協議的效力爭議,與本案對簽訂協議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實質屬於同一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徵收補償協議爭議究竟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確實存在爭議。但是,無論是選擇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同一糾紛只能選擇一次救濟。鄭勝晚、伍棟樑在民事訴訟敗訴後,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屬於重複起訴,一、二審裁定駁回兩人的起訴,處理結果並無不當。對嶽小琴、嶽小利、嶽小容而言,先前並未提起過民事訴訟,但是終審民事判決的結果已經對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徵收補償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確認,協議效力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鄭勝晚等人又針對該協議的效力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受民事生效判決的羈束。一、二審裁定駁回鄭勝晚等人的起訴,亦無不當。鄭勝晚等人主張,2015年5月1日後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起訴不屬於受生效判決羈束的情形,系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應當指出的是,行政協議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行政協議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協議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也包括行政機關與協議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的行為。一審裁定將簽訂行政協議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不妥,二審裁定予以糾正,符合法律規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列舉的可訴行政協議行為並非完全列舉,凡是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利影響的行政協議行為,包括本案簽訂協議的行為,都是可訴的行政行為,均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綜上,鄭勝晚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勝晚、嶽小琴、伍棟樑、嶽小利、嶽小容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郭修江

審判員  張穎新

審判員  熊俊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清玲


民事訴訟敗訴後,對同一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屬於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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