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司法提醒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這些法律紅線碰不得

三臺司法提醒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這些法律紅線碰不得

當前,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國各地緊急動員,醫護人員更是堅守一線。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一決定不僅意味著疫情防控工作要嚴格依法進行,而且還表明實施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不當行為,將可能被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然而在這非常時期,一些不當行為卻時有發生,比如:傳播謠言、逃避抗拒隔離治療、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還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紅線一:

隱瞞旅居疫區史 典型案例

2月2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通報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該村一居民張某某明知自己來自武漢,卻對群眾謊稱來自菲律賓,未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還幾次參加宴席,頻繁外出活動。1月29日,張某某出現發熱症狀併入院隔離治療,2月1日確診。截至目前,其密切接觸者中確診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4000餘人隔離。目前,晉江市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釋法提醒

在防疫減災過程中,部分群眾故意隱瞞近期湖北旅居史,編造虛假回鄉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這些行為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將被公安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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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二:拒不執行政府

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典型案例

疫情爆發後, 三臺縣發佈了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包括:暫停各類群體性聚集活動,如燈會、廟會等;麻將館、網吧、大型兒童遊樂設施等暫停營業。1月29日,三臺縣東方時代廣場一茶館在其老闆王某華明知相關規定,並且此前社區工作人員已告知並要求其暫停營業的情況下,開門營業,公安機關排查時,茶館內有5桌人正在打麻將。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成為綿陽市首個被處罰的茶樓經營者。

釋法提醒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關政府可以視疫情嚴重程度採取有關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決定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如果您不配合人民政府相關工作,可能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相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行為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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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三:哄抬物價

典型案例

1月25日,內江市資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球溪鎮衛生室銷售口罩事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微信群與其他醫藥公司、衛生室溝通口罩和藥品的漲價信息,並口頭散佈“疫情”嚴重和口罩緊缺的相關信息,將原售價0.5元/個的一次性口罩漲價到5元/個後售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機相互串通哄抬口罩價格,資中縣市場監管局已對此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釋法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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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四:製造和

傳播謠言

典型案例

1月27日,達州市達川區李某某在未核實消息真實性的情況下,編造“注意啦,麻柳鎮農業銀行旁邊燒臘店一家三口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現已全部送至地區中心醫院隔離”的不實信息發到其家族微信群,後經廣泛傳播。達川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釋法提醒

對於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在您接收到關於疫情的信息,要理性對待,清醒識別,不要隨意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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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五:

製假售假防疫物資

典型案例

1月31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在某酒店有人在銷售假冒的“飄安”牌口罩。順慶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公安分局北湖派出所,成功將正準備兜售口罩給消費者的凌某當場查獲,並扣繳假冒“飄安”口罩8620只和40餘隻無中文標識口罩。經查,凌某私自通過非法渠道從網上購買了10000只假冒口罩進行售賣,至查獲時止,當事人已銷售1260只(其餘的120只送給了朋友)。順慶區相關部門已對此立案調查,等待凌某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釋法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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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六:

逃避隔離

典型案例

四川洪雅縣大安村村民張某秀在湖北省武漢市務工,1月24日,張某秀回到大安村,當地鎮村幹部在掌握到張某秀為武漢返鄉人員後,第一時間來到其家中,進行疫情防控宣傳教育,要求其在家進行居家隔離14天。但張某秀認為自己沒病,居家隔離限制了人身自由,不聽勸阻,拒不配合,還出言辱罵工作人員。最終,在衛生部門、公安機關、當地政府的通力配合下,張某秀被送至洪雅集中隔離觀察點,進行強制隔離。

釋法提醒

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不配合隔離或預防控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管控,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擅自逃離,則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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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市民朋友,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大家主動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的防疫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規定。明知故犯會違法犯罪,無知者也可能會違法犯罪。相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而我們也要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祖國和同胞負責,絕不做不利於疫情防控的行為,共同打贏新型肺炎防控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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