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內蒙古對14件哄擡醫療物資事件從嚴從重處罰

截至2020年2月6日,內蒙古共獲悉各地哄抬醫療物資價格等輿情事件25起,已有14起事件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從嚴從重做出行政處罰,其餘正在按照程序取證,依法對涉事主體做出行政處罰,並及時將嚴重違法違規者納入國家信用聯合懲戒系統進行懲戒。


嚴懲!內蒙古對14件哄抬醫療物資事件從嚴從重處罰


  • 呼和浩特市

2起,已處罰1起

案件一: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自媒體“抖音”曝光小召前街凱蒙藥店口罩漲價線索。經核查該藥店於1月21日購進30套醫用口罩,當日銷售15套,隨後銷售價格連續大幅上漲。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涉嫌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執法程序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11375.00元,已下達處罰告知書,將於2月5日交罰款後結案。


案件二:1月24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稱從內蒙古壽春堂連鎖有限公司第十藥店購買的無獨立包裝的口罩價格為每個28元,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執法程序立案調查終結,1月30日作出決定行政處罰5000元,目前正在等告知期滿後予以執行。


  • 包頭市

3起,已處罰1起

案件一:1月24日,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內蒙古吉仁堂醫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部分藥品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東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二:1月27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藥店經營者檢查中,發現包頭市德益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5盒複方板藍根顆粒未明碼標價。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並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1月27日,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網絡輿情監測信息,對昆都侖區鞍山道藥店江南文殊苑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在銷售部分藥品時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昆都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按照執法程序立案調查,調查階段已結束,正在法制股核審,核審通過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 烏蘭察布市

2起,已處罰2起

案件一:1月26日,烏蘭察布市察右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舉報線索,稱前旗永興大藥房有限公司高價銷售口罩。經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2020年1月23日銷售無生產日期、無產品合格證明、無有效使用期標識的口罩50支。經調查取證,違法嫌疑人前旗永興大藥房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永軍)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做出如下處罰(前市監罰〔2020〕002號):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5000元。


  • 赤峰市

2起,已處罰1起

案件一:1月23日,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松山區良品生活超市銷售口罩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松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


案件二:1月26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天山鎮市場監管三所根據舉報對赤峰天德康美醫藥四十六連鎖門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店於2020年1月25日至26日將一次性防塵口罩以20元/包的價格銷售,共80包。至檢查時該批一次性防塵口罩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期間未明碼標價。當事人構成未明碼標價、哄抬物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4000元;未明碼標價行為處罰款5000元。合計罰款9800元。


  • 阿拉善盟

2起

案件一:1月26日,阿拉善盟12315接到巴彥浩特一居民投訴,稱其在欣苑國際小區“瑞捷康辦公便利店”購買N95口罩,一盒10片口罩賣300多元。接到投訴後,阿盟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和阿左旗市場監管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經查,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按執法程序對該案全面調查取證後,立即責令當事人限期對銷售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對所售商品明碼標價、停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對剩餘11包一次性使用口罩和14瓶84消毒液予以扣押。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商標法》第六十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執法部門擬對該案當事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案件二:1月26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南環市場監管所在對阿拉善左旗和協大藥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涉嫌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高價銷售3MKN95口罩。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1月23日購進100片3MKN95口罩,進貨價格為30元/片,1月26日到貨後以65元/片的價格銷售。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執法部門擬對該案當事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 錫林郭勒盟

8起,已處罰8起

案件一:1月25日,根據群眾舉報,錫林浩特市寶芝林大藥房(錫林浩特市氣象局對面)抬高KN95、KN90型號醫用口罩銷售價格,錫盟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錫林浩特市寶芝林大藥房以6.5/只和6.5元/袋(兩隻)的價格購入KN95型號單隻包裝口罩50只、KN90型號雙只包裝口罩100袋。依據該藥房在之前年度口罩正常作價辦法,即在進貨價的基礎上加價後銷售價格為13元/只和13元/袋(兩隻)。但該藥房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口罩價格提價到15元至30元/只(袋),並銷售口罩111只,違法所得共計893元。同時,該藥房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進行明碼標價。錫林郭勒盟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規定,對其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93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4465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1月29日有群眾舉報內蒙古百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達明堂店,高價銷售口罩,經查,該店1月28日以14元購入摺疊式防塵口罩200片,在25日前定價為19元,疫情期間提高到25元每片,查獲時銷售17片,違法所得102元,並處5倍罰款510元,合計為612元行政處罰。


案件四:1月 26 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錫林浩特市百安康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查,該公司在防控疫情期間,提高所銷售的醫用口罩價格,在原銷售價20元/盒的基礎上,將價格提高到25元/盒進行銷售,並銷售醫用口罩20盒,違法所得共計100元。同時,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進行明碼標價。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1月 28 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錫林浩特市德一笙藥店進行了檢查,經查,該藥店在防控疫情期間,提高所銷售的醫用口罩價格,在原銷售價15元/盒的基礎上,將價格提高到20元/盒,並銷售口罩160盒,違法所得共計800元。同時該藥店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進行明碼標價。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1月 29 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錫林浩特市德瑞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查,該公司在防控疫情期間,提高所銷售的醫用口罩價格,在原銷售價18元/盒的基礎上,將價格提高到23元/盒進行銷售,並銷售口罩90盒,違法所得共計450元。同時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進行明碼標價。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0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225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1月29日,正鑲白旗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正鑲白旗閃亮綜合百貨店進行了檢查,經查,該百貨店在防控疫情期間,提高所銷售的AQUA(PM2.5)口罩價格,在銷售價應為23元/包的基礎上,將價格提高到40元/包進行銷售,共計銷售1包,獲違法所得17元。同時該百貨店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商品進行明碼標價。正鑲白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85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八:1月 29 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錫林浩特市安普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在防控疫情期間,提高所銷售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價格,在原售價25元/個的基礎上,將價格提價到35元/個進行銷售,共計銷售口罩100個,違法所得共計1000元。同時該藥房未按規定對其經營的藥品和商品進行明碼標價。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未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 二連浩特市

1起

案件一:2月1日,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同濟仁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目前,市市場監管局正在按照程序對該案進行處理中。


  • 呼倫貝爾市

1起

案件一:2月1日,海拉爾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愛購超市(龍鳳新天地店)蔬菜價格過高的舉報投訴,執法人員迅速到達現場進行調查。經查,該店在蔬菜進價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於2020年1月28日起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銷售價格,進銷差價率最高達557%,平均差價率為273%。該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啟動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處罰款五十萬元整。


  • 興安盟

3起

案件一:1月29日接到群眾舉報,稱突泉縣寶石鎮興旺多元店銷售的84消毒液售價過高。經過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店銷售的康諾牌84消毒液未明碼標價並高於市場價銷售,共計2件,60瓶,進貨價每瓶3元,以5元的價格售出42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標明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並決定擬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人民幣:伍千元整。


案件二:1月29日接到群眾舉報,稱突泉縣寶石鎮紅彥服裝店銷售的口罩售價過高。經過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店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口罩未明碼標價並高於市場價銷售,當事人銷售的口罩於2020年1月初在瀋陽市五愛市場採購,共計5包,每包20個,以每包20元的價錢銷售了3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標明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並決定擬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人民幣:伍千元整。


案件三:1月31日,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線索,發現烏蘭浩特市開生大藥房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4日和25日以10元/個的價格購進煙臺市綠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LH 2101 GB2626-2006 KN95”口罩(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面罩)15000個。於2020年1月26日至29日以15元/個、23元/個、25元/個、30元/個、35元/個的價格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進行銷售,口罩的購銷差價(加價率)達到50%-250%。同時其法定代表人張名威在微信群中以“開生藥房”的名義散佈漲價信息,兜售口罩。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構成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擬處罰款35萬元,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巴彥淖爾市

1起,已處罰1起

案件一:1月26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五原縣榮生大藥房進行檢查。經調查瞭解,當事人於2020年1月26日購進“時尚防霾口罩”1000包計10000只,購進價0.8元/只,規格為10只/包,銷售價2元/只。該批口罩未明碼標價且口罩包裝未標明廠址。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口罩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銷售商品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無廠址口罩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銷售無廠址口罩的違法行為。1月31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內蒙古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如下處罰:1.未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沒收違法所得12000元,並處5000元罰款;2.對銷售無廠址口罩處5000元罰款。上述兩項合併執行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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