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意外傷害險會更"便宜"!這三大變化事關你今後買保險

老百姓以後買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將更“便宜”了!

原標題: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將更"便宜"!銀保監會發新規,這三大變化事關你今後買保險

健康險、意外傷害險會更

2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日起,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將按照新規執行。

雖然《規定》滿是表格和公式,大部分人看得雲裡霧裡,但新規實則對社會大眾有著重要意義。總體看,《規定》的監管導向就是鼓勵和引導風險保障類產品的大發展。通過降低風險保障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提高保險銷售人員銷售此類產品的積極性等方式,提高消費者對風險保障類產品的購買意願,提升保險公司創新和開發此類產品的力度,從而推動保險行業的轉型升級,更好地滿足大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2013年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工作啟動以來,銀保監會先後配套修訂了分紅險和萬能險精算規定,但普通險仍沿用1999年出臺的文件等相關規定,沒有單獨的精算制度。近年來,社會大眾對人身保險產品特別是風險保障類產品需求不斷增加,各家保險公司在報備新產品時,大多數也都是風險保障類產品,目前普通型人身保險的佔比超過45%。這些變化對修改和完善相關監管規定的呼聲越來越高。特別是近期,全國上下都投入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之中,社會大眾的健康意識和風險保障需求大幅提升。

據悉,該《規定》與《分紅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等共同構建涵蓋各類產品形態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體系。

這三條變化與大眾息息相關

《規定》的監管導向就是鼓勵和引導風險保障類產品的大發展,對社會大眾購買風險保障類產品有著實實在在的利好,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有助於推動此類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提升行業產品開發和銷售積極性。據測算,風險保障類產品價格將下降3%~5%。

據上述有關負責人解釋,《規定》對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調整後,對消費者的直接影響,就是此類產品投保後前幾年(尤其是前兩年)的現金價值會適當調低。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傷害,因為此舉利於推動該類產品價格的進一步下降,使得更多的公眾能買到“物美價廉”的風險保障類產品。

“從實踐中發現,消費者對風險保障類保險產品退保的情況較少。降低前幾年的現金價值利於推動此類產品價格的進一步下降,消費者實則可以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上述負責人稱。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從香港等海外保險市場的經驗看,它們的風險保障類產品在前幾年的現金價值通常比較低,此次調整也是與海外市場接軌,使得我國的這類產品更具國際競爭力。

同時,此類產品前幾年的現金價值調低後,保險公司給予銷售人員的費用支持可能會更多,這將利於提升保險銷售人員銷售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積極性,從而推動行業的轉型升級,加大保險公司對風險保障類產品創新和開發力度,更好地滿足大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二,《規定》下調了年金保險、部分躉交保險產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讓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消費者切實得到實惠。據測算,此類產品價格也將下降3%~5%。

據上述有關負責人解釋,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下調,可能會使得保險公司在年金保險、部分躉交保險產品的佣金收入有所下降,其政策意圖也是推動保險公司更多地開發風險保障類產品。

第三,《規定》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準,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投訴糾紛風險。據測算,此類產品前幾年(尤其是前兩年)的最低現金價值將提升5%~10%。

此外,據瞭解,銀保監會正在推動重大疾病保險定義和發生率表修訂,研究出臺意外傷害保險純風險發生率表,進一步推動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滿足消費需求。

部分符合新規的產品已準備就緒

《規定》整合長期普通型人身保險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整合了對不同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要求,適用範圍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同時涵蓋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險。通過差別設定參數,支持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

對保險公司來說,《規定》的出臺對其今後新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預計影響不大。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前期在《規定》的研究制定和業內徵求意見階段,監管部門與保險公司進行過多輪溝通,很多公司都已領會了監管意圖,並提前準備符合《規定》的新產品。一些新產品已基本就緒,就等著新規一出臺報送監管部門審批。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規定》的出臺對消費者權益、保險行業發展,以及監管政策體系都有益。首先,有助於推動風險保障類產品和長期儲蓄類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消費者將切實得到實惠,購買意願將進一步增強;其次,有助於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開發和銷售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積極性,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此外,《規定》結合不同產品特點細化和完善了監管制度,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體系提升,監管科學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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