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離職後,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嗎?

只是個笨蛋


可以。保密協議僅是要求你保守公司的合法秘密,況且這種保密不可能是無限期的。你們的勞動合同終止後,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你對公司保密的義務隨即終止。對勞動者就業存在限制的是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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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保密協議

所謂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盡到保密義務而簽訂的專門的協議。

而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信息。

2、一定要籤保密協議嗎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雖然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有保護的義務,這一保護義務是基於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忠誠義務,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法定的義務。

但是,保守商業秘密並不是用人單位享有的法定權利,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所產生的權利。如果雙方未簽訂保密協議或是帶有保密條款內容的勞動合同,即便是勞動者有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用人單位也很難主張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企業裡掌握商業秘密的核心員工,一定需要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

樓主問的是,簽訂了保密協議的勞動者離職後,能否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

這其實就涉及到了競業限制的問題。兩者有著非常大的區別。

所謂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在離職後不能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而保密協議限制的則是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洩露、披露其在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並不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去工作。

簡單來理解,競業限制是讓勞動者不能“做”,而保密協議是讓勞動者不能“說”。

也就是說,即便是勞動者簽訂了保密協議,只要他不“說”出該商業秘密,原用人單位是不能限制其到從事相同業務的企業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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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密協議僅僅是對單位的相關信息保密。


律師崔紫燕


1、首先明確的是:簽訂了保密協議,僅僅是勞動者有保密義務,是否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取決於你與與原單位是否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內容,若是保密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條款,或者與原單位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協議或內容,則你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崗位則會受到限制。

2、與原單位有競業限制條款或內容,只是你從事崗位會受到限制,因為競業限制是有期限、地域範圍、行業範圍等限制,不是漫無邊界的限制的擇業的權利的。

3、雖然原單位會限制你的再次就業的行業,但是原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經濟補償。這個標準不同地方差距還是比較大的,例如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標準,經濟補償不低於原工資的30%,而深圳地區,根據其地方規定,經濟補償應為原工資的50%。

4、若是你簽訂了有競業限制內容的協議,則不可以從事原來同行業相同的崗位,若違反,一般會承擔相應的違約金,一般競業限制內容會約定相應的違約金。



林肯法律


如果公司按照協議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保密費用後,勞動者再從協議時間之內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就屬於違反協議,公司是有權利追究勞動者的責任的。反之,如果原單位沒有按照協議或者只有協議而沒有約定補償的話,則無效。同時,如果籤協議的時候,協議上沒有補償這塊要求的話,最好不要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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