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關於嚴厲打擊處理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嚴厲打擊處理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我市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妨害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莞人員,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及鎮街、村(社區)等採取體溫檢測、強制隔離或醫學觀察、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告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二、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莞人員,不按有關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申報不實或拒絕調查、逃避隔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犯罪嫌疑人黃某娜(女)為莞城街道某小區業主,2020年1月21日,黃某姨父等7名親屬由武漢到東莞前往黃某家暫住。1月25日,小區物業管理處通過二維碼調查問卷方式進行疫情調查,黃某娜隱瞞不報;26日,物業管理處進行二次排查,黃某娜仍隱瞞不報;27日,社區人員前往該小區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檢查,黃某娜仍然未報告其親屬從武漢來莞情況。2月3日,其中1名親屬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1名被確定為疑似患者,其餘人員已被醫院隔離收治。黃某娜拒不執行國家關於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沒有如實上報家有來自疫情發生地人員的情況,並與上述人員外出,造成疫情擴散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對黃某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偵查。


【案例2】經調查,犯罪嫌疑人戚某漢(男)於1月23日從疫情發生地返莞,住在其兒子戚某基(同案嫌疑人)位於松山湖保利紅珊瑚小區家中。1月28日起,戚某漢連續多日出現發燒症狀,沒有主動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2月1日上午,戚某漢、戚某基到東華醫院松山湖分院治療期間,兩人謊稱自己於2019年12月從疫情發生地返莞,因心臟病求醫,無發燒情況,瞞報戚某漢曾於1月22日在疫情發生地與多名村民聚餐的情況。


2月5日,戚某漢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導致東華醫院松山湖分院11名醫護人員被隔離觀察,還有其6名親友被隔離觀察。


戚某漢及戚某基瞞報戚某漢來自疫情發生地、與當地人員密切接觸、已連續多日發燒等情況,存在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危險性,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法律規定,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東莞警方已立案偵查。


三、故意隱匿、瞞報本人或親屬疫區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與疫區人員接觸史等信息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已感染者及被告知應當接受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者,仍違反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死刑。行為人確診感染的,仍需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法實施居家隔離或在指定地點隔離的醫學觀察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脫管外出,擅自接觸外人,干擾隔離管理工作及不聽從教育訓誡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六、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物業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出租屋業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不及時報告疫情重點地區來莞人員租住房屋情況、不履行居家醫學觀察報告責任、拒不配合政府和社區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違法行為人楊某紅為東莞市石龍鎮某出租屋的二手房東,其在明知政府對疫情防控工作規定的情況下,未積極排查、依法登記其承租人情況,後政府部門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發現其居住的人員中有在湖北籍來莞人員。承租人楊某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罰款500元。


七、在疫情防控規定應當佩戴口罩的場所,經勸告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體溫檢測的,由相關部門予以教育訓誡,不服從教育訓誡的,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處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


【案例】2020年1月29日,譚某(男,66歲)在東莞市麻涌鎮華陽湖公交站乘坐公共汽車時,乘務管理員提示其應佩戴口罩乘車,其不聽勸阻,並辱罵乘務管理員,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麻涌警方獲悉後,於2月2日將譚某查獲,譚某對其乘坐公共汽車拒戴口罩並辱罵乘務管理員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供認不諱。2月2日,譚某因擾亂公共秩序被麻涌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八、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開展婚喪活動或組織群眾聚集,經勸阻仍不改正,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九、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擅自開展文化旅遊體育娛樂場所經營,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十、威脅、毆打醫護人員,擾亂醫療和防疫秩序、起鬨鬧事、無事生非,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護人員人身安全、限制醫護人員人身自由、辱罵恐嚇醫護人員或者故意毀壞醫護人員防護服、護目鏡、防護口罩等防護裝備,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不按照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有害物質等,造成傳染病傳播,汙染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或利用虛假疫情信息造謠滋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以“詐騙罪”從重處罰。


十四、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蓄意哄抬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製售假劣防疫藥品,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產品,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犯罪嫌疑人鄭某武、韋某盛為謀取私利,將普通的口罩假冒為醫用一次性口罩對外銷售。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餘某福在東坑鎮以7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韋某盛購買了4萬個口罩,並將其中的5000個口罩捐贈於廣東省某人民醫院,其餘口罩用於向外銷售。鄭謀武、韋某盛2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目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十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情節嚴重的,依法以“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臺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2020年1月30日10時30分許,道滘警方接事主趙某報案稱,其於1月27日23時30分許,通過某網站添加賣口罩的賣家微信,並通過微信掃碼支付的方式以每個5元的價格向對方購買了30個口罩,共支付了150元。後於1月29日凌晨發現對方將其微信拉黑,且直至報案為止仍沒有收到所購口罩。


接案後,道滘警方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組,在市局業務部門的支持下,成功鎖定嫌疑人,並於1月30日14時許,在常平鎮一公寓505房抓獲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沈某。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沈某對其在網上利用虛假售賣口罩廣告實施詐騙的行為供認不諱,並如實供述其從2020年1月27日起實施的17起同類違法犯罪事實。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2】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黃某勇(男)通過朋友推介,微信添加家住東莞長安的被害人廖某為好友,告知廖某有口罩可以批發買賣,廖某批發6萬個口罩,並向黃某勇轉賬3萬元人民幣,後黃某勇將被害人廖某的微信拉黑,公安機關依法對廖某勇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並將其在廣西抓獲歸案。

十八、編造虛假疫情,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伍某元以網名“中國新時代國珍”發佈《關於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莞防疫【2020】3號》虛假信息,稱27日開始東莞要封城,禁止車輛、船隻進入東莞,市域各縣區間通道關閉。該信息在超過600個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擴散,製造社會混亂。後公安機關依法對伍某元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並將其在湖南抓獲歸案。


【案例2】2020年2月5日10時許,公安機關將涉嫌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謠言的違法嫌疑人劉某珍抓獲。經查明,違法嫌疑人劉某珍(女),暫住東莞市中堂鎮,2020 年2月3日,其在網傳的視頻上用文字編造涉疫情的虛假信息,並在網絡上發佈,後被大量轉發,造成市民恐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劉某珍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現公安機關已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十九、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和相關設施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車輛、船隻通行秩序和安全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解除。全市所有公民和法人必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通告,積極舉報各類涉疫違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有效落實,眾志成城,群策群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中共東莞市委政法委員會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

東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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