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我市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村(社区)等采取体温检测、强制隔离或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不按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不实或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犯罪嫌疑人黄某娜(女)为莞城街道某小区业主,2020年1月21日,黄某姨父等7名亲属由武汉到东莞前往黄某家暂住。1月25日,小区物业管理处通过二维码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疫情调查,黄某娜隐瞒不报;26日,物业管理处进行二次排查,黄某娜仍隐瞒不报;27日,社区人员前往该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黄某娜仍然未报告其亲属从武汉来莞情况。2月3日,其中1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1名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其余人员已被医院隔离收治。黄某娜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没有如实上报家有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情况,并与上述人员外出,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黄某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2】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戚某汉(男)于1月23日从疫情发生地返莞,住在其儿子戚某基(同案嫌疑人)位于松山湖保利红珊瑚小区家中。1月28日起,戚某汉连续多日出现发烧症状,没有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2月1日上午,戚某汉、戚某基到东华医院松山湖分院治疗期间,两人谎称自己于2019年12月从疫情发生地返莞,因心脏病求医,无发烧情况,瞒报戚某汉曾于1月22日在疫情发生地与多名村民聚餐的情况。


2月5日,戚某汉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导致东华医院松山湖分院11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还有其6名亲友被隔离观察。


戚某汉及戚某基瞒报戚某汉来自疫情发生地、与当地人员密切接触、已连续多日发烧等情况,存在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危险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东莞警方已立案侦查。


三、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者及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者,仍违反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实施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管外出,擅自接触外人,干扰隔离管理工作及不听从教育训诫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莞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违法行为人杨某红为东莞市石龙镇某出租屋的二手房东,其在明知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情况下,未积极排查、依法登记其承租人情况,后政府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发现其居住的人员中有在湖北籍来莞人员。承租人杨某红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罚款500元。


七、在疫情防控规定应当佩戴口罩的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教育训诫,不服从教育训诫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9日,谭某(男,66岁)在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湖公交站乘坐公共汽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麻涌警方获悉后,于2月2日将谭某查获,谭某对其乘坐公共汽车拒戴口罩并辱骂乘务管理员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2日,谭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麻涌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八、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十、威胁、殴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和防疫秩序、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医护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按照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蓄意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犯罪嫌疑人郑某武、韦某盛为谋取私利,将普通的口罩假冒为医用一次性口罩对外销售。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余某福在东坑镇以7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韦某盛购买了4万个口罩,并将其中的5000个口罩捐赠于广东省某人民医院,其余口罩用于向外销售。郑谋武、韦某盛2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十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的,依法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0年1月30日10时30分许,道滘警方接事主赵某报案称,其于1月27日23时30分许,通过某网站添加卖口罩的卖家微信,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以每个5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30个口罩,共支付了150元。后于1月29日凌晨发现对方将其微信拉黑,且直至报案为止仍没有收到所购口罩。


接案后,道滘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在市局业务部门的支持下,成功锁定嫌疑人,并于1月30日14时许,在常平镇一公寓505房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沈某。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沈某对其在网上利用虚假售卖口罩广告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从2020年1月27日起实施的17起同类违法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勇(男)通过朋友推介,微信添加家住东莞长安的被害人廖某为好友,告知廖某有口罩可以批发买卖,廖某批发6万个口罩,并向黄某勇转账3万元人民币,后黄某勇将被害人廖某的微信拉黑,公安机关依法对廖某勇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将其在广西抓获归案。

十八、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伍某元以网名“中国新时代国珍”发布《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莞防疫【2020】3号》虚假信息,称27日开始东莞要封城,禁止车辆、船只进入东莞,市域各县区间通道关闭。该信息在超过600个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扩散,制造社会混乱。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伍某元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将其在湖南抓获归案。


【案例2】2020年2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嫌疑人刘某珍抓获。经查明,违法嫌疑人刘某珍(女),暂住东莞市中堂镇,2020 年2月3日,其在网传的视频上用文字编造涉疫情的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发布,后被大量转发,造成市民恐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刘某珍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公安机关已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十九、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和相关设施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通行秩序和安全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解除。全市所有公民和法人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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