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背景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正在既無貨源又未實際組織貨源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購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內散發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計人民幣9520元。案發後被告人家屬代為退還了贓款。

江蘇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於2020年2月7日(今天)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對被告人張正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全國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裁判結果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正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進行詐騙,且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退還全部贓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全國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分析

為何此案能受到如此大的社會關注?

首先,該案系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有關的案件,被告人張正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詐騙行為,既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又同時嚴重觸碰了社會公眾的道德底線,在全國上下共同奮力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發國難財”,此種行為應當依法嚴懲。

其次,本次開庭同步進行網絡全媒體直播,60餘家媒體、平臺參與,1400萬網友在線觀看,因疫情防控需要,實行以法院法庭為主場、公安、檢察院、法援中心設立分場,全程實行“無接觸開庭審理”。

最後,本案從公安立案偵辦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再到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並作出裁判,在疫情防控的當下,特事特辦,僅僅用了不到10天時間,效率之高,讓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溫情和力量,不得不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全國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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