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查辦一批違法典型案件,涉及經營假冒偽劣口罩、哄擡價格等

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涉及防護用品的違法典型案件通報(第1期)


太和縣查辦一批違法典型案件,涉及經營假冒偽劣口罩、哄抬價格等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加大對非法經營口罩等與防疫有關的防護用品的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及三無口罩、不明碼標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防疫用品市場秩序。現公開曝光一批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2月2日,我局根據相關線索,經初步核查得知,當事人太和縣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經銷的“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為涉嫌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月3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得知,當事人共購進32件(10000只/件)涉案“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已銷售26件,銷售價為2200元/件,其違法經營額70400元。當事人銷售侵權口罩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銷售侵權口罩的違法經營額數額較大,涉嫌犯罪,我局已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二

2020年1月26日,我局接群眾舉報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鏡湖路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當事人經營的保衛康牌過濾式防塵口罩未明碼標價,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同日,我局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保衛康牌過濾式防塵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已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已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我局根據舉報,組織執法人員對太和縣洪山鎮洪山集某商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共購進口罩60包(10個/包),進價3.8元/包,當事人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度提價對外銷售,以15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672元,經營額900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月7日,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72元、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罰款268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2020年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當事人安徽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兒童防護口罩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其涉案口罩共4000只,售價5.5元/只,貨值金額2.2萬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涉案口罩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現正按照執法辦案程序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2020年1月29日下午,我局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李某輝涉嫌無照經營消字號產品75%酒精消毒液。經立案調查得知,當事人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上述產品的銷售經營活動,其規格為2500毫升/瓶的75%酒精消毒液,購進5件(12瓶/件),進價為12元/瓶,銷售價為20元/瓶;規格為500毫升/瓶的75%酒精消毒液,購進5件,進價為5元/瓶,銷售價為6元/瓶。至案發,其違法經營額為2400元,違法所得384元。其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於近期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4元、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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