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狗咬傷,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案例]
何某剛滿5歲的兒子在本村小學附近幼兒班上學。
一天,他放學後走出教室時,不幸被一條野狗撲倒,咬傷頭部、臉部後,引發高燒,經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腦炎,4個多月花了近8萬元醫療費。
何某找學校索賠,學校以診斷結果病毒性腦炎與狗咬無關拒絕賠償。
學校是否要承擔事故責任?
[法律解析]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何某可以向法院起訴,就兒子被狗咬傷的事故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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