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二級分化,差別究竟在哪兒?
《聖經·新約》“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中如是說:“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多餘;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 它表達的是這麼一個故事:一個國王遠行前,交給三個僕人每人一錠銀子,吩咐道:“你們去做生意,等我回來時,再來見我。”國王回來時,第一個僕人說:“主人,你交給我的一錠銀子,我已賺了十錠。”於是,國王獎勵他十座城邑。第二個僕人報告:“主人,你給我的一錠銀子,我已賺了五錠。”於是,國王獎勵他五座城邑。第三僕人報告說:“主人,你給我的一錠銀子,我一直包在手帕裡,怕丟失,一直沒有拿出來。”於是,國王命令將第三個僕人的一錠銀子賞給第一個僕人,說:“凡是少的,就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凡是多的,還要給他,叫他多多益善。”
站在拆遷維權的角度,“馬太效應”也是成立的,即拆遷維權者付出的心血越多,所獲得的回報往往也越多。當然,作為拆遷戶而言,恐怕絕大多數人都是願意為了獲得理想拆遷補償安置而付出自身心血的。只不過,由於方法論的差別,其實際獲得的回報率也是各有千秋的。
一、拆遷維權不是一招一式的輸贏
首先,維權向來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徵地拆遷中更是如此,每道法律程序的提起、進行並不至要求其一定要複議成功或是訴訟完勝,所謂不要在意一城一池的得失,要看到每道程序必有其使命。極力向著為被拆遷人維權、在合法範圍內將拆遷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進發,而不致束手束腳,當斷不斷,必受其亂。
二、被拆遷人與律師應當鐵板一塊
第二,被拆遷人只有和律師相互信任、緊密聯繫方能致勝。律師不僅要正確引導被拆遷人維權手段,平和從容的心態,使其不致採取過激的手段來對抗拆遷人,而且在每道法律程序進程當中,也要與其溝通良好,建立起絕佳的信任,以保證律師與當事人鐵板一塊,不至於說律師正在全心全意盡責維權,而當事人已悄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是放棄代理,喪失最佳維權時機,最後黯然收場,悔不當初。
三、把握拆遷維權的兩個致勝思維
第三,在徵地拆遷中有兩個思維很重要。
一是要注重法律法規規定。法律程序,項目的立項、拆遷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的作出是否遵循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拆遷人實施的拆遷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序。
二是注重對時間的把握。無論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拖延時間是其終極目的,以便讓拆遷人向被拆遷人妥協,有一個平等協商的平臺進行安置補償談判。對拆遷人而言時間是海綿裡的水,擠著擠著就沒了,到了限定時間未拆遷完畢是其失職,是故律師要利用好這個關鍵達到轉敗為勝、轉危為安的境地。
律師建議
縱觀這幾年以異軍突起之勢發展起來的房屋拆遷,可以細化為四種類型:
其一,按照現行拆遷條例的要求實施的形式合法的拆遷(當然,這類拆遷的實質違法性並不難以挖掘);
其二,以拆遷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範為盾,達到拆遷目的之實的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遷;
其三,無手續拆遷、以拆違促拆遷,這類拆遷往往無法脫離暴力色彩;
其四,具備前述三種類型特徵之兩種以上的混合型拆遷。
無論是哪一種拆遷擺在拆遷戶的面前,都不是一件能輕易拿捏得當的事。在這樣的背景條件之下,順應馬太效應的規律,對形式合法的拆遷、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遷、無手續拆遷、混合型拆遷中或多或少、或明顯或隱藏的違法點,或是正面回應,或是旁敲側擊,或是直截了當,或是曲線救國,方能成為拆遷博弈中的勝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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