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朝出使郎官的不斷演變入手,探析中央對地方監察制度的變遷

前言

唐朝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帝國,如何有效而強力的管控這個帝國,對於唐朝歷代統治者來說一直是一個考驗。對於羈縻地區暫且不說,關於唐朝統治的核心地區的管理一直是王朝政策制定的核心要求。唐朝有繼承了前朝的御史臺,負責監察百官得失,還有後來所謂的採訪使,直接前往地方進行政績考核。隨著國家形勢的變化和加強統治的需要,出使郎官逐漸成為唐朝中後期一項重要的監察制度。

出使郎官在唐朝時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監察制度,即皇帝親自選拔親信以及廉潔清白的官員來代替皇帝巡視天下地方百官,這些郎官出使各地,即代表皇帝親臨,因此具有欽差大臣的身份和崇高的權威。從根本上來說,郎官出使也是唐朝使職制度的一部分,使職制度的出現正是唐朝統治者不斷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需要。唐朝的使職有著眾多的種類,並且出使的人數也是非常之多,若按其身份,我們可將出使者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宦官出使,第二大類為朝官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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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臺

宦官出使主要集中在唐朝後期,唐後期中使在政治、軍事、刑獄、外交、財政等各種場合頻繁出現,是宦官專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不過,中官雖然狐假虎威,出使對地方影響不小,回宮覆命也可能反映一定的吏治與民情,但中官出使卻未見被唐朝正式納入地方監察的體系。

朝官出使可分為四種,即御史臺的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大理寺評事,郎官以及常參官。郎官出使在唐朝前期並不是非常正式,並且不常置,未成系統,因此對地方的監察管理作用也就不是很突出。安史之亂爆發打破了唐朝中央與地方的平衡,出使郎官被賦予的地方監察使命在許多場合是特指的,並且是經常性的,因此郎官出使負責地方監察也就成了唐朝後期監察系統的重要部分。

《舊唐書》載:"二十年春正月丁丑,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曲赦幷州,宴從官及起義元從,賜粟帛、給復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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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憑證

朝官出使的具體種類及各自的職能

朝官出使又可分為四種,他們與地方監察的關係各有不同。一是御史臺的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御史臺是唐朝最高的監察機構。因此,出使是監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必要形式,是唐朝中央對地方實施監察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是大理寺評事。大理寺是唐朝最高司法部門,。大理寺屬官有從八品下的評事,貞觀二十二年(648)置十員,後加至十二員,即負責外出複審刑事案件。如果大理寺評事是單純出使複審案件,則是履行本職工作,不屬於進行地方監察。不過,唐朝大理寺評事出使或有攝御史的,但是唐朝中央對地方監察基本上不借助大理寺評事出使這一司法常規。

《舊唐書》載:"有上封事言嶺表流人有陰謀逆者,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攝監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狀,斬決。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並命,然後鍛鍊曲成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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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三是郎官進行出使。尚書、門下及其郎中、員外郎、郎為名的官員共78名,其中尚書省二十六司合計66名,為數最多。這些官員或被統稱為兩省郎官,唐人稱郎官通常指尚書省的郎中、員外郎。郎官出使在唐代一貫有之,並且郎官出使與中官出使、御史出使是三類使者。

四是常參官。常參官的出銜制命,如武則天垂拱元年(685)四月,尚書左丞狄仁傑充江南安撫使。《唐六典》所說的常參官雖然包括一部分郎官,但從唐朝有關公文來看,說到朝官出使時, 常參官與郎官是有區分的。中書門下所謂常參官或諸司長史品秩高者出使,並不包括八品以上的郎官出使。可見常參官出使既不同於中官出使,也不同於郎官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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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傑

安史之亂後出使郎官的正式化及其多重監察職能的賦予

從地方監察的角度觀察,我們發現唐朝常參知官出使與出使郎官的最大區別在於,經過安史之亂,出使郎官被唐中央正式納入地方監察系統之中。安史之亂前,雖然帶有一定的地方監察性質,卻有很大的隨意性,與後來明令賦予他們指定的地方監察使命有明顯區別。目前似未發現唐朝前期有關地方監察的詔敕、公文中有明文規定出使郎官必須負起特定的地方監察使命。

經過安史之亂,出使郎官才逐漸被賦予地方監察的特定使命。代宗採納宰相楊綰關於中央加強對州刺史任免權的控制建議,因此從代宗開始,郎官出使現象不斷增多。建中元年(780)二月,兩稅法實行,德宗皇帝下令詔11名黜陟使前往地方監督實施兩稅法的進度和情況,以右司郎中兼侍御史庾何巡京畿,元和四年(809)正月,憲宗派遣左司郎中鄭敬出使淮南、宣歙。

《冊府元龜》載:"其刺史不能覺察,觀察節度使具刺史名品聞奏。如觀察節度管內不能勾當,郎官、御史出入訪察聞奏。自今以後,所在不得閉糴及隔截榷稅,如輒違犯,所繇官節級科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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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綰

唐朝後期中央賦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監察使命在許多場合是特指的,或者說是具有強制性。這無疑是不同於唐朝前期的現象,值得重視。第一,司法監察,見出使郎官監察地方司法的重點,在於地方官吏執法是否法自專行,人皆異政,以及處 理刑獄案件稽滯等。第二,財政監察,這是唐朝後期中央賦予出使郎官的重要地方監察使命,具體內容包括賑恤、賦稅稽徵、倉糧加耗、邊軍糧食供給、館驛供給等,其中兩稅法外加徵是監察重點。

第三,經濟管理監察。唐朝規定地方官員應負一定的經濟管理職責,並作為官員考課的內容,唐後期還明令出使郎官對地方官員的經濟管理狀況進行特定的監察,主要是閉糴與禁錢。唐後期中央要求出使郎官承擔的地方監察使命是帶強制性的,賦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監察使命,重點是即司法監察與財政監察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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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憲宗

唐朝後期中央賦予出使郎官地方監察大權的主要原因

首先,郎官具有特殊地位。郎官身居行政中樞,具體負責起草和執行有關政令,得以面見皇帝、宰相。自唐太宗以來其選任逐漸不由吏部注擬,而由皇帝制授。因此,唐後期出使郎官和出使御史一樣地被賦予地方監察的使命,與其特殊的地位有關。

其次,制使具有特殊權威。郎官一旦出使,便具有制使的身份。出使郎官作為制使,是皇帝的代表,他們出行前常要接受皇帝的面諭,回朝則面奏皇帝。之所以給予出使郎官上奏不同於在省郎官的殊遇,與他們具有制使的特殊身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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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官巷

《唐會要》載:"天下事有所壅隔,群臣畏帝苛察,無敢言。朕宮中用度,一匹以上皆有簿歷。卿等今者賑恤災旱,當勤於奉職。勿如潘孟陽所到務飲酒遊山寺而已"。

最後,唐朝後期中央出於加強制約地方分權勢力的政治需要。唐朝後期出使郎官被賦予特定的地方監察使命,顯然與當時中央集權與強藩割據現象的矛盾鬥爭有關。經過安史之亂,以方鎮為代表的地方分權勢力逐步加強,唐中央集權呈逐漸衰弱之勢。但雙方的矛盾鬥爭時有反覆。德宗、憲宗、穆宗、文宗、宣宗等朝都或多或少從政治、軍事、財政等方面採取抑制地方分權勢力的措施,成效雖然不一,但說明唐中央並不甘心放任地方分權勢力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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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宗

評價

唐朝前期的出使郎官並未形成制度,這主要是因為唐朝前中期國家統治實力比較強並且不斷上升,在安史之亂之前達到了國家管控力的頂峰。安史之亂的爆發則打破了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管理。經過安史之亂,出使郎官被賦予的地方監察使命在許多場合是特指的,因此唐朝中央對地方的監察體系中就被注入了新的血液,即郎官被賦予監察職能前往地方。

唐朝後期這種郎官出使地方進行監察的制度對於後面朝代也具有重要影響,比如繼唐朝之後的又一統一王朝趙宋便將唐朝的郎官出使繼承了下來,並不斷髮展完善,形成了使職差遣制度。總之,唐朝後期在地方監察方面的制度創新對於整個中古和近世時期的政治制度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郎官代替皇帝監察地方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權威性,再加上被任命的郎官多為皇帝親信之人,其對於地方的反映也就比較符合實際,有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現狀的認識和治理。

換言之,出使郎官要承擔監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倚仗的其實是皇權和中央集權的權威。郎官雖然品秩不高,但出使時因制使的身份而具有很高的權威,唐中央讓他們兼任地方監察的特定使命是順理成章的。唐朝出使郎官的制度在唐朝後期才逐漸成為主要潮流,並且制定了比較系統而規範的法律規定。皇帝派往地方的郎官代表著皇帝本人去監視地方、查閱地方官和政績,一方面是出於中央對地方的不信任,一方面則是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的需要。

但是,在唐後期中央集權趨於衰弱的政治形勢之下,不應當誇大郎官出使地方監察的作用。從唐後期皇帝不斷給出使郎官、下達監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可知當時地方官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屢禁而不止,出使郎官監察不力。不過,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唐朝創立的之中使職監察制度對於前面封建王朝來說是從未出現的,但是正是在前朝的經驗下,才使得唐朝在監察制度方面不斷變革,同時其逐步建立起來的新制度又為後面的趙宋王朝所繼承,可以說具有承上啟下之效,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

參考文獻:《舊唐書》、《冊府元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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