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朝出使郎官的不断演变入手,探析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的变迁

前言

唐朝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帝国,如何有效而强力的管控这个帝国,对于唐朝历代统治者来说一直是一个考验。对于羁縻地区暂且不说,关于唐朝统治的核心地区的管理一直是王朝政策制定的核心要求。唐朝有继承了前朝的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得失,还有后来所谓的采访使,直接前往地方进行政绩考核。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和加强统治的需要,出使郎官逐渐成为唐朝中后期一项重要的监察制度。

出使郎官在唐朝时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监察制度,即皇帝亲自选拔亲信以及廉洁清白的官员来代替皇帝巡视天下地方百官,这些郎官出使各地,即代表皇帝亲临,因此具有钦差大臣的身份和崇高的权威。从根本上来说,郎官出使也是唐朝使职制度的一部分,使职制度的出现正是唐朝统治者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唐朝的使职有着众多的种类,并且出使的人数也是非常之多,若按其身份,我们可将出使者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宦官出使,第二大类为朝官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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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

宦官出使主要集中在唐朝后期,唐后期中使在政治、军事、刑狱、外交、财政等各种场合频繁出现,是宦官专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不过,中官虽然狐假虎威,出使对地方影响不小,回宫复命也可能反映一定的吏治与民情,但中官出使却未见被唐朝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的体系。

朝官出使可分为四种,即御史台的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大理寺评事,郎官以及常参官。郎官出使在唐朝前期并不是非常正式,并且不常置,未成系统,因此对地方的监察管理作用也就不是很突出。安史之乱爆发打破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平衡,出使郎官被赋予的地方监察使命在许多场合是特指的,并且是经常性的,因此郎官出使负责地方监察也就成了唐朝后期监察系统的重要部分。

《旧唐书》载:"二十年春正月丁丑,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曲赦幷州,宴從官及起義元從,賜粟帛、給復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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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御史凭证

朝官出使的具体种类及各自的职能

朝官出使又可分为四种,他们与地方监察的关系各有不同。一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御史台是唐朝最高的监察机构。因此,出使是监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必要形式,是唐朝中央对地方实施监察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是大理寺评事。大理寺是唐朝最高司法部门,。大理寺属官有从八品下的评事,贞观二十二年(648)置十员,后加至十二员,即负责外出复审刑事案件。如果大理寺评事是单纯出使复审案件,则是履行本职工作,不属于进行地方监察。不过,唐朝大理寺评事出使或有摄御史的,但是唐朝中央对地方监察基本上不借助大理寺评事出使这一司法常规。

《旧唐书》载:"有上封事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斩决。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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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三是郎官进行出使。尚书、门下及其郎中、员外郎、郎为名的官员共78名,其中尚书省二十六司合计66名,为数最多。这些官员或被统称为两省郎官,唐人称郎官通常指尚书省的郎中、员外郎。郎官出使在唐代一贯有之,并且郎官出使与中官出使、御史出使是三类使者。

四是常参官。常参官的出衔制命,如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四月,尚书左丞狄仁杰充江南安抚使。《唐六典》所说的常参官虽然包括一部分郎官,但从唐朝有关公文来看,说到朝官出使时, 常参官与郎官是有区分的。中书门下所谓常参官或诸司长史品秩高者出使,并不包括八品以上的郎官出使。可见常参官出使既不同于中官出使,也不同于郎官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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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杰

安史之乱后出使郎官的正式化及其多重监察职能的赋予

从地方监察的角度观察,我们发现唐朝常参知官出使与出使郎官的最大区别在于,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被唐中央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之中。安史之乱前,虽然带有一定的地方监察性质,却有很大的随意性,与后来明令赋予他们指定的地方监察使命有明显区别。目前似未发现唐朝前期有关地方监察的诏敕、公文中有明文规定出使郎官必须负起特定的地方监察使命。

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才逐渐被赋予地方监察的特定使命。代宗采纳宰相杨绾关于中央加强对州刺史任免权的控制建议,因此从代宗开始,郎官出使现象不断增多。建中元年(780)二月,两税法实行,德宗皇帝下令诏11名黜陟使前往地方监督实施两税法的进度和情况,以右司郎中兼侍御史庾何巡京畿,元和四年(809)正月,宪宗派遣左司郎中郑敬出使淮南、宣歙。

《册府元龟》载:"其刺史不能觉察,观察节度使具刺史名品闻奏。如观察节度管内不能勾当,郎官、御史出入访察闻奏。自今以后,所在不得闭籴及隔截榷税,如辄违犯,所繇官节级科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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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绾

唐朝后期中央赋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监察使命在许多场合是特指的,或者说是具有强制性。这无疑是不同于唐朝前期的现象,值得重视。第一,司法监察,见出使郎官监察地方司法的重点,在于地方官吏执法是否法自专行,人皆异政,以及处 理刑狱案件稽滞等。第二,财政监察,这是唐朝后期中央赋予出使郎官的重要地方监察使命,具体内容包括赈恤、赋税稽征、仓粮加耗、边军粮食供给、馆驿供给等,其中两税法外加征是监察重点。

第三,经济管理监察。唐朝规定地方官员应负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责,并作为官员考课的内容,唐后期还明令出使郎官对地方官员的经济管理状况进行特定的监察,主要是闭籴与禁钱。唐后期中央要求出使郎官承担的地方监察使命是带强制性的,赋予出使郎官的地方监察使命,重点是即司法监察与财政监察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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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

唐朝后期中央赋予出使郎官地方监察大权的主要原因

首先,郎官具有特殊地位。郎官身居行政中枢,具体负责起草和执行有关政令,得以面见皇帝、宰相。自唐太宗以来其选任逐渐不由吏部注拟,而由皇帝制授。因此,唐后期出使郎官和出使御史一样地被赋予地方监察的使命,与其特殊的地位有关。

其次,制使具有特殊权威。郎官一旦出使,便具有制使的身份。出使郎官作为制使,是皇帝的代表,他们出行前常要接受皇帝的面谕,回朝则面奏皇帝。之所以给予出使郎官上奏不同于在省郎官的殊遇,与他们具有制使的特殊身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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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官巷

《唐会要》载:"天下事有所壅隔,群臣畏帝苛察,无敢言。朕宫中用度,一匹以上皆有簿历。卿等今者赈恤灾旱,当勤于奉职。勿如潘孟阳所到务饮酒游山寺而已"。

最后,唐朝后期中央出于加强制约地方分权势力的政治需要。唐朝后期出使郎官被赋予特定的地方监察使命,显然与当时中央集权与强藩割据现象的矛盾斗争有关。经过安史之乱,以方镇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势力逐步加强,唐中央集权呈逐渐衰弱之势。但双方的矛盾斗争时有反复。德宗、宪宗、穆宗、文宗、宣宗等朝都或多或少从政治、军事、财政等方面采取抑制地方分权势力的措施,成效虽然不一,但说明唐中央并不甘心放任地方分权势力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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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宗

评价

唐朝前期的出使郎官并未形成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唐朝前中期国家统治实力比较强并且不断上升,在安史之乱之前达到了国家管控力的顶峰。安史之乱的爆发则打破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经过安史之乱,出使郎官被赋予的地方监察使命在许多场合是特指的,因此唐朝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体系中就被注入了新的血液,即郎官被赋予监察职能前往地方。

唐朝后期这种郎官出使地方进行监察的制度对于后面朝代也具有重要影响,比如继唐朝之后的又一统一王朝赵宋便将唐朝的郎官出使继承了下来,并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使职差遣制度。总之,唐朝后期在地方监察方面的制度创新对于整个中古和近世时期的政治制度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郎官代替皇帝监察地方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威性,再加上被任命的郎官多为皇帝亲信之人,其对于地方的反映也就比较符合实际,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现状的认识和治理。

换言之,出使郎官要承担监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倚仗的其实是皇权和中央集权的权威。郎官虽然品秩不高,但出使时因制使的身份而具有很高的权威,唐中央让他们兼任地方监察的特定使命是顺理成章的。唐朝出使郎官的制度在唐朝后期才逐渐成为主要潮流,并且制定了比较系统而规范的法律规定。皇帝派往地方的郎官代表着皇帝本人去监视地方、查阅地方官和政绩,一方面是出于中央对地方的不信任,一方面则是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需要。

但是,在唐后期中央集权趋于衰弱的政治形势之下,不应当夸大郎官出使地方监察的作用。从唐后期皇帝不断给出使郎官、下达监察地方的特定使命,可知当时地方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而不止,出使郎官监察不力。不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唐朝创立的之中使职监察制度对于前面封建王朝来说是从未出现的,但是正是在前朝的经验下,才使得唐朝在监察制度方面不断变革,同时其逐步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又为后面的赵宋王朝所继承,可以说具有承上启下之效,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旧唐书》、《册府元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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