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警方公告


德宏警方公告

德宏警方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結合我州實際,現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從湖北武漢等重點地區來德宏人員及其接觸者,必須向所在社區、村委會登記報告,對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強制執行。

二、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必須配合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採取醫學隔離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將協助相關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涉疫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依法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五、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對不聽勸阻或無視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將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六、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涉疫人員,將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七、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八、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以及假冒藥品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十、存在哄抬物價、假冒偽劣、囤積居奇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德宏州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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