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警方公告


德宏警方公告

德宏警方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结合我州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德宏人员及其接触者,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协助相关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涉疫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疫人员,将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七、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冒药品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十、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德宏州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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