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街坊經常謾罵騷擾家人,怎麼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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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說不明白道理就先找居委會或者社區的管理部門,讓他們出面權衡調解,或者選擇備好證據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也可以就直接報警處理(當然,直接報警也可以)報警後視情節輕重,可能會對該人進行行政處罰:

處罰的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罵人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公安機關不會處理,何為嚴重?比如說就像題主所舉的這種“經常、多次辱罵他人”,就可以算作“情節嚴重”。

另外,該人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1.侮辱、誹謗罪

該罪的行為表現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

該罪屬於自訴犯罪,必須要受害人方準備好相關證據,寫好自訴狀,自己去法院起訴,檢察院一般是不會提起公訴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這是刑法處理類似無賴行為的“口袋罪名”,任何沒事找茬,情節嚴重的行為都可以納入到該罪的處罰範圍,在報警後公安機關會對該人的行為定性,確認滿足入罪條件的,會直接立案偵查,將這種經常辱罵他人的行為納入到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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