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縣委的工作要求,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有關部署要求,對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確診或者明知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傳播病毒,以及拒絕執行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故意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公務車輛通行的。

三、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聽從勸阻或者故意製造事端的;

四、不服從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或者所屬單位指揮安排,不如實告知重點疫情地區行程及疫情人員接觸史,隱瞞突發病症,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點疫情地區來平邑人員或密切接觸者,拒不接受居家隔離或不遵守居家隔離有關規定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和假藥、劣藥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八、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狩獵,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九、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辱罵、毆打醫務人員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二、假借研製、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產品詐騙公私財物,或者貪汙、佔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三、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搞聚眾上訪,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四、其他妨礙、擾亂疫情防控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將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平邑縣委政法委員會

平邑縣人民法院

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平邑縣公安局

平邑縣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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