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或者明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以及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隐瞒突发病症,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平邑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拒不接受居家隔离或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九、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二、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三、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平邑县委政法委员会

平邑县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平邑县公安局

平邑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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