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以後,還有必要保持聯繫嗎?

嚴紅軍


有很多人離婚了可以做朋友,都是自欺欺人,百分九十九不聯繫,不是和平離婚的都成了仇家,如果沒有兒女牽掛老死不會往來,特別沒給撫養費的不要想再見到自己兒女


七o年代農民工


真實的情況,離婚時前妻33歲,財產給她,兒子歸我,從民政局出來的時候躲著她走,對她說"再碰你我就是流氓啦",看她哭笑不得的表情。離婚之後她回到廣州,我繼續在老家上班對孩子隱瞞離婚,經常電話交流孩子問題,一年回來兩趟,偶爾會做一次 ,都不問對方找沒找。她經常會寄錢給孩子,甚至在房子漲價之前,我們一起湊錢,把孩子的房子買了。後來她結婚,生了雙胞胎兒子,就沒過來看兒子了,經常電話聊下孩子近況,直到初中畢業兒子才知道我們離婚,後來我也再婚和他媽媽沒有聯繫了。個人經驗:離婚後為了孩子是有必要聯繫的,孩子大了各自有了家庭就不必聯繫了!


小楠78


夫妻離婚還有必要聯繫嗎?我覺得夫妻離婚以後,真的不要頻繁的接觸,更不要有什麼事情都是想為對方做點什麼? 既然離婚了就是兩個世界的人,既然離婚了,兩個人就斷然的沒有聯繫,這樣是最好的。

我表哥離婚了以後,自己跟同學又結了婚。為了怕傷害自己的這個現在的妻子,所以說他跟自己的前妻為了孩子聯繫的話,也是採取了一種非常明智的辦法。我舅舅,舅媽和這個親家,他們之間處的非常的好。即使是表哥離了婚以後,舅舅,舅媽和親家仍然是好朋友,有的時候還會聚在一起吃飯。所以表哥就抓住了這點,有什麼事情都讓母親,父親給他傳達,想給孩子買些什麼,也讓自己的父親,母親去做,所以說他跟自己的前妻根本就沒有什麼聯繫,而且斷的很乾淨。 到現在為止,人家的孩子也沒受到離婚的影響,依然得了父親母親的寵愛,並且孩子在前妻那裡還能得到很好的關懷,所以說沒有必要聯繫是對的。




伊春美食美客


我不是過錯方,離婚了。但十多年的感情,還有孩子。對她真是又愛又恨。從17-18就開始跟我,我一直拿她當愛人,當女兒一樣對待。沒遇到她前,沒想過會遇見。遇到她後,就沒想過會分離。結果還是離婚了。

自己造了一身病,但還是忍不住想念她,惦記她。聯繫她吧,見到就生氣,就受刺激。不聯繫吧,心裡還放不下,也很難受。還惦記著她,吃了麼,睡了麼,工作怎麼樣,這個男人對她好不好啊!等等等等很多問題。

真的是剪不清理還亂。但我下定決心了,不再聯繫她了。讓她自生自滅吧。腳下的泡都是自己走的。只是我不知道我能不能堅持住,不聯繫她。我心太軟,太善良,也太單純了。希望我能有新的生活,徹底的斷絕跟她的來往。


企鵝電競玖零玖


有一朋友和妻子離婚十多年了,離婚時,兒子歸女方,也不要扶養費,但這十多年來,朋友從沒和前妻聯繫,卻通過其他方式,每個月都給孩子扶養費,孩子讀書需要的費用,都是他掏,現在,孩子讀大學了,他和前妻還是不聯繫。

朋友至今仍未婚,而其妻子卻談過好幾個男人,據說他妻子很後悔離婚,曾經委託多人勸朋友,要不就復婚,可朋友卻說“破碎的鏡子難圓”推辭了。

夫妻間感情破裂後,在一起都是你瞧我不慣,我看你不順眼,經常因雞毛蒜皮的事吵架,互相之間沒有包容和理解,把各自的缺點不斷擴大,心裡完全杜絕了對方,就算是離婚了,滿腦都是對方的錯,如果再聯繫的話,只會增加雙方的反感,所以,建議夫妻離婚後,不要再聯繫。


話說大海南


離了婚之後還有必要保持些聯繫嗎?我說一下這兩個過來人他們的真實經歷吧!

第1位:為了現任不與前任保持聯繫

  離了婚之後,不論我們曾經是多麼相愛的戀人,其實也不會再相互聯繫,因為每個人都要告別過去,學會成長,並且繼續往前走的。

  我不能因為前任的存在,而影響到我和現任的關係吧!這樣說可能有點絕情,但是事情確實是這樣的。

第2位:我的現任不介意,所以我會偶爾聯繫

  我是在和前任離婚三年之後遇到的,並且在和現任確定關係之前,我已經跟他交代過和前任的前因後果了。

  並且也如實告訴她,我和前任離婚後,需要幫忙的時候,也會偶爾聯繫一下。

  而且現任也表示明白和理解,畢竟如果我和前任有意願在一起的話,早就復婚了,也沒有必要到現在還是互相單身著。

 其實,個人覺得要不要和前任保持聯繫,這件事情要看好幾個因素:

  第一、你和前任是不是真的餘情已了。

  第二、你的現任的心是否夠大?是否會很介意你倆聯繫。

  第三、你本人是否能做到嚴於律己,能夠拿捏好分寸。





90KG胖胖


本人離婚十多年了,從來就不聯繫,雖然和平離婚的,但當時生氣,一氣之下我要兩個小兒,我說不要她管,她後來再婚真的沒給個生活費,苦了我十多年,現在大女兒工作了,我們形同陌人,在我心裡雖然過去這麼多年,還有一種恨在心裡,


老唐


夫妻離婚,是否有必要保持聯繫,我認為分兩種情況來看

1.離異沒有小孩的

如果沒有小孩,那麼你們大可以分的清清楚楚,迴歸到陌生人狀態,不刻意聯繫。因為雙方都會有自己新的愛人,新的圈子,這是離異夫妻對婚姻最基本的敬畏,敬畏好的婚姻狀態,也敬畏離異後各自相忘於江湖的狀態。

對生活,對婚姻,對家庭都保持敬畏之心,大家才能舒適的展開新的生活。也不會因為上一段關係而影響以後的生活。

2.離異有小孩的

如果雙方有小孩,那避免不了會因為孩子的問題碰面,但是大家都必須謹記,她/他僅僅是孩子的爸爸或者媽媽,和你沒有任何關係,你們只是認識的人而已,因為孩子而聯繫,儘量談孩子的事情而不牽涉其他。既然大家都選擇分開,那麼前面的關係就一刀兩斷。如果對方有新的異性朋友或者成立家庭,更要在分寸上面有所把握,不要越位,不要比較,一個人放棄了你,做這所有的一切都毫無意義,不如做好自己的本分,經營自己好自己的生活,將自己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這樣帶給孩子的也是最積極最正面的影響。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


3.最後還要講的是,如果有孩子,婚姻雖然不存在了,但是孩子的責任是每個父母必須承擔的,要做有擔當的父母!並非離異就是不負責任的,關係進行不下去進行關係變更,才是對自己對孩子最大的負責。


神氣八戒


夫妻在離婚之後,還有必要保持聯繫嗎?

你好!我是中國情感喬存興為你分析這個問題

答,關於夫妻離婚之後,還有必要保持聯繫嗎?這個問題最關鍵是取決兩個人是怎麼樣的離婚。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為兩種,

一個方式是夫妻和平分手(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半主意離婚,最後由法院判決離婚。

這兩種離婚的性質不一樣,那就導致了夫妻離婚之後,是否還有必要保持聯繫。

(一),和平分手協議離婚。

這種離婚方式,我覺得彼此就是做不了夫妻,還可以做一個好朋友嗎?畢竟是夫妻一場嗎,離婚之後互相鼓勵一下對方,爭取早點找到屬於自己的另一半。以後還保持著一個健康文明的聯繫,我想未必是一件壞事。

畢竟大家都好聚好散了。

(二),夫妻一方不同意法院判決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之間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半注意要離婚的。最後經過多次調解無效,有法院判決離婚的,我認為在這個離婚之後,就不要再保持聯繫了。

在我們這邊就有這樣一對夫妻,夫妻之間經常出現家暴,丈夫時常虐待自己的妻子。妻子被迫離婚的,你說彼此離婚之後,還有必要保持著聯繫嗎


情感V觀喬存興


離婚後就各自安好,更不要再作什麼約定,再說這些約定也不一定有效!

離婚後就各自安好,更不要再白費力氣作什麼約定了,這些約定也不一定有效。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無效約定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週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週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裡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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