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有權收回開荒地嗎?

鄉村奇緣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荒地屬於未經開發的土地,在法律分類上屬於未利用地。關於未利用地開發,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做出了批准權限規定,但是對於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沒有做出批准權限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要求進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實行其他方式承包。該法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直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該法同時還明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從以上規定看,村民開荒應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如果該土地進行發包,作為經營多年的原開荒人,有優先承包的權利。


鄉村奇緣


農村土地承包法頒行以後,村集體就不再留有集體用地,也不再留存機動用地,一般都全部承包給村集體內的農戶、村民。其他一些荒灘、荒地,面積較大的,一般也會另外承包給需要的村民經營種植或養殖,剩下的一些零零散散的荒灘、地塊,大多數都屬於無主、無利用的荒地。

一般在村民承包地周圍的荒地被該承包者開墾利用的,叫作“拾邊地”或“拾荒地”,經營權歸該承包者所有,受土地承包管理法規的保護;其他一些單獨地塊的荒地被村民開墾利用的,村集體即使要收回,也要對地塊上的農作物、果樹、構置物、還有荒地的開墾、改良付出等按規定予以補償。如果開墾的荒地面積較大,可以與村集體簽訂一份承包合同,也可以單獨要求進行土地經營權確認,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現在村集體將土地收回,大多數情況是集體流轉發包。如果村民不願意將自己的承包地或荒地流轉,也可以要求自己承包經營,作為荒地的開墾者,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且受土地管理法規保護,也無需土地承包租金;如果是因為建設用地的需要,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其他的收回土地或荒地的情況就很少了,因為作為任何一名村官,肯定能意識到,荒地有人開墾種植總比無人問津導致荒蕪一片要更加有利。

對於土地經營管理法規有明文規定的,可以依據這些法規規定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經營管理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村民同樣有權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參照歷屆國務院總理的大會講話、國務院的規定、農業相關部門的文件、規定、辦法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總之,開荒種地,不犯法,受到損失,就有權獲得賠償。


今古雜誌


農村土地歸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但不客氣地說,關於農村的開荒地於村集體於村幹部來說簡直是一個“雞肋之地”,收也難,不收也難。

第一,先說說有沒有權收的問題。農村土地已經實行“三權分置”,不管是已經開墾納入承包耕地範疇的,還是還沒有開墾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所有權是國家的,由村集體管理使用。

因此,從農村土地承包法來說,村集體是“四荒地”的管理使用組織,在沒有正式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有償承包前的,集體想收回就收回,法律上是支持這種權利的。

第二,有權收與能不能收回是兩回事。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卻往往又很骨感。在我所知道的農村中,隨著農村家庭人口的不斷增長,“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確實讓不少新增人口多的農村家庭不得不想辦設法弄土地,否則就難以維持一家人的吃飯問題。

如果有條件能找到合適的地方,開墾荒地是最直接快捷的一種辦法。當農戶辛辛苦苦開墾出一片地來耕種後,從法律上說村集體確實有權收回這片荒地重新發包或招標,但現實中的村幹部誰也不願意出這個頭去收地。

畢竟農戶也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勞動才開墾出這一塊地來耕種養家餬口,你又於心何忍去回這塊地?如果碰上開墾荒地的是一個比較強勢的人,村幹部就更不想去惹這種麻煩了。

第三,村一級集體組織的執行力值得研究重視。由以上兩點可以看出,村組集體雖然有法律支持對全村的土地進行管理使用,對土地的發包或是招標、流轉有一定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在很多地方形同虛設,根本起不了作用。

村委一級集體雖然有法人地位,但執法能力卻幾乎為零,遇到不講理的農戶開墾荒地,真的不知如何處理,也無法有效處理。想依靠縣鎮的土地部門來執法,這麼多村這麼多地也難應付得過來。

因此,如何保障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力到位,認真管好分配用好農村土地,非常值得好好研究。


桂農通


農村沒有權收回,有政策部門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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