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改造校區收治確診患者 這是“乙類管理、甲類防控”緊急措施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方琳通訊員孫金立

【案例】

2月8日,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武漢商學院部分學生宿舍樓騰出,收治已經確診的輕症患者。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湖北省委黨校的新校區和武漢市屬4所高校已被臨時徵用改造為定點醫療點,一共增加5400張床位,逐步接收病人。

此前,武漢已緊急啟用“方艙醫院”模式,徵用洪山體育館、武漢客廳、武漢國際會展中心等11個公共場館,集中收治確診患者,同時徵用多家酒店作為醫療隔離點,避免造成更多人員感染。

【專家】

賈紅英: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湖北衛生法學會理事。

她說,這些舉措的實施,是有法可依的。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我國對傳染病進行分類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月20日發佈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嚴峻的疫情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應對疫情而作出的臨時徵用體育館、酒店、學校、車輛等,係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採取的緊急控制措施,符合法律規範的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政府徵用決定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徵用的法律依據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法律同時保護被徵用人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如果拒不執行徵用決定,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給予處罰。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