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流感期間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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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平時工資提成結算,對抗戰疫情有突出貢獻者,予以嘉獎!——原因很簡單,抗戰疫情,不是為他人,而是為自己!



聶系農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對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經造成了顯而易見的影響。面對疫情防控的新形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如何行使權利義務方面可能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疑惑。

為此,《法庭內外》雜誌社特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竇江濤,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期陸續出臺的規範性文件,解答一些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法律問題,以期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提供一些指導和幫助,促進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一、工資待遇問題

(一)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竇江濤:在此期間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二)勞動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竇江濤: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屬於法定節假日,也不屬於休息日,應屬於疫情防控形勢下的特殊假期,該特殊假期內用人單位應視同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對於該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基數200%的加班工資。

2020年2月2日本身屬於休息日,勞動者在該日休息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對於該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需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三)對於疫情發生地區回京人員居家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竇江濤: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該居家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應當區分不同情況確定。

一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待遇;

二是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勞動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餘期間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對待;

三是安排勞動者調休的,即居家觀察期間先行休息,待居家觀察期滿後採取一週工作六天的方式補出勤的,居家觀察期間正常支付工資待遇。

●法律依據●

● 北京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勞動者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的,工資待遇及相關手續如何處理?

竇江濤:每戶家庭可有一名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視為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出勤發放。

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交請假申請、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配偶的在職證明等相應證明材料。在家看護未成年年子女的勞動者還可以採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

●法律依據●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五)用人單位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勞動者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竇江濤: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

●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用人單位用工安排問題

(一)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京復工的勞動者,如何合理安排?

竇江濤:部分地區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無法交通出行及時返京,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合理安排。

一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並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待遇。

二是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是安排勞動者調休,即未及時返京復工期間先行休息,待返京復工後採取一週工作六天的方式補出勤,未及時返京復工期間正常支付工資待遇。

四是安排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此外,對於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應如何合理安排?

竇江濤:本市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必需(藥品、防護用品以及醫療器械生產、運輸、銷售等行業)、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市政、市內公共交通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勞動者正常到單位上班。

其他用人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靈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正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

●法律依據●

● 北京市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三)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

竇江濤: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是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種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四、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的勞動合同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如何處理?

竇江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的勞動合同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後,勞動合同終止。但出現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五、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竇江濤: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K樂多多


如果沒有這場疫情,那麼我們中大部分人,都應該在今天拿到了開門紅包,然後正式回到崗位上,開啟年後的工作。

按照原先國務院的規定:2020年春節放假安排是1月24日——30日,放假7天,1月31日正式復工。

但在1月27日,大年初三,國務院經過深夜討論,清晨發佈了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那麼問題就來了,在疫情嚴峻的當下,延長的春節假期,工資到底怎麼算?

01

那先要看,你在哪座城市?

從全國而言,國務院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隨後各地陸續出臺地方政策延遲復工,江浙滬包郵區率先宣佈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緊接著全國部分省份也逐步跟進。

根據規定,若當地出臺延遲復工政策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若當地未出臺特殊政策的,按照國務院通知執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02

這次上海的規定,和全國各省市的規定,到底有何區別?

全國其他省市規定:

① 休息日在家辦公,視為正常出勤工作,給正常工資待遇;

② 如果不能靈活辦公,需安排休息的,則可先安排年休假,年假不足的,安排後期調休;

③ 因疫情需要工作,視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雙倍工資。

但上海的規定不太一樣,上海人社局規定為:

① 在家辦公,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視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要給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且沒有年休假抵扣的說法;

②對於休息的員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③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員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視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要給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上海就是這麼任性,這點差異很重要,不要把上海的規定套入自己所在的城市中,請各位HR要務必要注意啊!

05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延長復工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算。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即按照150%,而非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06

如果婚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那麼婚喪假是否順延?

答: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看公司員工手冊或制度規定,企業可以靈活實施。

07

如果員工節前已經申請了延長假期,當下是否可以申請撤回?

可以撤回。

08

企業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如拒絕復工,能算曠工嗎?

不能。

09

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各種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黃承翰


目前我是從事零售行業,先階段許多實體店都無法開店營業,那就意味著公司沒有盈利,公司的開銷房租水電 人員工資都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所以成本的控制將是20年公司的首要任務。

目前疫情正處於高峰期,員工群無法到崗上班,門店人員的薪資應該只能發放基本工資(不含崗位津貼等),如果是有出勤上班的人員按日薪核算工資(含崗位津貼等)。

零售行業實體店生意受到巨大的影響,可以開展線上渠道的工作,鼓終端人員開發線上客源,給與比平時更高的提點,刺激終端人員銷售激情,在疫情時期增加一部分的銷售收入,減少工資的損失,一起共度難關……





銘駿熙堯


看你是做什麼的, 如果是上班有固定工資底薪的,按著國家規定的和你上班之前約定的發工資,如果是存提成的維修行業,就是沒有工資,我們是隻有幹活才能拿到提成,沒有幹活,就要餓肚子,這是沒辦法的,因為我們的老闆也是隻有我們做了他才能拿到錢的,我們現在也很無奈!



周口大劉


我覺得流感期間工資不管是個體戶還是公司要看一年的盈利來核算,盈利好的可以按正常發放工資,這也是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和關懷,但是盈利不好的就不要發放了,畢竟流感又不是老闆造成的,純屬是自然災害,員工吃飯老闆就不吃飯了,所以都不要再議論該不該發工資還要雙倍,這些都是無理的要求。


A明哥日常


看企業的具體政策吧,

按照勞動法沒辦法強制公司給不上班員工發工資的。

但這次是特殊情況,

如果企業願意承擔社會責任,

可以考慮適當補償,但企業也是受損失的,國家也不能強制企業給因為流感耽誤上班的員工發工資的

我們都是在家辦公,做線上營銷,所以工資沒影響


普洱一哥


事業單位咱不知道,像我們農民工卻只能自已算了[得意][得意][捂臉][捂臉]


石頭的未來


我用視頻回答您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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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號大星星


現在流感期間的工資正常發放,按帶薪休假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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