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巫溪縣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中共巫溪縣委政法委員會

巫溪縣人民法院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巫溪縣公安局

巫溪縣司法局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巫溪政法通〔2020〕1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市委、縣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重慶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更嚴更實更細更快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違規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1.不如實主動報告自己的重點疫區行程史、接觸重點疫區人員或確診人員情況、本人有疑似症狀不主動報告導致疫情風險、隱瞞疫病等妨礙疫情排查情況的;

2. 被確定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居家醫學觀察對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的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

3.拒不配合村(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入戶登記、人員篩查、體溫檢測、醫療檢查、防疫消毒、樓棟及小區封閉管理、現場警戒管理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4.拒不遵守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威脅、辱罵、毆打、傷害醫務工作人員,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等正常秩序的;

5.拒不執行交通管制、企業及項目復工復產管理、賓館餐飲行業管理、文化娛樂場所管理、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的;

6.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員進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7.不按規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8.舉辦節慶活動、聚會宴會、人群聚集等不利於疫情防控的;

9.拒不執行歇業、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規定的;

10.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11.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警情等擾亂公共秩序的;

12.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13.製售假劣藥品、假劣醫療器械、假劣醫用衛生材料、回收廢舊口罩進行加工銷售的;

1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

15.阻礙其他疫情防控及公共場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疫情防控,妨礙公務的;

16.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對有上述行為的,除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將依法承擔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巫溪縣委政法委員會

巫溪縣人民法院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巫溪縣公安局

巫溪縣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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