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經常觸犯的16種罪


財務人員經常觸犯的16種罪

財務人員是指單位中組織領導和具體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單位主要負責或參與經濟決策、資金資產管理等相關的經濟事務,屬於單位中相對敏感和重要的職位之一,職業風險相對較高。

財務人員涉嫌犯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財務人員利用本單位財務制度上的漏洞和自身的職務便利進行違法犯罪操作。這種情況既包括財務人員自身受金錢等利益的驅使積極主動違法,也包括財會人員明知或應知領導層或他人的指示可能違法,卻採取配合、放任甚至為他人積極掩蓋違法事實,對他人的違法犯罪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最終因他人的犯罪而被拉下水的情況。二是單位本身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財務人員因在其中從事財務類的工作而對整個團伙的違法犯罪起到幫助作用而涉罪,此時相關財務人員的行為的定性取決於整個犯罪團伙的行為定性。

筆者通過整理現有的裁判文書,將財務人員經常涉嫌的罪名情況統計如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案號:(2018)黑0811刑初214號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被告人劉瑞芝系大慶天中大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中大經貿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公司實際經營人李某1(另案處理)的指使下,明知和大慶油田創業騰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建築公司)無實際購銷業務發生,分三次給騰飛建築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9份,開票金額7049225元,稅額1198368.3元,價稅合計8247593.25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瑞芝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公司印章罪

案號:(2015)宜刑二初字第473號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陸某作為某(無錫)科技有限公司、無錫某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準備將兩家公司包裝上市,指使作為公司財務總監的被告人馬某甲配合上市包裝團隊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包括為虛增公司銷售業績、誇大利潤編造假的購銷合同、財務會計資料等而私刻相關銀行及業務單位的印章等事項。後被告人馬某甲安排財務人員陳某將財務部及採購銷售部提供的相關銀行及業務單位的印章章樣掃描存入電腦中,之後進行私刻並將上述印章在天乾(無錫)科技有限公司、無錫某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包裝上市的虛假合同、財務報表等資料上進行使用。

裁判結果:被告人馬某甲犯偽造公司印章罪。


虛開發票罪

案號:(2018)黑0102刑初742號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鄭明麗在中建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北方”)任財務總監期間,為招標公路建設項目,通過小廣告購買了以哈爾濱駿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00304833號瀝青混凝土攪拌設備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為人民幣3705680元。經查詢哈爾濱駿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發票實際數額為人民幣37000元,用途為出售拖拉機發票。上述發票已提供給百成公司併入賬,此項業務造成應申報而未申報稅費176583.53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鄭明麗犯虛開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案號:(2017)陝0113刑初917號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9月間,應西安春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和西安秋實企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出納被告人牛小紅要求,被告人王倩(財務人員)為其聯繫虛開發票事宜並且雙方約定按照票面金額3%的價格交易,后王倩與被告人孟鑫聯繫開具發票事宜,在孟鑫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梅梅利用其擔任西安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前臺主管的工作便利,在無真實貨物購銷關係的情況下,先後開具開票單位為西安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受票單位為西安春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的陝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7張,金額合計235270元,孟鑫將王梅梅虛開的上述發票交給王倩。

裁判結果:被告人牛小紅、王倩犯虛開發票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該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行為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案號(2016)浙0109刑初728號

基本案情:2011年3、4月份,杭州神鷹製藥有限公司會計被告人高惠娟受於月明指使,在辦理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過程中,授意在杭州長征規劃勘測有限公司工作的測繪人員被告人王平對該地塊真實的地籍圖進行修改,後被告人王平製作並提供了內容虛假的土地測量測繪成果書。被告人高惠娟另授意在杭州蕭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杭州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工作的會計師被告人姜海洋在該地塊評估報告中虛報建築物面積,被告人姜海洋遂製作並提供了內容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

裁判結果:被告人高惠娟、姜海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案號(2017)粵2071刑初273號

基本案情: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時任中山市大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財務主管的被告人劉凱麗,為掩蓋其參與偽造工人工資材料騙取補償金等事實,僱請多名搬運工及司機李某1等人將該公司財務室內存放的全部(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資料搬走,後指使其丈夫梁某3等人將上述財務資料運到江門市新會區予以隱匿、銷燬。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凱麗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非法拘禁罪

案號:(2015)青刑初字第687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吳某,廣西鑫龍鋼結構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13年年底,廣西鑫龍鋼結構有限公司將取得廣西貴港市垃圾發電廠鋼結構項目工程分包給尹某、徐某施工,後來因工程款發生糾紛。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吳某指使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凌某及黃凡雄(另案處理)從柳州市強行將被害人尹某押上一輛麵包車拉至南寧市邕桂大酒店,2015年1月29日以結算工程款為由,叫被害人徐某到南寧市邕桂大酒店,隨後糾集王某、張某(另案處理)到酒店對尹某、徐某看管,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期間為迫使尹某、徐某解決工程款問題,黃凡雄直接對徐某拳打腳踢。

裁判結果: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拘禁罪


騙取貸款罪

案號:(2015)金義刑初字第2758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吳某系浙江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另案處理)財務總監。2013年12月份以來,某置業法人代表餘某(另案處理)指示被告人吳某通過提供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等申請貸款資料,虛構貸款資金用途,先後分四次向浙商銀行義烏分行申請共計二億元人民幣“某邑墅”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

經浙商銀行總行批准,浙商銀行義烏分行於2013年12月26日發放給某置業貸款人民幣一億元;於2014年3月28日發放給某置業貸款人民幣三千萬元;於2014年3月31日分兩次發放給某置業貸款人民幣七千萬元。合同約定上述資金均應用於支付施工單位某公司的工程款。上述資金均於當日打入某公司的建設銀行的賬戶內。後餘有昌未將上述貸款資金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而是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和關聯公司還貸等。

裁判結果:被告人吳某犯騙取貸款罪。


逃稅罪

案號:(2015)昌刑初字第128號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08年度,時任榮生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陳剛和時任榮生公司會計的被告人林連安,採用多列費用、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企業所得稅款。如榮生公司在財務費用科目下列支借款利息合計人民幣89176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2007年度為66376.2元,2008年度為825385.8元,但該借款憑證上記載為向個人借款無借款合同及相關支付憑證,實屬預提利息費用期末未支付。

裁判結果:被告人林連安犯逃稅罪。


貪汙罪或職務侵佔罪

根據主體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財務人員將單位財務非法據為己有分別構成貪汙罪和職務侵佔罪。

案號:(2016)黑0406刑初39號

基本案情:2012年4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馬某甲在擔任大唐黑龍江發電有限公司哈爾濱第一熱電廠(以下稱一熱)財務部主任期間,負責本單位財務賬目及資金管理。在主管本單位賬外資金過程中,馬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2013年5月14日侵吞單位賬外資金400,000元,後又於2014年1月21日侵吞單位賬外資金200,000元,共計侵吞單位賬外資金600,000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馬某甲犯貪汙罪。


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主體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財務人員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號:(2015)蓮刑初字第00392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陝西宏基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財務總監。2009年郝某某假冒西安建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修理廠)名義與宏基公司簽訂合同繼續開展汽車維修業務。為不給宏基公司開發票少繳稅款和能夠及時從宏基公司要回修理款,2009年至2012年期間,郝某某分3次將共計8萬元好處費交給王某某,其中2萬元應郝某某要求由王某某轉交宏基公司總經理徐某某。王某某利用擔任財務總監的職務便利,同意郝某某不提供發票,併為郝某某要修理款提供幫助。王某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於個人支出。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資金罪

根據主體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達到一定程度的,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

案號:(2015)內刑初字第335號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擔任內鄉縣菸草公司餘關煙站會計保管豐產菸葉款的職務之便,於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間,擅自將內鄉縣菸草公司撥付給菸農的豐產菸葉款44098000元挪用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鄉縣餘關鄉營業所購買理財產品,獲得58898.61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案號:(2015)清刑初字第12號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龍濱酒廠財務科,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龍濱酒廠財務主管及負責人期間,決定以單位名義給財務人員發放點辛苦費,孫某某自制發放款項表,並指使財務出納員滕某某(另案處理)、會計宿某做虛假銷售費用,套取龍濱酒廠銷售酒款人民幣52萬元,並讓滕某某分別發放給財務人員宿某、李某某、楊某某、滕某某和孫某某每人10萬元,另2萬元預發給財務人員蘇某某。

裁判結果:被告人孫某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


翫忽職守罪

案號:(2017)吉0524刑初243號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1擔任柳河縣某局計財科科長,其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基層單位財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支票登記與審核,網銀優盾的保管和使用,以及銀行對賬等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也未按照某局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基層單位財務工作進行定期審計。致使某局出納員王某2(另案)利用財務科管理漏洞,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先後十餘次挪用公款173萬餘元,用於炒股、購買雙色球和黑彩,至今尚有884,724.00元未歸還。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1犯翫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罪

案號:(2013)許中刑二終字第180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菊芳在長葛市林業局財務科工作並具體負責林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工作期間,沒有按照上級規定認真審查和實地核驗貸款項目實施狀況的情況下,彙總企業上報的資料,形成文件後上報,造成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違規領取貼息資金,給國家造成2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被告人李菊芳構成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案號:(2013)長中刑二終字第00279號

基本案情:2009年8、9月,被告人蔣自雄先後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內部財務支出和過江通道、軌道公司項目建設工作。黃昌洋口頭將該情況向被告人蔣自雄及建設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彙報,被告人蔣自雄認同黃昌洋提出的不帶壓注漿方案,但未明確表態按何種方案施工。後該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在古樟樹的面積為300平方米的範圍內未帶壓注漿,但施工方上報注漿計量時卻按原施工設計圖紙的工程量上報,業主方的現場代表及現場監理均在虛報了工程量的付款簽呈件上簽字同意,建設公司及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部門亦在付款簽呈件上籤署審定意見,之後交被告人蔣自雄審核。被告人蔣自雄作為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建設的副總經理,在審核計量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查,沒有發現此處應扣除少注漿的工程量,亦在簽呈件上簽字同意付款,之後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陳魯青及董事長彭旭峰先後簽署了同意付款的意見,最終導致工程進度款被施工方冒領205.3048萬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蔣自雄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財務人員經常觸犯的16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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