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縣、漳州開發區發佈最新通告

東山縣發佈禁止漁船近期出海作業的通告

根據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的需要,綜合考慮我縣漁船船員主要依靠外來務工人員,且出海作業時漁船環境封閉、監測手段簡單,時間相對較長,一旦出現個別疫情隱患,容易引發群體感染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障漁業生產和疫情防控總體穩定,現通告如下:

  1.即日起至2月20日24:00時,全縣所有停港漁船嚴禁出海生產。除留守值班人員外,其他船員不得在漁船上聚集。

  2.2月10日12:00時前,所有海上作業漁船必須全部回港,並落實漁船安全、船員排查等工作。

  3.漁船回港之後,要停港待命,停靠位置、人員情況等要第一時間報送所在鎮、村(社區)和漁港執法中隊備案,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

  4.廣大漁民朋友要加強自我防護,遠離人群密集場所,外出佩戴口罩,勤洗手消毒,養成良好的防護習慣。

  5.漁船若出現未按指令回港、擅自離港以及船上船員聚集等情況的,在縣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巡查查處的基礎上,一律按照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從嚴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反犯罪“10個一律”的通告》,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鎮、村、漁業公司、要自覺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引導船長(船東)、船員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切實築牢海上漁業生產疫情防控的堅強防線。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解除時間另行通知。


東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


通告

漳州開發區在全區範圍內實行

“七個嚴格”管控措施

隨著“企事業單位復工、學校開學返程”高峰到來,全區疫情防控形勢更趨嚴峻。為落實全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福建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區(村)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決定在全區範圍內實行“七個嚴格”管控措施,就強化重點人群管理等通告如下:

一、嚴格管控人員流動。嚴格實施入區人員提前報備制度。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報備,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報備;其他人員向所在社區報備。在如實報告相關信息,並得到單位或社區允許後方可入區。所有區外入區人員(含開發區外出的返區人員)必須主動接受體溫檢測,配合做好安全查驗和分類通行工作,並在抵達開發區1小時內主動向居住地社區以及單位報告,並承諾報告的真實性。

二、嚴格管控重點人群。從湖北以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的入區人員(含本區人員去過上述地方的返回人員),一律實施居家醫學觀察14天(自抵達開發區之日算起,下同);與湖北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的入區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一律實施居家醫學觀察14天;從湖北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入區人員,一律實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觀察管理和醫學隨訪;經流行病學調查確定為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密切接觸者的共同居住家屬,一律實施集中醫學觀察14天(與患者最後一次接觸算起,下同)。

三、嚴格管控有關場所。所有村居、小區、辦公樓一律實行封閉式管理,進出村居、小區要嚴格執行體溫測量,無異常後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出入證件進入;外來人員和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村居、小區,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有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各社區居委會會同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封閉式”管理工作;無物業管理的村居、小區由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負責“封閉式”管理工作;各單位辦公樓由單位負責“封閉式”管理工作。對落實管控責任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將依法追究責任。

居民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必須第一時間到第一醫院發熱門診就診。對於出現確診病例的所在村居、小區,實行精準的封閉式隔離。

四、嚴格規範復工復產。區內企業須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安排復工。除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批准同意的應急保障需要的企業外,提前復工復產的企業,須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嚴格按照我省發佈的

“八個必須”“11個一律”要求,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全面開展返回開發區員工排查登記、健康管理,達到標準要求後才能復工。如企業、市場違規提前開(復)工的,將按相關規定從嚴追究責任。

五、嚴格管理經營場所。即日起至2月20日,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場所、街道商鋪全部暫停營業,流動攤點全部取締。超市、米店、藥店等場所要合理安排營業時間,定期消殺,進入人員一律戴口罩、一律測體溫;農貿市場經營者一律戴口罩,購買者即購即走,避免人員聚集;快遞、外賣行業一律實行“無接觸配送”,加強配送安全,物品統一放置到村居、小區指定的存放處。

全體居民儘量不外出,外出必須戴口罩。每戶家庭可指派1名成員攜帶身份證和其他有效出入證件就近採購生活物資,建議最大限度控制採購次數。

六、嚴格管理零售藥店。零食藥店出售治療發熱、咳嗽等相關藥品

須實名制登記,顧客憑身份證登記和購買,對於湖北等重點疫區人員購藥的,藥店須第一時間瞭解情況並報告所在社區居委會。

七、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凡是不服從接受檢測、隔離觀察等防疫工作安排、滋事鬧事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凡是隱匿行程或提供虛假信息造成疫情擴散的人員,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是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不服從管理,不聽從勸阻,參與聚眾鬧事的,紀檢監察機關將嚴肅問責,同時追究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所有入區人員有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義務,對於拒絕履行本通告規定的,公安部門將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


漳州開發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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