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嵐山區檢察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為全面落實最高檢關於“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案例意識”的要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凸顯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嵐山區檢察院推出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進一步強化精品意識和競爭意識,提升辦案能力,提高辦案質量,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高質量的司法保障。


一、姜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彰顯司法柔情,修復社會關係


【要旨】

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是內在要求,兼顧社會效果也是應有之義。失去親人已然不幸,若家庭支柱再因此被處以刑罰,將會再次打擊這個支離破碎的家庭。對姜某做出不起訴決定,彰顯了司法關懷,兼顧法的尺度、理的適度、情的溫度。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日照市嵐山區安東衛街道豐華食品廠內駕駛蘇GPXXXX半掛牽引車、蘇GKAXX掛倉柵式半掛車倒車時,因疏忽大意、沒有足夠充分的觀察周圍環境,不慎撞到站在半掛車後的愛妻顧某某。被害人顧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顧某某親屬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再追究姜某的刑事責任,要求從輕處罰姜某。

【案件辦理情況】

檢察機關結合具體案情,通過審查案卷、聽取各方意見和整體判斷,依法認定姜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姜某與被害人是夫妻,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其與被害人生育的兩個未成年子女已經陷入喪母之痛,尚需父親撫育成長。經研究決定,姜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與其他案件有顯著的不同特點,即按照民事賠償規則,被害人近親屬不能獲取家庭財產以外的賠償;姜某與亡妻生育的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育,亡妻父母也需要人贍養,整個家庭重擔此後便全落在姜某肩上,姜某已經承受了喪妻之痛,再因此被處以刑罰,將會再次打擊這個支離破碎的家庭。嵐山區檢察院辦理此案期間,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充分分析並積極聽取各界意見,決定對姜某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兼顧了法的尺度、理的適度、情的溫度。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劉某、王某盜竊案

——附條件不起訴 呵護未成年人成長

【要旨】

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職責,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積極做出附條件不起訴處理,對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識、反思錯誤行為,增強社會責任感,重塑價值體系,重新迴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附條件不起訴人劉某與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翻圍欄、爬窗戶進入的方式,在凌晨時分到某地辦公樓內共同實施三次盜竊,竊得手機等物品,涉嫌盜竊罪。

【處理結果】

附條件不起訴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附條件不起訴人作案時未滿十八週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贓物退還被害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丁某某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堅持以全面綜合司法保護為導向,規範“捕、訴、監、防”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積極探索未成年人檢察特殊業務案件化辦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本案的辦理體現了以上的要求和特點。本案在辦理時充分藉助社會專業力量,委託司法社工介入,運用司法社工工作方法開展幫教活動,幫助被幫教對象建立社會支撐。委託專業機構為附條件不起訴人提供心理諮詢和疏導,共同塑造被不起訴人向上成長力量。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高某某等六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本案件,通過追捕、追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地規範了國家增值稅徵納秩序,即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保障了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同譚某、劉某、楊某在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註冊成立日照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貿易的前提下,通過被告人牛某某、高某某、官某某的介紹和聯繫,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從中獲利。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同周某某在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註冊成立了東阿縣某某紡織有限公司,通過官某某的介紹和聯繫,對外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從中獲利。

【案件辦理情況】

本院以被告人高某某、譚某、劉某、楊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被告人牛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被告人石某某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向嵐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在對被告人高某某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發現被告人牛某某、譚某的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系外地人,已查實的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但還有大量的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且還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有社會危險性,因此對被告人牛某某、譚某某進行追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石某某系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因此對石某某追訴。被告人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遵守相關規定,決定逮捕劉某。本案六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其中五被告在審查起訴階段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12月31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的刑罰。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涉及跨地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仍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未歸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有五名被告人退回不同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積極配合補交稅款,為國家挽回了損失,有效地規範了國家增值稅徵納秩序,即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保障了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下五十萬以下罰金。

在上列案例中,檢察機關結合本案件的具體案情,結合各被告人到案的情況,退回非法所得或者稅款的情況、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綜合分析,依法認定高某某、譚某、劉某、楊某、牛某某、石某某有罪並及時追捕、追訴、提起公訴,依法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


四、督促嵐山區碑廓鎮政府等部門關停魯蘇邊界非法砂石場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嵐山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碑廓鎮和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柘汪鎮邊界存在多家非法砂石加工場,違法佔地、汙染水源和農田,噪音及粉塵汙染影響周邊群眾生活,砂石運輸危及道路和群眾生命安全,生態環境遭受破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村民多次反映,相關執法部門雖多次查處,但因邊界管轄權不清而遲遲未得到有效解決。

【調查和督促履職】

嵐山區檢察院迅速啟動魯蘇邊界聯動機制,運用“無人機”設備開展現場實地勘查、取證,併到鄉鎮經管站、供電所等調閱資料。經調查發現多家非法砂石加工場未辦理用地、環評等手續,擅自從事洗沙和加工石子行為,致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2019年3月25日,嵐山區檢察院依法向區碑廓鎮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嵐山區碑廓鎮政府等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落實整改,與連雲港市贛榆區柘汪鎮政府會籤《建立邊界區域環境保護聯動機制協議書》,將魯蘇交界處行政邊界線互相延伸一公里範圍作為交叉聯合執法區域,實現跨省邊界聯動執法無縫隙。取締非法砂石加工場5家,魯蘇邊界汙染“頑疾”得到徹底整治,被破壞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典型意義】

基層黨委政府的難題公益訴訟能不能解決?跨省執法困局如何破解? 該案給出了明確答案,嵐山區檢察院在建立魯蘇邊界檢務合作聯動機制的基礎上,履行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訴前程序,督促協調交界處兩鄉鎮人民政府簽署聯動執法協議,創新提出互相跨界一公里內聯動執法,行政執法部門共同開展邊界互相延伸一公里範圍內的聯合執法行動,用最短時間、最有效方法破解了跨省邊界行政管轄權不清導致的查處難問題,使黨委政府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邊界汙染“頑疾”得到切實解決,守護了魯蘇邊界的綠水青山,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五、督促嵐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依法保護烈士紀念設施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嵐山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黃墩烈士陵園於1962年建成,該陵園系日照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0月12日公佈的日照市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陵園內建有抗日戰爭紀念碑、烈士墓區等紀念設施,共安葬革命烈士47名,其中,有名烈士11名,無名烈士36名。黃墩烈士陵園未依法設立確定保護單位,未依法劃定和公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該陵園的土地使用權屬文件、消防安全、院牆、道路等相關手續、管理制度以及相關設施不健全、不完善,未能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烈士墓周邊雜草叢生,烈士墓墓碑碑文模糊不清,墓體失修受損,影響有效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嚴重影響了群眾對英雄烈士的崇拜和瞻仰,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教育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經依法調查核實,2019年4月1日,嵐山區檢察院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文旅局、黃墩鎮政府等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黃墩烈士陵園周邊環境及設施定期進行常態化修繕維護,依法做好英烈紀念設施的保護工作,確保國家和社會公益不受侵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立即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採取了有效整改措施:明確了保護單位;對陵園進行了封閉管理,在陵園的門口裝置了大門;修建完善園區瞻仰墓道8條,並對47塊碑文及1塊陵園紀念碑進行了描紅復新處理,對47座受損壞的墓體進行修繕。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本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辦理英烈保護類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個縮影,是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司法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與多個行政機關建立聯動機制共同保護英烈權益,形成了保護英烈權益的合力,有力地推動了全社會共同捍衛英雄榮光的良好風氣,從而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某與其僱傭的船員駕駛漁船在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使用電魚設備從事桁杆電魚拖網捕撈,被漁政部門現場查獲漁獲物共計152.8千克。王某某非法捕撈行為造成了漁業資源損失,破壞了禁漁區內的海洋生態系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起訴情況】

嵐山區檢察院委託嵐山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認定,王某某非法捕撈魚貨的價值為人民幣2101元,委託嵐山區海洋發展局勘驗、評估認定,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為人民幣6303元,嵐山區海洋發展局還出具了《關於對王某某非法捕撈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修復方案》。經審查,嵐山區檢察院依法於2019年7月15日發出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侵害的海洋生態資源仍然處於無人保護狀態。2019年8月23日,嵐山區檢察院依法向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處被告賠償受損漁業資源修復費6303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市首起海洋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為了加強海洋生生物物保護,國家依法設立了禁漁期和禁漁區,但是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違法捕撈水產品。本案中,王某某在禁漁區內採用電魚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電魚設備釋放的電量魚類一般當時就會被電死,被電暈的魚類如果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電魚作業被稱為“絕戶”捕撈,採用電擊、電網等“掠奪性”捕撈方法不僅對水資源和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而且將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該案對引導本地漁民捕撈行為,有效遏制非法捕撈,保護近海漁業資源乃至海洋生態系統以及海洋生物鏈的完整具有指導意義。


七、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王某乙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本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2016年12月,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在禁漁區使用電魚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漁政部門現場查獲,張某甲、王某甲等非法捕撈行為造成了漁業資源損失,破壞了禁漁區內的海洋生態系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起訴情況】

嵐山區檢察院委託嵐山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認定,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王某乙非法捕撈魚貨的價值共計人民幣5670元。委託嵐山區海洋發展局勘驗、評估認定,張某甲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17010元,嵐山區海洋發展局還出具了《關於對張某甲等人非法捕撈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修復方案》。該案層報日照市檢察院審查後發出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日照市嵐山區海洋發展局於2019年9月10日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9月12日,檢察機關向青島海事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2019年11月20日,青島海事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支持意見,依法調解確認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王某乙賠償受損漁業資源修復費17010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在禁漁區使用電魚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這種“掠奪性”捕撈方法對水資源的破壞力非常大,使當地的海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當前非法捕撈現象易發、多發和頻發。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強化了起訴力度,維護了司法公正,保證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既對本地漁民捕撈行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又對遏制頻發的非法捕撈行為、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建立良好的漁業生態循環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八、日照某實業有限公司、張某甲

等人騙取貸款、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窩藏案

——維護金融良好秩序,服務經濟健康發展


【要旨】

該案系日照市打擊逃廢銀行債務專項活動七個重點案件之一。在辦理該案時,檢察機關堅持在辦案中服務大局、服務民營經濟發展,通過辦理案件,打擊犯罪,有效地規範了金融秩序,保障了金融安全,同時又密切關注職工權益,注重企業破產重組和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日照某實業有限公司財務逐步惡化,逐漸達到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地步。期間,該公司通過虛構投資理由、提供虛假貿易合同等手段多次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其中被告人張某甲、範某某、李某某共同騙取銀行貸款1.1億元,實際騙取貸款7030萬元;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共同騙取銀行票據承兌9700萬元;被告人張某甲、王某某還共同騙取銀行貸款1.39億元。在破產重整時,被告人張某甲還指使被告人張某丙,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刪除會計帳套,指使張某丙會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篡改會計資料,為破產清算製造障礙;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等人還通過阻止被告人徐某某投案,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等方式,妨害偵查。

【案件辦理情況】

嵐山區檢察院於2018年2月25日,對張某甲等七名被告人以騙取貸款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窩藏罪提起公訴。同時認定,張某甲等人以日照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實施犯罪行為,該公司涉嫌單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對日照某實業有限公司以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予以追訴。2018年4月17日,嵐山區檢察院研究決定撤回對日照某實業有限公司單位犯罪的指控。

2019年4月29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窩藏罪,判處張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的刑罰。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張某甲等部分被告人上訴,2019年7月16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嚴厲打擊金融犯罪,切實保障金融安全。

本案是2017年以來,日照市打擊逃廢銀行債務專項活動七個重點案件之一。該批案件的及時查處,有效地規範了金融秩序,保障了金融安全,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依法保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切實服務經濟發展。

在法院審理階段,為了企業破產重組和債權人及廣大職工的利益,嵐山區檢察院研究認為,打擊犯罪與服務經濟發展是並行不悖的司法價值追求,在一定意義上,打擊犯罪要服務於經濟發展。本案管理人提出建議撤回對該公司起訴的申請,重整後的企業投資人也多次反映情況,認為對單位提起刑事訴訟,將直接影響到重整後的公司的信用,對該公司向銀行貸款、參加投標等商業活動都將造成重大影響,不利於保障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社會穩定。

為了實現司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嵐山區檢察院於2018年4月17日決定撤回對日照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起訴,為該企業破產重組的順利進行掃除了障礙。據財政局消息,該集團重組後煥發了生機,2019年10月累計完成地方稅收1041萬元,比去年同期的50萬元,增長了1987%。

【法律釋義】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窩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王某某罪犯又犯罪案

【要旨】

罪犯又犯罪,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重新實施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類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職責,依法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犯罪現象的複雜性、犯罪主體的特殊性、辦案部門的交叉性,致使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的辦理存在一定困難,同時,罪犯又犯罪案件應該引起關注和重視。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2017年9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7月至11月,王某某多次在日照市嵐山區、東港區,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實施盜竊,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 913元。王某某多次、入戶盜竊,甚至一個月以內兩次進入同一家,造成的不僅是被害人財物上的損失,還有心理上的恐懼,以及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撤銷緩刑,與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王某某剛二十出頭,在上一次被處罰後應接受教訓,改過自新,但王某某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之後,公訴人對王某某加強法庭說理教育,嵐山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加強溝通,督促社區服刑犯的社區矯正小組中家庭的作用真正發揮。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十、陳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

——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積極參加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決從嚴從快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不受黑惡勢力犯罪的侵犯,為建設法治嵐山,平安嵐山貢獻檢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陳某某利用204國道魯蘇交界汾水段大橋修路大車不能正常通行之機,糾集徐某某、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日照市嵐碑廓鎮謝家荒村與江蘇省交界位置私設收費站,由陳某某組織指揮,通過微信、支付寶收取費用,其它人員實施查看車輛、登記車數,疏散交通等行為,並對未交過路費的貨車攔下收費,多次強行收取被害人湯某、張某,朱某等人的過路費,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及其他被同案判決的被告人,短短兩三個月時間,敲詐勒索數額即達40餘萬元。

【案件辦理情況】

檢察機關以陳某某等11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惡勢力犯罪集團6人)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判處陳某某等人11名被告人六個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嵐山區檢察院在辦理本案時,除了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提起公訴之外,還注重通過開展黑惡案件一案一整治活動,積極參於社會綜合治理,先後向國土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人民法院發出多份檢察建議,針對在耕地保護、運輸管理、刑罰的執行等方面發現的管理漏洞,要求有關機關或部門加強監管,採取措施,糾正違法,建章立制,從根本上防範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各行政執法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均高度重視,積極進行了落實整改。

【典型意義】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陳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崇黑尚惡,以黑社會頭子劉華強影視劇照作為自己在本案中收取過路費的微信頭像。該團伙好逸惡勞,私設收費站,將收取“買路錢”作為發家致富之道,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敗壞了社會風氣,逐步形成為害一方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行使刑事犯罪追訴權,對陳某某等11人提起公訴,有力打擊黑惡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通過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促進法律統一實施;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市宣判的第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此案宣判後,所有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沒有提起上訴,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

4.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

6.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7.“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於“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

11.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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