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有啥內容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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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又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了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

張居正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一條鞭法的內容,在《明史·食貨志》中有概括的敘述:“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續通典)也記載有其內容:“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根據《明史・食貨志》和《續通典》的記載,其內容可歸納為如下的幾個方面:

(1)賦役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在一條鞭法中,原來的賦(兩稅)役(裡甲、均徭、雜泛)以及土貢方物等合併成了一項。徭役一律徵銀,取消力役,由政府僱人應役。役銀也不像過去那樣,根據戶、丁來徵收,而是由人丁和田地來分擔。

(2)田賦一概徵銀。原來,明朝政府對田賦也有徵收折色銀的,但在這之前,田賦仍以“本色”為主。一條糧法規定,除蘇、松、杭、嘉、湖地區繼續徵收本色糧食,以供皂室官僚等食用外,其餘一概徵收折色銀。

(3)計算賦役數額時,要以州縣為單位,各州縣原有的賦役額不得減少。

(4)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原先田賦交本色糧食等,極為笨重,交納和管理都不方便,政府需要有里長、糧長來協助徵收和管理。改為徵銀後,交納、儲存和運輸都很方便,因此改為由地方官直接徵收,這就是所謂“丁糧畢輸於官”。

從上述內容來看,張居正在全國推行的一條鞭法,綜合了嘉、隆時期各種賦役改革措施的內容,特別是吸納了當時在一條鞭法名義下進行的賦役改革的內容,是對明初以來的賦役制度的大改革。它上承唐代兩稅法,下啟清代“推丁入畝”,是中國賦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統一了賦役,簡化了徵收項目和手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漏稅和官吏貪汙的弊端,有利於貧苦下戶負擔的減輕:役銀由以戶、丁作為徵收對象改變為以丁、田分擔,也使商人減輕了負擔,賦役徵銀,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反轉來又促進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都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並相對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史稱:一條鞭實行後,“有積鏹堆困,權子母而出之,而其家無田,不名一差”;“賈販之流權千金之資、無壟畝之田者,徵求不及焉”;可見,張居正在全國推行的“一條鞭法”是我國具有相當的進步意義。


第一站路燈


張居正是明代有作為的改革家,甚至有人認為他是中國第一改革家。在整個明代,最有名、最有作為的首輔就是他了。然而,作為一名政治家,張居正受侷限於當時的社會背景,他實行的一條鞭法的改革,雖然短期增加了明朝的財政收入,但筆者認為確加重了明朝的階級對立,間接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一條鞭法實行的背景:

明朝中後期,土地私有制越來越嚴重,地主豪紳加速了兼併土地,造成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裡,而地主豪強千方百計少繳稅,而讓貧苦百姓多繳費,造成稅賦繳納的不公平。

導致中央的財稅收入減少,財政困難入不敷出。

一條鞭法的內容:

簡單說來就是將賦役貢物等合併為一,按照所佔田地的畝數為基礎徵稅,並且不再按照過去的方式以實物徵稅,全部以銀來徵稅。

一條鞭法的影響:

1、增加一道剝削農民的白銀這個經濟的衍生品。

一條鞭法的關鍵和核心在於稅賦折銀。而其它的東西什麼清理賦役、統一收繳、計畝折納等等措施其實在帝國古典稅賦制度的框架下也是可以實行的。

小農經濟下的農民本身產出的丟失糧食等基本農產品,現在換成白銀,需要向市場出售自己的農產品轉換成白銀這個步驟。

而市場經濟本身都是逐利的行為,轉換的過程就是商人賺取利潤的過程,間接的盤剝了一道農民。

2、加重和默認了土地兼併,造成更嚴重的階級矛盾。

本身農民在進入這個新興的市場經濟中,就處於弱勢階層,商人除了賺取一定的利潤之外,還可能賺取各種暴利,比如高利貸、經濟豐收之時強壓糧價、大災大荒之年低價收受農民的房屋土地等。這就加重和默認了土地兼併。

從經濟上說,引入市場和資本的力量,等同於承認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的觀點,等同於默認土地兼併。帝國開國者所竭力關押在籠子裡的惡魔最終被放出來了。此後,明帝國的土地兼併和貧富分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


遨遊史海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推行的,這條稅收制度的推行,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 “一條鞭法”推行的背景

通俗來說,在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之前,大明王朝一直推行的是老百姓生產什麼就交什麼的稅收制度,比如說種糧食的交糧食,種水果的交水果,打漁的交魚......

但這樣的稅收制度漏洞實在太大,因為這沒有一個統一的衡算標準,這就給中間負責收稅的那幫人提供了極大貪汙便利,比如說種糧食的交糧食,他們可以說糧食質量不好,十斤只能算九斤;種棉花的交棉花,他們可以說棉花成色不好,十五斤只能算十斤......質量好壞的評定標準完全掌握在官員手中,而明代在歷朝歷代當中是出了名的工資低,老百姓多交的部分就成為了各級貪官汙吏的外快。

長此以往,國家撈不到任何好處,而老百姓的負擔也得不到減輕,白白便宜了中間那幫人。

實際上,這樣的稅收制度,不僅對老百姓無益,對官員來說也是沒有好處的,因為在這樣的制度下,東西收得一大堆,卻很少有銀子,這就導致了國庫存銀長期不足,從而還影響到了官員們的工資發放,甚至還出現了發工資發一部分銀子,再發一部分物資的現象,但是所發放的物資未必就是官員們所需要的,因此也極大地影響了官員們的生活水平。

在原先的稅收制度於國、於官、於百姓都不利的情況下,改革就勢在必行。

  • “一條鞭法”的內容

張居正正是看到了這樣的弊端,因此他決定改革,所以才推行了一條鞭法,關於“一條鞭法”的內容,具體來說,就是不管老百姓生產的是什麼,交稅的時候全部都按一定的比率折算成銀兩交給國家。

這看似簡單的一個政策,但是對國家、官員和百姓來說都是極大的便利,國家收到的是真金白銀;對老百姓來說,雖然稅賦不減,但也不至於反覆受到無良官員們的折騰,說交多少就交多少;對官員們來說也是,國庫銀子充盈了,工資就得到了保障。

  • “一條鞭法”的影響

“一條鞭法”雖然簡單,但卻是一項具有極高政治智慧的稅收制度,它將複雜的事情簡單化,它的推行極大地提高了明朝的稅收質量,對國家、官員、百姓來說,都是百利而無一害,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我國稅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聊史論今


很多人都知道,在中國歷史上,明朝的張居正改革,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由張居正力主推行的一條鞭法,對於整個明朝歷史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不過,對於張居正改革的內容和意義,很多人就不甚明瞭了。

實際上,張居正改革的意義,遠比我們的想象的要更大。

張居正首創的一條鞭法,讓中國從此開始走上以貨幣交稅的道路。

在張居正之前,明朝主要實行以物抵稅的稅收政策。也就是說,老百姓生產什麼,官府就收什麼。農民種地,那官府就收糧食;漁夫打魚,那就交魚;織工生產布帛,那就交布帛……

這種稅收制度,存在著兩個很大的問題。

一個是如何處理稅收的問題,一個是中間容易貪汙的問題。

因為是以物抵稅,官府收上來的東西五花八門,使得分類、存儲和分配又成了一個大問題。

所以,在明朝初年的時候,就經常會有非常可笑的一幕出現:官員們上班今天領了俸祿,領的可能不是錢,而是一匹布,或者幾擔柴,或者是幾袋大米。下了班之後,官員們還得自己去集市上把這些東西賣掉。

別笑,這就是當時的實際情況。

除此之外,貪汙也是一個大問題。既然是收取實物,那麼當然要有對實物進行釐定的官吏。這些官吏如何判斷貨物的質量,這裡面可以操作的空間就太大了。想要通過這裡面的利益貪汙受賄,簡直不要太容易了。

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到了明朝中晚期以後,雖然國家依舊龐大,但是稅收政策,已經成了一個千瘡百孔的破網。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自然也就迫在眉睫了。

張居正當時面對的,大抵就是這樣一個情況。

不過,在此之前,還有一件事,對於張居正改革,起到了非常關鍵的影響。

那就是大航海時代的開始。

隨著大航海時代的開始,大量白銀從美洲被開採出來,漂洋過海之後,最後抵達了中國。中國本身並不是一個產銀國,所以在明朝以前,官方很少用銀子作為貨幣,更多的是使用銅幣。不過,隨著銀量的逐漸增加,到了張居正事情,白銀已經完全可以承擔作為流通貨幣的職責了。

既然這樣,那就改吧!

根據這些條件,當時作為明朝首輔的張居正直接下令,對以往的稅收制度進行改革。以後不管是誰,交稅一律用白銀就行了。

如此一來,既能避免底層官吏進行貪汙受賄,又能快速核定稅款,可謂一舉數得。

張居正的改革,對於中國稅制的發展,都是有著很重要的意義的。可惜的是,後來隨著張居正的去世,萬曆皇帝對這位前首輔反攻倒算,當初的一條鞭法改革,也被逐漸廢棄了。要不然的話,明朝說不定還能再多延續個幾十年。


深藍妖火


張居正是一個頗有爭議的人物,他有能力也有野心,甚至還一度和太監合作,為當時的人們所不齒。但後人對他的評價卻頗高,尤其是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更是歷來被人所推崇,是封建社會後期不可多得的政治家。

張居正的首輔之路

張居正和徐玠、高拱交好,嘉靖時期的奸臣嚴嵩忌恨徐玠,和徐玠關係好的大臣都紛紛撇清關係,避免受到首輔嚴嵩的迫害。唯有張居正照常和徐玠交往,張居正這種“反常”的行為,反而受到嚴嵩的敬重。

等到徐玠做了首輔,張居正受到重用,做上了禮部尚書,兼武英殿大學士。後來,張居正又幫助高拱坐上了首輔的位置。可以說,張居正的政治才能是非常優秀的。但不巧合的是,高拱和徐玠關係非常惡劣。在高拱打擊徐玠家人的時候,張居正幫忙說好話,張居正被高拱手下誣陷“收了徐家賄賂”,最終張居正、高拱兩人鬧掰。

於是,張居正這次打算自己坐上內閣首輔的位置。而恰在此時,司禮監秉筆太監馮保和高拱發生矛盾,兩人鬥爭甚至到了白熱化的程度。高拱準備驅逐馮保,但把消息告訴了張居正。而張居正表面答應,暗中卻通知了馮保。以有心算無心,高拱一敗塗地,被驅逐出朝堂,首輔便落到張居正頭上(萬曆元年,公元1573年)。而此時的萬曆皇帝,才剛10歲。

張居正內連馮保,同時巴結皇太后,最終大權在握,就連小皇帝都非常害怕他,稱他為“張先生”而不稱臣。張居正對小皇帝擺出了一副嚴肅面孔,也為張居正被秋後算賬埋下了隱患。從萬曆元年到萬曆十年張居正去世,他的行為近似權臣。但就是這短短的十年,張居正卻推行了歷史上有名的“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內容

張居正當上首輔後,為了改變當時吏治腐敗、邊防無力、財政危機等危機,出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而當時朝廷財政面臨崩潰,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便是貴族、官僚、地主等特權階級,隱瞞他們兼併的土地,從而拒不納稅。如此一來,土地越來越集中在這些人手中,而國家所能收到的賦稅也越來越少。

張居正對此看得很清楚,他決定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在萬曆五年(1577年),張居正提議丈量全國各種類型的土地。並且對貴族、官僚、地主等特權階級提出警告,讓他們不得阻撓土地丈量。但張居正的這個舉動無疑觸犯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利益,阻力很大,一直到萬曆九年才把全國土地丈量完畢。在萬曆九年,張居正在丈量土地完畢的基礎上,正式推出了“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上承唐代兩稅法(夏秋兩次各交稅一次,因名兩稅),下啟清朝“攤丁入畝”,是中國賦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那麼,這項制度具體是怎麼回事呢?

第一,賦役合併,以丁(人丁)田(土地)為依據徵收役銀。原先的農民,除了交兩稅之外,還要出力役(比如替官府修橋、鋪路、挖河溝等)。而且,還要上貢當地的土特產。而現在,則可以摺合成銀子。徭役所需人力,則有官府自行招募。

役銀原先是根據戶、丁來徵收,但這容易造成不公。許多農民丟失了土地,被特權階級所兼併,但農民還需要承擔大量的役銀。一條鞭法實行後,役銀則根據人丁和土地來分擔。在具體實行的時候,有的以田為主,有的以丁為主。比如人丁承擔四分之一,田地承擔四分之三;有的人丁承擔百分之六十,田地承擔百分之四十;或者人丁分擔一半,土地分擔一半。

這樣一來,役銀和田地掛上鉤,原先佔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階級,便需要交納大量的役銀。如此一來,國家的財政自然得到緩解。

第二,田賦不再收糧食,全部折現為銀子。在“一條鞭法”之前,農民交田賦主要以糧食為主,也就是拿實物來交稅。這樣糧長、里長組織交糧,十分不便,也難以運輸,現在全部改為交納現銀(蘇、杭等地還繼續收糧食,供應皇宮等食用,其他一律折為現銀)。但這樣也有弊端,農民交稅就要拿糧食先換成銀子,一些奸商便可以在糧食價格上大做文章。

那麼,州縣如何確定每個人需要交納的役銀數額呢?這就要根據以前的數額為準,各州縣交納的數額不得低於原來的數目。根據土地、人丁,計算出每個人所需要交納的賦役銀子(還需要交納一定的損耗,即火耗)之後,由地方官直接徵收,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和項目。

一條鞭法的影響

一條鞭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漏稅的問題,也使得貪官汙吏沒有了巧立名目橫徵暴斂的機會。對於貧苦的底層勞動農民,也減輕了相應的負擔。商人也因此受益,賦役全部改為徵收銀子,促進商品經濟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的萌芽。

張居正推出“一條鞭法”的目的,是挽救明中葉以來朝廷積貧積弱的現狀,是為了挽救統治危機而搞的一場改良活動,自然不可避免地帶上了階級和時代的侷限性,其對勞動人民的剝削依舊嚴重。

但總體來說,“一條鞭法”,對於當時吏治的澄清,減少官員巧立名目的征斂,是有一定作用的。在軍事上,隨著國家稅收的增加,也改變了邊事久廢的局面。

俺答款塞,久不為害。獨小王子部眾十餘萬,東北直遼左,以不獲通互市,數入寇。居正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成梁力戰卻敵,功多至封伯,而繼光守備甚設。居正皆右之,邊境晏然。

一條變法主要是為了解決財政危機,自嘉靖以來,明朝財政年年虧空,經過張居正的改革後,財政變得富裕起來。

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去世,萬曆皇帝親政。在宦官的引導下,生活日益放蕩的萬曆皇帝,想起張居正以前對他的拘束,內心十分痛恨。

其他官員見風使舵,紛紛上書抨擊張居正。於是,萬曆皇帝追奪了以前封賞張居正的一切,並且下令抄家。張居正的家人,或流放或餓死,連張居正本人也差點被開棺戮屍。當初被張居正舉薦的官員,全部被貶斥,張居正的許多改革也被取消。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雖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延長了明朝的國祚,但並沒有改變明朝賦稅制度深層次的弊病。張居正並不想觸動大官僚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對於農民起義更是嚴酷鎮壓。因此,晚明的財稅制度已經病入骨髓,國家機器的敗壞也無力挽回。


歷史摩天輪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發明者為桂萼,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

最早在餘姚、平湖二縣已實行“均徭一條鞭法”:“凡歲編徭役,俱於十甲內通融隨糧帶徵。”《明史·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枆。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戶、丁分別徵收實行、徵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徵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稅戶輪流徵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徵收解運。有專家指出:“從歷史看來,一條鞭法的產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改革役法,田賦方面的改革是由於役法的改革而來的。”

一條鞭法之目的有三:簡化稅制、增加收入、方便徵收稅款。

前夕措施

明宣宗時期,大臣周忱在江南實行平半法,即田賦、伕役平均徵收,以銀為稅,是一條鞭法的始祖。

明世宗時期,大臣傅漢臣奏請將稅制合一,單一徵收,世宗反對。

明世宗嘉靖三十五年,蔡克廉倡議,並在隆慶二年由劉光濟在江西實行一條鞭法。

明神宗萬曆六年,首輔張居正清丈全國土地,並倡議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明神宗萬曆九年,全國正式推行一條鞭法。

措施

“賦稅合一,按畝徵銀”把田賦、伕役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徵收。原來按丁戶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田畝。

在實施一條鞭法之前,錢糧徵收由糧長和裡甲長負責。一條鞭法實施後一概由官府徵銀僱役,以丁銀取代力役。

除蘇、松、杭、嘉、湖地區徵收本色漕糧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區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簡化徵收手續,取消裡甲徵收,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成效

增加國庫收入

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

推動生產力

一條鞭法明文規定稅以銀徵收,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促進了銀錢貨幣流通的發展。

為換取繳納稅金所需的銀,更多的農產品、手工業產品進入市場,促進了自然經濟的瓦解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一條鞭法的意義在於適應了社會發展趨勢,鬆弛了傳統的人身依附關係,稅收開始轉為以資產計徵,使賦稅負擔趨於合理。

化簡後遺症

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

無田者免差力役

一條鞭法“按畝徵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賦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

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高收入的商人徒享富裕。荒年時,農民因繳稅不划算,大量棄田流亡,到崇禎時期,因應白銀升值,種田的收入連交稅都不夠,農民大量棄耕,許多成為流賊。


孤膽騎俠


萬曆初年,首輔張居正進行一條鞭法改革,並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一條鞭法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其一,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

其二,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

其三,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

其四,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徵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

通俗的理解就是:將所有的賦稅併為一項,只收一次,而且徵收貨幣稅。

那麼,為什麼要實施“一條鞭法”呢?主要有幾個方面原因:

隨著明中後期土地兼併情況日益加劇,出現了一大批地主豪強,他們強佔農民土地,並逃避相關的賦稅。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貧富之間的嚴重差距,形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情形。再加上長期以來的朝廷貪汙腐敗等現象,嚴重導致了國庫空虛,而苛捐雜稅現象又使民不聊生。

同時,明朝時期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不少失去土地的農民都棄農從商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白銀貨幣的流通多了,白銀廣泛使用,為“一條鞭法”實施折銀徵收提供了有利條件。

而且,明朝中後期出現稅種和徭役名目繁多、層出不窮的問題。明太祖朱元璋本身是赤貧貧農出身,對元朝末年的苛捐雜稅深有體會,因此在建立大明之初,他就說過稅制要“法貴簡單,使人易曉”。

這話是對戶部說的,意思就是稅收制度要簡單、清晰、明瞭,避免繁瑣複雜。諸種原因,使得張居正採用“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將各種名目繁多的稅種和徭役全部合計成一種,同時用上稅來代替徭役。不願意服徭役的,就花錢頂替,這樣一來,農民的所有負擔就合併成了一個。

一條鞭法推行之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這次變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明王朝的實力——明朝萬曆年間三大戰役都獲得了勝利:聯合朝鮮擊敗了日本;擊敗了安南入侵;平定了西夏邊軍的叛亂。

而且,白銀成為了賦稅的標準。白銀的貨幣功能得到釋放之後,對全社會的經濟生活都起到了協調作用,極大地促進了商業的發展。

然而因為封建時代的侷限性,在實施過程中,一條鞭法逐漸變形,最終又產生了新的弊端。

“一條鞭法”將田賦力役合而為一,按畝計數,以銀納稅,簡化了手續,明確了任務。但是具體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是巧立名目,鞭外加鞭(類似於稅外加費),某些地方收取的手續費竟超過正供的一倍以上。其中最重要的是,一條鞭法並沒有產生新的利益,而是分割了原有的利益,引起了大部分地主豪強的不滿。

萬曆十年,權臣張居正病逝。他死後,被政治清算,一條鞭法改革也逐漸被廢止。





天香引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的做法就是賦和役合併一起收,再將一個地方的人頭稅轉變成這個地方的徭役。一石糧食摺合銀子若干,每人交銀子不交糧,最後將役銀和賦銀合併徵收。只收一次,相當於平時都沒有官府騷擾百姓徵稅。減輕了農民對土地的束縛,就是說你只要交了一些銀子,你平時種不種地無所謂,只要你拿得出這些銀子,你可以去從商或者是做其它行業。這就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族資本主義的萌芽,使得金銀流通量的增大。

但是這個一條鞭法政策它觸動了大多數人的‘蛋糕’抽痛了上至統治者下至平民百姓的臉,以至於最後落入人亡政息的局面。


鼠年有猴


 非常榮幸能夠為您解答問題,希望能幫助到您。

在一條鞭法實施以前,明朝傳統的賦役制度是將賦和役分開徵調的。賦以田為對象,分成夏稅和秋糧,向田主徵收;役的對象是人丁,官府需要力役時,按戶出丁,輪流應役。官府分別把每戶的田地和戶口,記錄在魚鱗圖冊和黃冊上,作為徵調賦役的依據。隨著土地兼併的擴展,戶丁逃亡,田地隱匿,使得這兩個文冊的記載十分混亂和失真。那些善於隱產瞞丁的富戶,和享有優免權的權貴,“地連阡陌,而欺隱無稅”,貧苦農民往往產去而稅存,弊端百出。統治者在田賦以外加派的貢品,對戶丁的任意役使更是數不勝數。這樣苛重的剝削和混亂不堪的賦稅制度,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迫使農民“甘願拋荒田產,避役四方”,或者“逃亡山林,轉為盜賊”,使得階級矛盾日益加劇,國家稅源枯竭,人丁短缺。到嘉靖、隆慶年間,可收租賦的田地日漸減少。公元1571年(隆慶五年)的徵賦地比公元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減少近一半,戶丁的流亡也相當嚴重,這對封建政權來說,是個很大的危機。為了穩定統治,減少財政損失,必須重新清查土地、戶口,改革賦役制度。地主階級中一些有作為的官吏,也為此作出許多努力。

  

  公元1539年,應天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提出“以田為母,以戶為子”的辦法辦理賦役。後來相繼有人提出“綱銀”和“一串鈴”的辦法。按照《明史·食貨志》的說法,綱銀就是把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易知而不繁,就像網之有綱一樣。一串鈴則是一種夥收分解的辦法。這都是一條鞭法的先導。嘉靖末年,經海瑞、龐尚鵬在江南地區大力推行,才逐漸推廣開來。公元1581年在明代著名政治家張居正主持之下,在全國實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具體內容是:通計一個州縣的賦役,量地計丁,丁糧全部交官。一年中所需的力役,由官府僉募,付給工食費用。其他雜稅土貢等也與稅糧合為一條,計畝徵銀,由官府折辦。這就是一條鞭法。一條鞭法現在看來簡單,但在當時卻是一項重大改革。力役從按戶丁籤派,改為賦役合一,一律按畝徵收銀兩,戶丁只要出錢就可以免除力役。這無異於從實際上取消了力役,從而削弱了人身依附的關係,開始有了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有利於商人、農民、僱工的謀生活動。由於銀兩可以用來代替實物,繳納賦稅,這就改變了徵收實物稅的舊制,擴大了銀兩的流通範圍。這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了刺激的作用。同時,在一條鞭法實行的初期,把一切苛捐雜稅歸併成一種,簡化了徵收的手續,減少了官吏從中舞弊的機會,改變了某些賦役不均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所以一條鞭法的實施,在當時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覓史記


序言:

張居正是明朝中後期的一名權臣,在萬曆皇帝年幼的時候輔佐他十年的時間。一條鞭法也是在張居正改革期間提出來的一項稅收政策。一條鞭法是繼唐朝中期兩稅法以後,實現的又一次稅制的重大變革,對我國後世稅制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下面我們就來一一的分析一下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一)一條鞭法的內容

一條鞭法主要的內容就是廢除力役,把力役改為徵收銀兩,除此之外還有把一部分力役攤入田畝。但是一條鞭法並沒有全部的實現攤丁入畝。只是實現了一部分,所以說總體的影響力不如雍正年間的攤丁入畝大。它的具體內容如下:



  • ①、力役和田賦都徵銀。力役和天賦都改為徵收銀,兩是一條鞭法的重要內容。實際上明朝通過這種方式取消了力役,實現了政府派人服勞役。向政府僱人服勞役的轉變
  • ②、力役攤入田畝。張集鎮改革期間明確規定,把一部分勞役攤入到田畝當中。其實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稅收的公平。但是在這一時期只是實現了部分的攤丁入畝並不是全部的。
  • ③、統一編派。因為在明朝前期各種雜稅雜役非常混亂,非常不利於稅收的徵派。而且給很多官員貪汙製造了可能性。所以在張居正改革中明確規定所有的稅收項目要統一合併為一個大的稅收項目。做到統一編派。
  • ④、改變徵收方式。過去的稅收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民收民運,在張居正一條鞭法改革期間,要求所有的稅收都要由官收官解。



(二)一條鞭法的影響

一條鞭法無論是對明朝當時,還是對後世社會影響都是非常大的。這種影響不僅體現在稅收單方面,而且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具體影響如下:

  1. 統一的稅負,抑制豪強偷稅漏稅。其實一條鞭法的一個重要影響就是把雜亂的稅收統一化。這對明朝來說是意義非凡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豪強偷稅漏稅。
  2. 把力役攤入田畝,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均平賦稅。減輕一般自耕農的賦稅壓力。對於地主豪強來說,他們的稅負壓力會有所增加。
  3. 把力役改為徵收銀兩,有利於減輕人身依附性,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且有利於增加人口的流動性,對當時社會上勞動力不足的問題有很大的改善。



結束語:明朝的一條鞭法,對維護明朝後期社會的穩定,財政的安全有很大的積極。

一條鞭法是一項很重要的稅收改革,雖然在張居正去世以後,一條鞭法又有所荒廢。但是總體來說是得到了貫徹執行。在清朝康熙和雍正兩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又實行了攤丁入畝,從而最終形成了完善的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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