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收了買方3萬元定金,現在不想賣了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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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賣家再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後面又不想賣了,最好的方法是找買方協商解決,當然如果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又不想賠償毀約的話,第一,如果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一方為婚姻存續狀態(就是已婚狀態),賣方配偶未在合體上簽字,合同是有瑕疵的,房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生效的,如果只有一方的話,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第二:要看簽署買賣合同時的約束條款,再看自身房產是否有瑕疵(比如:債務糾紛、產權糾紛、產權不清晰)等等,影響產權轉移的情況,讓買方知難而退。第三:如遇買方協商和明知產權糾紛還不解除合同的情況,可以讓自家親屬向法院申請債務查封,產權無法轉移的情況。當然,最誠信的做法當然是履行合同,實在有困難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雙倍賠償買方,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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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要看售房合同對違約責任是怎麼選擇的。在正規中介處買房一般違約責任追究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定金的雙倍返還,收了買方三萬元定金,就要給買方退六萬!等於損失三萬。第二種是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並退還三萬定金。也就是損失總房款的20%。第二種違約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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