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因為疫情公司決定延遲到2月17上班,但是不計薪水這個合理合法嗎?

嘻嘻哈哈哈過一天


你好,針對你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在從法律角度回答該問題前,也查看了其他網友的回答,本人也認同在疫情面前僱主與勞工共同努力、應對疫情,勞工也要理解資方的各種困難,雙方要相互理解。但既然是從法律角度看待這事情,那還是先看看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析。

1、法規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2、法律意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決定停工至2月17日,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30日),企業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本月的工資。若在此停工期間不計薪水,則不合理、也不合法。

若停工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則企業只發放深圳最低工資80%的生活費即可。

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上述法律規定兼顧了勞工當下利益與資方的長期利益,平衡了雙方的利益,比較合理。面對疫情,要大家共同面對、努力,但也要依法防控疫情、依法解決因疫情出現的各種社會問題。

以上僅為林肯法律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林肯法律


我也收到公司通知,但是,老闆在微信群裡說的一句話,卻讓我蠻感動的。

老闆說:按照疫情情況,公司復工時間會延長,但是,現在疫情具體情況還不清楚,在公司留守的,做好隔離工作,還在家裡的,等具體通知時間上班,我承諾,在這期間,公司會發放基本工資給大家,保證大家正常的生活開銷,在這期間,做好防護措施,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期待看到大家安全回到公司。

我們公司不是國企,也不是外企,只是普普通通的私人企業,但是,公司成立至今已經20年了,我想這跟老闆的人品和魄力還是蠻大關係吧,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員工跟著老闆20年。

在這段時間,不計薪水合理嗎?

其實,國企和外企可能薪水會給到位,但是,作為私企,我想說的是,公司在這段時間也是沒有收入的,房租,客戶貨款也把老闆壓得踹不過氣了,國家法定的假期都是帶薪假期,但是,這個疫情這麼突發,有誰能想到,都是措手不及。

當然,可能員工有房貸車貸要還,需要錢,但是,老闆也有壓力,不給是本分,給是情分,這完全是看老闆的為人和魄力了,也不能說怪誰,如果老闆為人不行,就算給了你,還不是會照樣想辦法,把你榨乾?

誰叫我們寄人籬下呢?想開點就好了。

溫少爺:專注於職場與個人成長分享,關注我,我們一起迭代,一起成為職場達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隨手點個贊,對溫少爺是個鼓勵!】


溫少爺


1. 國家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10日,這段時間理應計算工資,國家規定咱也要相應遵從。

2. 2月10號以後疫情未解除情況下,企業讓員工休假,分兩種情況:

a. 員工有年假的,應該優先按調休年假安排,工資照付,跟休年假一樣處理

b. 員工無年假的,那麼假期按照無薪假處理,合情合理,沒有工作沒有勞動報酬,就像請事假一樣處理。

我自己公司是這樣處理的,員工一律暫定3月2日週一開始上班,2月份除國家法定延長的假期按正常工資計算外,2月10日以後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也算是給員工的福利了。


江南大盜大刀剁豆豆


個人看來首先延遲到2月17號,稍微顯得有點過於樂觀了。

我們公司先延期到10號,又再次延期到17號,按照當前疫情判斷,17號能正常上班的可能性很小。可能會繼續保持,鼓勵各自隔離的狀態。

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無法直接判斷是否合理或者合法,而要根據如下幾個變量做動態參考。


一、是否有年假可抵消

如果有年假做抵消的話,期間的工資應該正常發放。

如果沒有年假,可以按照事假協商。

因瘟疫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企業和員工都是受害者。

所以可以在事假的基礎之上,適當補貼員工損失,但不能要求全額補貼。


二、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做比例商討

公司在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員工從道理上講要支持自己的公司。

公司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需要儘可能多的提高工資支付的比例。


老鄉雞就是一個很鮮活的案例。
員工集體簽字申請不用支付工資;而老闆怒撕申請表,表態歲損失達5億,但保證全額支付工資。


關鍵時刻,公司和員工均要放下以往可能存在的成見。

同心協力,共渡難關。

沒有一個公司可以離開員工而發展,也沒有一個員工可以離開公司而實現自己的價值。

莫不要因一時短視而相互刁難。

最後,回答這個問題雖然簡短,但參考了眾多律師的講解。

祝大家2020一切順利。

(因網速太卡,圖片無法上傳,將就看字吧)



深井之冰


我是一名私企的經營者,我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助,或者說關懷獎金。但我也無法全額髮放工資。因為我需要承受租金,訂單的取消,已經即使開工,後面一段時間生產經營暫時仍然不能穩定的損失。另外,我得員工中尚沒有人主要要求我全額髮放。如果有樓主這樣的員工,我認為私心太重,日後也不會重用,或者找機會停止合作。私心過重,團隊永遠不穩定。


馬蕩天涯一浪子


延長假期到17日是政府為了控制疫情。

不幹活企業不發工資也是合情合理的。

許多私人房東不免租金也是合理並且合法的。因為銀行也不免房貸呀!

但是有部分實力強的企業會給員工發基本工資,有愛心有格局有實力。

面對疫情,政府、銀行、房東、企業、員工一起來分擔了。

如果企業一力承擔,企業倒閉了,員工也得失業,損失更大。


鄧冠衛


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在這個時期,企業主需要給員工照付工資。只是要求企業讓員工優先按照休年假的方式來辦,沒有年假可按照公司規定按事假來處理。


其實在疫情非常時期,個人沒有工作拖過一兩個月多數都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於企業來說,可能就沒有那麼好捱了。因為企業是自負盈虧性質,所以不管生意做得如何,有無盈利,他該給員工的工資卻是一分都不能少。


在員工放年假和前期延工的這段時間,企業是要照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如果員工人數眾多的話,這筆開支不會小。但是在停工時期,企業無法生產和發貨,就無法產生盈利。


同時因為放假,有些應收賬款一時還無法收回來,比如客戶欠款、在押賬款等等。但是有些應付賬款它卻沒法逃得過去,比如廠租、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員工工資、社會保險以及銀行貸款等等。企業的損失,國家沒有可能提供過多的補償,此時企業要靠什麼來渡過難關呢?公司倒了,會有大批的員工失業,這就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


在這樣的特殊時期,深圳政府已採取了很多的維穩措施,來支持企業渡過難關。比如:


1、鼓勵生產防疫物資的企業擴大技術改造投資,企業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購買的設備,政府將按不超過設備投資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對租用市、區政府以及市屬、區屬國有企業持有物業的非國有企業、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和個體工商等,免除2個月的租金。並鼓勵其他私人物業主給予企業減免租金。


3、依法依規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4、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5、反還企業城鎮汙水處理費。

6、減輕工商企業用電成本。

7、依法依規延期繳納和減免稅款。

8、幫助企業穩定現金流。

9、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10、加大產業資金傾斜支持。

11、進一步釋放“四個千億”政策紅利。


12、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的運營保障支持。

13、加大援企穩崗力度。

14、實施靈活用工政策。

15、加大企業中技能培訓補貼力度。

16、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保障。


國家鼓勵不管是個人還是團體,政府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都來齊心協力,萬眾一心,一起攻克艱難、共度難關。這不應該只是一句空談,企業承擔了它應有的責任,我們個人也應盡力地做好自己的義務,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這種時候我覺得我們不應該過多地關注於個人得失,而應該對社會和企業多抱以寬容和感恩的心態。我們應多關心企業,並和全公司人一起努力,幫助企業挺過難關。畢竟公司安好,我們才能施展抱負,才會有工資來養活自己和家人。大家覺得我說的對嗎?


賣電子尺的元姐姐


這種情況,根據最新的規定,由於因疫情不上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不上班的時間,企業應該根據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發放工資。而勞動合同上一般寫的都是基本工資,從2月9日到2月17日,也就8天,在深圳的私企,估計也在1000元左右。

若因疫情不上班的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規定是企業可參照當地人社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

政策是這樣,但考慮到疫情對小微企業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老闆也不是故意讓你不上班,所以,員工也應該理解老闆的難處,也可以在運營正常後,特別是企業的效益比較好時,心平氣和的和老闆提及此事,通常老闆都會以獎金的形式補償員工的。若企業運轉不正常,效益又不是太好,你是老闆,你會借錢來發這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嗎!理解萬歲,當下,大家都健康平安就是最大的財富和幸福!


紅藍推演


題主情況跟我一個同學的公司一樣,他們公司也是推遲到2月17號上班。我這同學收到通知之後,也是第一時間問了我這個問題,我是這樣回到他的,我們可以從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3個方面去看待。

我們具體分析如下:

一、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合法性分析

根據廣東省政府在官網發佈關於廣東省企業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的延長復工通知看。按國家法定節假日標準,原本春節就是7天;因今年疫情問題,國家通知延期2天,所以今年的春節假期就是9天;按常理大多數企業年假都是遵照國家標準放假,即按照往年的年假慣例,企業2020年的開工日期是2月3日;後又因各地區政府發佈延長復工通知至2月9日24點。

所以,正規企業做法是2月1-2號上班給與3倍工資,2月3-7日上班的給與正常工資,2月8-9日上班的給與平時的2倍工資。

按照這樣推算,2月10日起及往後的日期因疫情耽誤或調整復工的時間裡,正常工作日(週一至週五)按照正常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週末休息日上班按照平時的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給與平時的3倍工資。

當下大多數企業還不能做到這樣的胸懷和格局,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在疫情期間給未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勞動者而支付全額薪酬。但是至少會給與員工一些較為合理的計薪。

所以該深圳某企業的延遲開工不計薪的行為不合法。

二、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合理性分析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勞動者同工同酬,既然大家沒有進行實際的勞動,所以企業不給員工發放薪酬也是合乎法律的。

因疫情同步國家和政府的調控日期,要按照國家的標準發放工資,之後的日期也應該一樣。那麼企業一直未真正創造價值,員工長時間不工作,還給工人發放正常工資,企業怎麼生存?

從這一點看讓企業承擔很大用人成本,完全不合理。

在特殊時期,員工延期不上班發全薪與企業未獲得受益卻要支付高額工資之間的矛盾,顯得非常不合理。

三、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公平性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能來源於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等;也可能來源於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

當下發生疫情應屬於自然現象的不可抗力時間。

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是一種免責條款。依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包括勞動合同),雙方有合同約定的遵從約定,無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但是大多數公司和勞動簽訂的的勞動合同均沒有設置不可抗力條款,所以我們可以跟企業協商解決薪酬問題。

所以,企業和員工要站在公平的角度,互相平衡價值,協商疫情期間的薪酬給付,這才是最合理、公平,又合法的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逢言職場說建議:企業和員工要站在公平的角度,遵守法律和追求合理性,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才是最好的辦法。

一是企業對員工的價值、貢獻及未來進行衡量,員工對企業的忠誠、付出及期許進行衡量,協商折中選擇合理的薪酬;

二是根據不同的崗位特性進行工作安排來定薪酬,比如能異地遠程辦公的,是否可以安排遠程辦公為企業創造價值,領取全薪;不能實現遠程辦公的人員,根據價值貢獻等去評定合理的薪酬留住優秀、忠誠的員工等。

所以企業可以定製個性化方案,因人、因崗、因價值、因貢獻等多維度去評定每一位員工給與員工公平、合理、合法的薪酬,但是絕對不能像題主所說的不計薪。

員工也要站在更高角度去衡量自己的價值和理解企業的最後評定結果,企業也不容易。


以上是我對於問題的理解,給出個人觀點,希望能夠為你提供參考!如果對你有幫助,歡迎關注、轉發、點贊~

我是@逢言職場說,跨境電商HRM,專注職場領域,分享實戰職場乾貨、走心成長心得、職場進階秘籍。

逢言職場說


這個問題估計不少朋友都很關心。從法理上來說,因為疫情公司延遲上班但不計薪酬,無論是在私企還是國企,完全不計薪酬,還是存在違規違法的問題。


在疫情爆發初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就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雷哥不妨簡單來解讀一下,幫助大家瞭解具體的內涵。

解讀一:降薪可接受

文件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因為疫情影響推遲復工的,是可以跟員工協商調整薪酬的,也可以讓員工輪崗輪休。換句話說,企業不能開工,員工不去上班,企業要求降低員工的薪酬,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


從這個角度來說,降薪是可以的,並且要求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但是法定假期結束後(2月3日起)不能開工的日子,全部不計薪酬就有點偏離文件的要求了。

解讀二:不能沒薪水

文件明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上面的內容就更清楚了,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企業都要支付標準工資,題主的單位停工也就到了2月17日,還沒有超過一個月,當然必須要發放工資,至少要按前一條的要求,多種靈活方式協商確定,而不能單方面就砍掉了員工的薪水。哪怕比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也不能不計薪水。

解讀三:仲裁可延期

文件明確: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期間,大家都不方便外出,甚至有的朋友還在老家待著呢,難以找機會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這樣的話,很可能仲裁時效就會過期。而文件也說明了,因為疫情的影響,這種時效是可以延期的,當然可以去找主管單位為你撐腰討說法。

綜上所述,企業延遲復工,延遲的這段時間,應該給與員工相應的薪水報酬,而不能全部取消、一分不給,這就是違法違規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從現實的和人情的角度來看,企業能夠充分考慮員工的健康安全,不計企業因為停工而產生的損失,推遲復工時間到2月17日,這本身也算是一件有積極意義的事情,所以,換位思考,互相理解吧,都挺難的。

只有我們大家眾志成城,齊心抗“疫”,社會恢復正常,我們的生活才能步入正軌,大家一起加油吧!

我是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問答達人、問答青雲計劃獲獎者【雪天驚雷】。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並關注我,雷哥將把職場乾貨與您分享到底,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