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輛車,在物業都交了一年的錢,可是物業告知,第二輛車要多收3倍的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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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類似的問題,第一臺車每月70元的停車費,當時是刷卡進出,用一張卡停2臺車(佔了便宜),後來到物管準備給另一臺車,再辦個停車卡,物管說第二臺車每月要200元,最後決定一個都不辦了,直接將車停在小區外面的河邊上,不交錢了,洗車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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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上合理不合理,這要看權利人的決定和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如果是全體業主的共有車位,那要看業主大會(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授權。沒有授權,物業沒資格收費。

作為物業公司,在小區並沒有任何原生權利,所有權利均源於物業管理合同。

至於第二輛車三倍收費是否合理,這要看小區的具體情況,如果車位是全體業主共有的,為了優先滿足業主停車,對於首車收費進行折扣優惠並無不妥。當然,反過來看,也可以看成是第二輛車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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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物業把業主的公共車位進行包月半年出租給一部分業主作為專用專享車位本身就不合法,物權法規定小區內部公共區域及化設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作為小區的業主,不但擁有公共區域所得的收益權,同時也擁有對公共區域的使用權。但是任何業主都沒有公共區域的專用專享權,物業或業委會把小區車位給一部分業主作為專用車位不符合物權法,是和物權法相牴觸的。

物業規定第二輛車3倍租金那更不合法,他一輛車交一份,兩輛車就交兩份。物業沒有權利對業主收費實施雙重標準。所有的矛盾都在物業或業委會把公共區域分配給了大家作為專用車位了,法律的規定是小區公共車位業主有權使用,但是業主不使用的時候沒有權利不讓別的業主使用。

正確的做法是業委會把公共車位委託給物業管理,物業以計時收費的形式進行收費管理。這是合法也是最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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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起車,交起錢,如果車位錢交不起,就別窮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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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佔用有限資源我們一臺月保300元第二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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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第二輛車多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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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純粹多餘的,應堅決徹底取締!正經事沒幹多少,快演變成惡勢力!小區不是物業的,驅逐物業是權利!業主自治最適宜,沒張屠夫照辦席!

業主是小區主導,物業只是服務了!主次關係要搞清,別喧賓奪主弄倒!業主有權選服務,趕走物業是妙招!引狼入室的解法,只有齊心殺狼好!

有物業就安全嗎,別再天真可笑啦!見過保安賠錢嗎,沒準蛇鼠是一家!物業行道泥沙雜,歷來名聲都極差!全國現呼聲一片,過街老鼠人都打!

物業進老舊樓院,更是找門路騙錢!是管理方黑交易,半路冒出惡婆管!幾十年都沒物業,鄰里和睦萬事安!只要物業一混入,邪惡大小案不斷!

業主應全聯合起,自己的事自治理!辛苦累死一輩子,有套房子都不易!千萬別讓物業入,否則房似物業的!沒完沒了老收錢,住自己房成租的!


講者理正義


物業是專門管理業主的!!物業怎麼說,業主必須接受!不接受的話車輛不允許進小區,人也不許進家門,還要停電停水!看有幾個業主敢造反!!造反了,我就用保安收事你!再不行,我用背後黑社會老大暗中搞的你惶惶不可終日!!


中國臺灣省高雄市劉莉


從發問表面來看,肯定不合理,同時也不合法,車位在全國各地的租賃費、服務費物價局有指導價的,因此,必須依據物價局指導價進行收費。

其次,有的小區車位緊張,從業主公平使用角度進行分配屬於合法也合理的,比如,一家一個車位使用權限等等,不因車多少而定。


二零零伍


無論幾輛車,按照當地政府指導價,兩車都交就可以了,多收就可以舉報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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