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專業律師打官司,而律師收取費用後,在法庭上一聲不吭,該律師是否失職?

阿杰將要帥呆


表述問題要全面,律師出庭了時間就花在你的案子上了,有那閒時間還不如去另一個案子去賺錢呢?律師盡不盡責,不取決於話多,取決於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包括開庭前的準備證據,瞭解情況,和當事人溝通辯護策略,如果什麼都不做直接上廳,那肯定是不盡責。庭審階段,也分時間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發言的,又不是潑婦罵街誰嗓門大,不要臉誰贏。

最後、律師給你提供服務的,但不是你的奴才。確認律師有能力就要充分信任,充分授權,切忌亂指揮,做那些不做那些都給律師安排好,也不聽律師的意見和尊重,這樣還不如自己上呢。無非就是官司輸了少個背鍋的而已。


懶爸爸育兒日記


確實有這種情況,特別是勞動糾紛,本人親身經歷過。剛剛接觸律師時,他信誓旦旦的保證,有80%以上把握,催著籤合同交錢,因為籤的是普通代理,律師要求籤約後一次性付清。這樣,基本上全屏律師的良心了。

那個律師的專業度不高,也許是為了給我造成一種假象吧,在開庭前交流案情時,完全不按法律規定解釋,很多有悖法律常識的地方,一概說是司法實務就是如此。

開庭時,律師基本上不說話,發言時也是慢慢念給書記員記錄,根本談不上辯論。質證階段,對方提交的證據全部認可,很多明顯造假的也不提出來,甚至在二審階段,我們曾經明確告訴他需要當庭提出的,他也不說,唯一比較積極的就是壓著我們不讓說話,好幾次當事人自己實在聽不下去了,忍不住發言補充,法官和對方都沒有異議,律師反而失態的大喊,“你別說話”

再說證據,一個自稱專業打勞動官司的律師,連出勤天數都算不準,明明我方自己算的清清楚楚提交給他了,開庭時對方算的不一樣,他在不徵求委託人意見的情況下,當場自作主張認可對方算的天數。明明是標準工時,他故意按每週出勤小時數計算,這周多那周少,還跨月累計,總之就是讓你看不懂。如果不是低能,就是被策反了。

開庭當天朋友圈裡曬禮物,說是客戶送的,恰好公司代理人當天包裡也有一樣的東西。

如果這種律師還不算奸細,低能是不至於到這種地步的。說到底還是這個行業的性質造成的。不否認大多數律師都是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但是在勞動行業,律師往往更願意抱企業大腿,謀求法律顧問的位置,相比個人勞動者,企業似乎更穩定,也更有利可圖。就像HR有招聘黑名單一樣,他們擔心因為幫勞動者打贏官司而上了企業黑名單,畢竟勞動者沒有組織,企業有。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這種普通代理模式下,律師只管出工,沒有任何衡量考核,輸贏都一樣,這相當挑戰人性。如果是企業員工,沒有領導,沒有績效考核,沒有末位淘汰,甚至沒有考勤要求,而工資分文不少,我不相信會有人兢兢業業恪守本分。律師這個行業就是這樣,絕大多數都是合夥人,幾個有證的湊在一塊,租個辦公室就開張了,互相之間沒有關聯,各幹各的,誰也管不了誰,至於律協,更是個擺設,即使他管用,你也證明不了律師有錯,業餘的打專業的,你要是能幹倒律師,一開始還用得著請他們幫你打官司嗎?同樣的行業還有出租車,凡是缺乏管束的行業都會無法無天,當初跟滴滴鬧,各地一呼百應,輕易聚集起幾百輛出租車圍攻客運處,就是因為他們不受管束。


想要熊貓898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庭上受託律師在代表當事人‘’陳述丶示證丶質證丶辯論丶最後陳述‘’等法庭審理的這些實質環節‘’從始至終都一聲不吭‘’的話,那麼,該律師的‘’一聲不吭‘’的行為,是嚴重的違反《律師法》的不作為的失職行為,也是違反雙方所籤合同的‘’違約‘’行為,如果該案因該律師的‘’一聲不吭‘’不作為而敗訴的話應予以懲罰性賠償的行為。

為什麼這樣講呢?

一,刑事訴訟和民商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專業技能技巧性工作。涉案當事人依法委託專業律師代理訴訟就是希望專業律師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技巧為委託人在庭審中服務;

根據我國當前‘’以庭審為中心‘’訴訟體制改革的推進,其要點是‘’有證庭上舉丶有疑庭上質丶有理庭上講‘’,從這個意義上講現在的案件勝負如果訴訟各方均依法處理案件(而非私下違法勾兌),往往均應當將在法庭‘’陳述丶示證丶辯論‘’作為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視,那麼專業律師在庭審中適時的‘’發聲‘’也可以說‘’勝負在法庭‘’:

一一如果律師在法庭上該代表陳述而不陳述,法庭又如何知道事實真相?

一一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對錯靠的就是雙方手裡的證據,而受託律師你手裡就有對方不利的證據,你為什麼不出示?

一一在質證時,明明對方出示的證據有嚴重問題,甚至可能是‘’假證據‘’,你為什麼不當庭揭穿?

一一對案件的法律事實丶證據丶法律適用對方明明歪曲事實丶出示假證據丶曲解法律,你為什麼不利用你的專業知識技巧開腔說話?

一樁明明你的當事人是‘’勝訴‘’的官司,因你專業律師從始至終的‘’一聲不吭‘’,難道不是你律師的不作為造成的嗎?

二,根據我國現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受託律師依法受理案件後,應當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技能依法勤勉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當然包括依法在庭審中代表當事人‘’陳述案情丶出示證據丶質疑對方證據丶辯護辯論和最後陳述‘’,而本案例中‘’專業律師從始至終一聲不吭‘’的不作為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律師法》的應當受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的警告丶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三,當事人當初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協議並依法支付了律師服務費,根據委託協議的約定:受託專業律師依法‘’依合約‘’理應為當事人在‘’庭審中積極陳情丶示證丶辯論‘’,而現在卻在法庭上應該做上述工作而不做,卻‘’從始至終一聲不吭‘’,難道不是嚴重的‘’違反合約‘’的行為嗎?根據合約對價關係該律師事務所依法應退還所收當事人的‘’法律服務費‘’。當事人有權以該律師事務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違約造成的民事損害的訴訟。


唐先明75443043


有三個問題:什麼律師叫好律師?什麼律師是當事人喜歡的律師?官司輸了,律師是好律師麼?

個人想說:這三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相同。

第一,好律師打官司也會輸,也有可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因為立場不同、出發點不同,就決定了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律師好壞,關鍵在於是否切實在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是否盡職盡責,是否敬業誠實。

第二,訴訟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滔滔不絕、口若懸河未必就是據理力爭,相反,如果言簡意賅、點到即止、一語中的也可以在訴訟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像《大話西遊》中唐僧一般反覆向法官哼唱《only you》一般的代理意見,最終結果未必對當事人有利。

第三,訴訟規則與庭審效率要求律師發表代理意見時,應當適當規避長篇大論式的論斷。訴訟律師不是以庭審發表代理意見的字數收取費用的,簽署委託合同之後,代理律師會根據案情確定訴訟方案與代理意見,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完全可以根據既定策略與庭審變化適時調整方案即可,而不是在法庭上發表冗長重複的意見,尤其是已經發表過的意見切記反覆強調。

第四,代理律師一言不發,案子贏了還是輸了呢?如果贏了,以無聲勝有聲,著實高手;如果輸了,也可以跟代理律師溝通敗訴原因,是否跟之前溝通意見有所出入。律師聘請之後,並不意味著萬事大吉、高枕無憂,因為真正的合作才剛剛開始。一名負責任的律師會跟當事人在庭審前後都保持溝通。溝通得當,庭審時的沉默也有可能是既定的策略;溝通不當,沉默往往會給人落下“無力招架”的口實。


柳基偉律師


為什麼要請律師?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缺泛法律知識,需要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大多數律師都能做到受人之託,盡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但不排除有極個別的律師收取費用後,存在不提供法律服務和誤導當事人的現象。

我有一個朋友是最高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審的刑事案件,省高院經開庭審理時,出庭的省檢察院檢察員認為整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省高院審理後,也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撒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這時,我的朋友聘請一位比較熟悉該案所涉事件(大致情況)的律師作辯護人。這位辯護律師接案後,既不閱卷與調取卷宗的相關證據;也不將辯護思路與我的朋友探討,更沒有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而核對證據和使用證據。調取各種證據及文字組織均由我朋友自己整理。……

重審開庭時,公訴機關沒有當庭出示證據,也沒有當庭對證據進行質證。開庭一個多小時就宣佈休庭。對這麼嚴重的程序問題律師竟然不向法庭提出。使一個根本就沒有罪的案件,重審時仍判有罪。

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根本沒有證據證明。

重審法院為判決我朋友構成犯罪,故意篡改、偽造了二份證據。如公訴證據“證人某某等證言證實,他們是以房產投資而成為股東的事實。”重審法院卻將公訴證據故意篡改、偽造成“證人某某等證言證實。他們是以集資建房款投資而成為股東的事實。”

公訴證據“記賬憑證,證明某某等人集資多少元。”重審法院卻故意篡改、偽造成“某某公司的記賬憑證,證明某某等人集資多少元。”

重審法院遂認定,某某等人的集資建房款可作為某公司的註冊資本。

法院這麼明顯的錯誤,上訴時律師竟然不指出,不作重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提出來。

更氣人的是,上訴時我朋友告訴聘請律師,他手中還有幾份原始證據完全可以推翻重審法院的定罪依據,並寫好文字材料連證據複印件一併提供給了律師,可律師卻很生氣的對我的朋友說,按你的思路,我就不為你辯護。沒有辦法,朋友只好忍氣吞聲。

上訴開庭後,他卻一聲不吭,他所謂的辯護高招在庭上連個氣泡都沒冒。上訴開庭前,我朋友對聘請的律師說,現有證據可證實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存在設罪造據的嚴重問題,可這位律師卻對我朋友說不要節外生技。設罪造據是徇私枉法的行為,律師竟不讓我朋友在上訴庭審時提出該問題,我的可憐的朋友的上訴被駁回了。又重新走上了申訴的路。事後,那位律師卻對我朋友說,他引用的法律是正確的,法官不懂法,你又沒錢送禮。……

象我朋友聘請的律師固然是極少數,憑現有證據我朋友絕對是無罪的,可他又不得再走向漫漫的申訴之路。已經走了二十年,但願我的朋友有生之年能走完這條申訴之路!

在此,向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律師致敬!如有律師對我所說有懷疑的,可私信告訴郵箱,我可將我朋友的相關裁判文書及他個人擬寫的申訴狀和相關證據發給他,以證實確有誤人的所謂律師存在。


松林小草


我就請過這樣的律師,我肯定能勝訴,而對方有關係送禮了。開庭時一句話不說,說材料上面都寫得很清楚了。事後被原告收買,過了一年對方又起訴我,訴狀就是我一審時候律師寫的。這樣的人哪有職業道德,有錢就是爹!!!


小baby18


得了吧、與其各位律師在這裡咬文嚼字“一字不說”款款而談,說一些空的沒的,不如真來看看如果倒黴,遇到這種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不負責,這事兒還真不少。而且也是事實:事前款款而談,庭上惜字如金、遇強則縮的律師也不佔少數。要麼下定決心,終止和律師的合同,更換律師,要麼只能自己認倒黴在庭上多操心,律師不說的,只能自己努力了。

再說一點,本來這點應該放最先說的。和律師籤合同之前,認認真真多看幾遍,有不懂的、不明白的、儘管問。尤其是關於資費方面,多問幾句不吃虧。

每次和律師溝通的時候,最好能留下記錄,音頻也好,視頻也好。免得以後有糾紛口說無憑。

最後,律師的資質參差不齊。決定聘用之前,一定要了解該律師擅長哪方面。

願所有律師都有優良的業務操守、職業信譽和對得起職稱的業務能力。


狗王的頭為啥那麼大


我覺得,您對中國的律師有誤解。中國的庭審,是由法官主導的,法官有問題,律師才會回答。

可能您見過電視上的律師們,一個個頭頂白髮,口若懸河,一副對方不閉嘴就誓不罷休的樣子,那是西方的庭審,西方的律師。

中國的庭審,證據是庭前交換的,疑難問題,經過庭前會議,也解決得差不多了,正式的庭審,形式遠大於實質。律師在庭審中,只要言簡意賅,順利的回答完法官的提問,基本上就完成出庭任務了。

我國的訴訟,律師發揮作用的時間往往在開庭之前。爭議解決方案的設計、證據的蒐集、事實的歸納概括、法條法理的整理、訴訟文書的撰寫等等,都必須於開庭前完成。也就是說,評價中國律師的好壞,主要看他責任心怎麼樣,對你的事情上心不上心;他的專業能力怎麼樣,回答你的問題是不是果斷乾脆,設計的解決方案,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滿足你的需求。

綜上所述,評價中國律師的好壞,最重要的標準,不是他庭審期間話語的多少,而在於他承諾了你什麼,做了什麼,最終兌現了什麼。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稅務律師何威


一言不發的律師是不存在的。所謂的”一言不發”,可能是當事人感覺律師說得比較少、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客觀地講,律師代理當事人打官司,說話多少並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是判斷律師是否合格與敬業的標準。

判斷律師是否合格與敬業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是否認真履行了代理人的職責,能否積極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眾多因素有關,比如法律規定、案件的事實、提交的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充分性,對方當事人的證據情況、審理程序、法官個人的業務水平、主觀認識、職業道德以及開庭情況等等。

所以,律師是否合格要看整個代理過程中能否積極而充分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僅僅看在開庭過程中的說話多少和判決結果。


蘭州成律師


這位提問者還是把判決書和主要證據發上來,大家看看吧,具體情況不瞭解的評論,有點想當然。律師都知道,當事人說的話,可信度有多高,贏了官司找律師投訴的也大有人在。我碰見一個案件,勝訴了,認為律師費高,各種鬧要求退費,找了很多讓你哭笑不得的理由。如,為什麼對方律師是特別授權,你是一般代理。法官不讓我說話,你為什麼不爭取(你說的和案件沒有關係的事情,肯定法官制止你),為什麼你開庭說話少,對方律師滔滔不絕,你有個材料讓我自己去法院送的,我交錢了為什麼要我去,別人的案件3個月結束了,你為什麼快一年才下判決(何時開庭,下判決,真的不是律師決定的),有一次打電話你沒有接(開庭,不是開完回了嗎)等等等等,真是讓你無語,最後……,沒辦法退了部分。其實,律師80%的時間是收集證據,20%是書面材料,立案,開庭。代理是個整體的過程,不要只看一點。即使敗訴了,再接受案件時,律師已經給你分析了可能性,並且也盡力了,也怨不得律師,畢竟,判決結果不是律師能決定的,律師的作用盡力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所以,看看判決書,勝訴還是敗訴,再評論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