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夫多妻,三妻四妾這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能否得出古人欺壓婦女的結論?

洪浩江蘇南通


很遺憾,“一夫多妻”和“三妻四妾”其實只是誇張的說法,中國古代施行的是“一夫一妻”但允許多“妾”、多“媵”的制度。

凡事講道理,婦女的地位在當時雖然比較低,但也並不是毫無保障,而所謂的“一夫多妻”制如果換個角度來說,也是對婦女的一種保護。

為何會有所謂的“一夫多妻”現象,要考慮社會因素

現在醫學發達,如今我們提前就能知道腹中胎兒的性別,但古代卻並沒有手段進行百分百的鑑別。而通過“X”和“Y”染色體的不同組合,我們現在也知道了生男生女的概率其實都是50%。

那就是說,古今都是一樣的,如果不是人為干預,初生孩子的性別就像拋硬幣一樣,只要基數夠大,會無限接近平均值。

但是,這裡考慮到的僅僅是孩子的出生情況,成活率與平均壽命的因素被排除在外了。

杜甫有首詩叫做《兵車行》,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信知生男惡,反是生女好。生女猶得嫁比鄰,生男埋沒隨百草。

這反應了古往今來一直存在的社會現象,只要戰亂一起,社會中的男性作為兵源,就會大批量地戰死沙場,婦女因為屬於弱勢群體,其命運就如貨物一般。

不要認為這個時候的婦女是受到侮辱的一方,男性同樣如同待宰的牲口一般,人命在戰爭時期是不值錢的。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本來男女雙方初生的數量就很接近平均值,那突然有一方因為戰亂喪失了大量的人數,男女的比例就會達到失衡的狀態。

而縱觀整個歷史,即使是和平年代裡,邊疆戰事不斷,摩擦時有發生,社會中男性成員的數量損耗要更為嚴重一點。

說到這裡就應該明白了,所謂的“一夫多妻”制之所以能被古代社會所認可,那是有著另一方面的深意。即男女比例的失衡,使得很多女性並沒有一個家庭來依傍。

眾所周知,在男權社會中,女性謀生的能力是比較差的,如果沒有家庭的依傍,她們之中的很多人其實並不能在這個社會上生存。

這時候就需要更為富足的家庭來接納過剩的女性組建一個更大的家庭,以此來消除社會的隱患。

當然,我們並不否認,這種行為有時候會是因為人性的貪婪,但正所謂“存在即合理”,一個制度之所以能延續這麼久,那必然是整個社會對這項制度有著不得不接納的理由。

如果僅僅是因為“貪婪”、“壓榨”等負面因素,社會的文明是不會發展的,這也與歷史的規律相背離。

那麼,類似“一夫多妻”的社會制度,最大的作用其實是對社會男女比例的調節,為減少社會矛盾而存在。

所以,在我們國家,生活富足、安定之後,這項制度被廢止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否十分低下?並不是

雖然女性在很長一段時間中,在社會上處於弱勢地位,但統治階級同樣會給予其權利的保護。

現在很多人認為的封建社會對女性的壓迫,其實是被誇大了的。

有一篇文章被選入了中學生課文,我相信很多人都讀過,叫做《鄒忌諷齊王納諫》。

在這篇文章中,鄒忌曾經用同一個問題問自己的“妻”和“妾”,兩人回答的語氣有明顯的不同。

鄒忌問她們:我孰與城北徐公美?

他的妻子說:

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

他的妾室說:

徐公何能及君也?

從這個回答中,我們能明顯地感知到其“妻”與“妾”在這個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妻”與“夫”的對話顯得很隨意,而“妾”就顯得很拘謹。

所以鄒忌說:

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

這就說明了有些女性地位的低下,其實是因為其社會地位所造成的,和男權關係並不大,只是如“妻”與“妾”這樣內部的分化而已。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出很多,我們可以再舉一個。

在《世說新語》中曾經記載著“竹林七賢”之一的王戎和其妻子相處的故事:

王安豐婦,常卿安豐。安豐曰:“婦人卿婿,於禮為不敬,後勿復爾。”婦曰:“親卿愛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誰當卿卿!”遂恆聽之。

是說,王戎的妻子很喜歡和王戎開玩笑,叫他“卿”,但是“卿”一般是夫對妻的稱呼。所以王戎就指出,讓她不要再這樣稱呼自己了。

誰知,她的妻子卻說“我就是因為親你愛你,才這般稱呼你。你不想我這樣稱呼,那你想讓誰這麼稱呼你啊?”王戎聽了感覺很好笑,也很受用,於是就聽之任之了。

這也是“卿卿我我”這句成語的由來。

可見,在古時候,“夫”與“妻”的關係其實並沒有特別的懸殊,雙方或互相尊敬、或互相玩笑,其實都是常見的場景。

“夫妻”的關係也是被寫入了宗法規則之內。

《禮記》當中有記載:

將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

可見,雙方的地位並不懸殊,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封建社會對女性的壓迫,是後來隱去了合理成分,放大了醜陋面目的結果。

古代社會中,也有很多保護女性權益的條款

關於女性權益的保護,集中體現在“休”與“娶”之上。

嫁娶之時,男方想要娶妻,往往需要一個儀式,叫做“六禮”。即:

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即使民間很多人並沒有如此財力全都照做,但“納徵”、“親迎”等行為還是必須要有的,“彩禮”當然不能少,否則就是一種侮辱。

從這六個環節來看,幾乎都是男方主動完成,女方享受服務並下達決策,可見女性的權益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

而這種保護在“休妻”的時候表現得更為明顯,這就是所謂的“七出”與“三不去”。

先來說說“七出”:

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從這七項“罪名”可以看到,多是人品低劣。

“無子”、“惡疾”雖然是兩個例外,但考慮到《禮記》當中本來就有“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要求,屬於一個時代特有的現象,無可厚非。

其他的,如“婚內出軌”、“對父母不孝”、“挑撥親屬關係”、“偷竊”、“嫉妒使得家庭失和”等等,都屬於人品敗壞的表徵。

滿足以上任何一點,“休妻”之舉都無可厚非,就相當於現在的“離婚”。

那麼,這些品質都是要求女性的,有沒有對男性的這一行為進行反制呢?

有的!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

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是說,如果“妻子”的孃家已經不在了,或者曾經為男方的父母服過三年的喪期,或者這個男子娶妻時貧賤、休妻時富貴,有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不可“休妻”。

從優先級來看,“三不去”明顯是要高於“七出”的,因為它更傾向於保護女性生存的權利。

社會沒有絕對的公平,但都是在一個平衡的節點之上的,所謂的“平等”,都是整個社會集體的意志選擇,否則無法推行下去。

所以說,女性在古代社會當中地位比之男性雖然有所不足,但並不是非常低下,而是相對平等的關係。

至於說流傳下來的很多“駭人故事”,聽聽就好,不必太過當真。


未來在黑夜隱匿,於此靜待曉光。我是待曉兒,專注於文化的科普與解讀,歡迎關注與交流。

待曉兒


不能,一夫一妻是文明的產物,是當下最優的婚姻制度。但這並不能說明一夫多妻,三妻四妾就一無是處,就是壓迫婦女的表面。誠然一夫多妻,三妻四妾是對女性不尊重。但這是氏族社會流傳下來的,複合封建社會的背景。封建社會醫療條件差,人口增長緩慢,一夫多妻客觀上也有助於人口的增長,而且有能力一夫多妻,三妻四妾的一般都有較好的物質條件及社會地位。他們的孩子無疑也會受到好的教育。這樣一定程度上也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封建社會三妻四妾雖然彼此爭風吃醋較多,但也有妻妾和諧共處,生活幸福的人。比如娥皇女英,比如《兒女英雄傳》裡面的妻妾的相處。她們也沒感到這是對她們的壓迫


那年的兄弟123


古代的一夫多妻制當然是對女性的壓迫。

如果不是壓迫,為什麼我國在1949年建國以後,要大力推行婚姻法,取締這種舊時的婚姻制度?

在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中,我國正式確立了以後結男女婚姻的“一夫一妻”的制度,對於1950年以前的一夫多妻家庭,1953年的《婚姻法解釋》提到:

在解放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頒佈之後,未提出離婚的,他們的婚姻關係應予以維繫。

也就是說,允許一夫多妻的女方,提出離婚。這在古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一夫多妻、三妻四妾,當然是男人對女人的壓迫,這點無可質疑。

一夫多妻的壓迫性是如何體現的呢?

首先,這種婚姻制度體現出了男人對女性的佔有。

女性成為貴族手中的資源,任意凌辱。不僅如此,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女性總是圍繞著一個男人轉,女人之間的傾軋,全都因此而產生。

在一夫多妻制的背景下,妻妾關係全部被男人所主宰和左右,女人是沒有自己獨立生活的。

因此,一夫多妻制、三妻四妾是典型的古代男權社會對女性的壓迫的體現。


HuiNanHistory


首先,就古代來講,一夫多妻的說法不正確。但是在古代這個婚姻制度是否合理,則要根據其特殊的大環境下的特殊的制度制度是否合理。

在古代,最大限度地放大了女性的柔弱性。女性地位要低於男人。因為女性只能在家,而不能參與任何工作和社會活動,所以的一切,包括經濟來源以及衣食住行均來自於男性。女性只能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古代社會的主體也從來不對女性開放。

女性徹底淪為男性的附屬品。一旦離開了男性,女性就會喪失了生存能力。

男性作為主體和主導者。便有了兩性之間,單方面制定規則的權利。制定這樣的規則,其最根本的原因當然是出於最原始的性慾需要,其次是便是生育,在古代這是頭等大事。

最主要的是,在古代制定這樣的政策有助於發展人口。長期的戰爭造成男女比例嚴重失衡。這樣的規則是勢在必行的。在古代,戰爭狀態是比較頻繁的。

在古代,發展人口是國家的需要。戰爭需要人口,農耕和發展經濟同意需要人口。戰爭完畢後,獲勝者如果沒有佔領必要的話,不光是掠奪財和物,更重要的是要掠取人口。

越王勾踐就曾制定了具體獎勵政策,越王勾踐實行這樣的促進生育的政策。就是在孕婦生產時,只要通知政府,政府便會排醫生到孕婦家進行助產,用現在的話說就稱之為“公費醫療保險”。不僅如此,孕婦生一名男孩,獎勵兩壺好酒,一條狗;如果生一名女孩獎勵兩壺好酒,一頭小豬;如果生了雙胞胎就免費派保姆,而三胞胎還有免費的奶孃,也可以說是政府負責免費撫養這個孩子。這些政策也為越國後來的強大提供了條件。

齊桓公也制定有關人口發展政策。設置最低成婚的年齡,這些措施也取得了成效。“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17歲、男子30歲,這是結婚的上限,如果還不結婚,就要進行處罰了。

在古代,女性基本上就是洩慾和生育的工具。但這確實是符合當時大環境需要的。即便是現代,爆發大規模戰爭後,也是要制定一些諸如此類的相關政策的。

再說一開始的話題,即便是在古代,一夫多妻也是沒有的。只是可以娶多個女人而已。妻子只能是一個,就是髮妻,結髮之妻就是這個意思。其他可以有兩個平妻,實際上就是妾,地位低於髮妻。小妾可以有四個,基本上就是半妻半奴了。即便是皇帝,雖然有三宮六院,但皇后只能是一個。

在現代,三妻四妾是不合法的。近代和現代的分界線是五四運動。百年沉淪之後,是民族意識、國家意識、民眾意識開始覺醒的時期,也是中國的文藝復興時期。這是個特殊的年代,是新舊交替,激烈碰撞的時期。

在這個時期,以各種先進的思想意識,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喚醒這個古老民族已經顢頇麻木的思維。提倡男女平等,婦女可以跟男人一樣生活和工作。婦女的地位在各方面都予以保護。





逸峰1968


能得出一小部分,雖然有一夫多妻,三妻四妾這樣的成語來形容,貌似是古代婦女受摧殘的情形,當然,實際上也是;不過,我們不能用表面的意思來看這裡的這兩個成語;

古代的時候,男同胞是有一個正妻的存在的,俗話說男主外女主內裡面的女就是特指正妻的,在法律地位上兩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這裡的“一夫多妻、三妻四妾”這樣的形容也是有特指的人群的,屬於社會上極少數的那部分人的特有權利,而且這部分人絕對不會超過20%的,下面我來細細的告訴大家這樣一個事實:

在古代,能夠同時擁有好幾個老婆的男人都屬於地主階級及以上,而記住精英階層的人數本身就不多,地主階層的本質就是剝削、欺壓,而且是針對所有的他們所管轄的人群,所以說欺壓婦女這一項也在裡面包含進去了,不過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至於其他普通的農民,恕我直言,他們就類似現在的“窮屌絲”,就算他願意,人家姑娘也不願意,搞不好人家姑娘還看不起他呢;

至於古人欺壓婦女的結論,我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吧,僅僅從離我們最近的清朝說起,話說此時家裡只要生出女孩子,有極大一部分會被用水溺死,他們的父母因為將來可能會給女兒一大筆嫁妝就在剛生出來的時候,親手將自己的女兒給淹死;如果僥倖躲過了第一個關口,別急著放鬆,後面可能會被父母當貨物一樣進行買賣,當時的人販子這個職業可能屢禁不止的原因的根子出在這裡了,被購買的女孩面容姣好的多半會進入“窯子”之類的地方,不好的既有可能會被打斷手腳,沿街乞討,或者被販賣到偏遠山村當童養媳,這樣壓迫婦女的事件能否得出結論呢?

別急,還有就算把上面那些艱難險阻都克服,都過去了,也嫁做人婦,生子了,但是這裡體現的欺壓更令人髮指,全家只要是不對的事情,都是妻子的問題,有這樣一個故事:“妻子教育孩子,奶奶不讓,妻子就不說啥了,但是奶奶心事多,自尊心強,自盡了,最後妻子就被判處流放的罪名”,這真的很匪迷所思,僅僅從這樣的不平等對待,說明欺壓婦女就足夠了。


秦地說秦


雖然不管男女,人都有佔有慾。但是人類自從有了戰爭,戰爭基本上都是男人在打仗,所以在古代,因為經常發生戰爭大量的男姓人口死去,造成了各個族群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在這種狀況下,只有一個男人多娶幾位女性來滿足社會的平衡和增強繁衍族群下一代的能力。從而進一步處進生產力的發展。久而久之就形成並且延續下來男人娶三妻四妾這種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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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古代人人都是一夫多妻,三妻四妾這些,顯然這是不可能的,在古代並不是人人都是這樣。

古代婚姻政策

所謂“古者一夫一婦,而成家室之道”。古代並不是現在某些人想象的那樣,人人一夫多妻,其實我國古代搞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至於多妾,並不是人人皆有。先秦時期,妾的多少,是用來區別貴賤之用,像是天子娶十二女、諸侯一娶九女是也。《昏義》說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諸侯、大夫就沒有這種待遇,而對於庶人來說,並沒有娶妾的權力。到了後世,多妾又成了富豪的權力,像是《明律》、《清律》這些規定庶人某個年齡以上無子者(沒有兒子),才能取妾,違背就要受刑罰,但是實際上這條法律名存實亡,很多商人明明妻子生了兒子妾還不少。




欺壓婦女是存在的

在男性主導社會之後,欺壓婦女並不是完全由一夫多妻這些方面來體現,畢竟有些女性還很樂意成為他人的妾,特別是進宮成為皇帝的妃子。所以要說多妾的制度是對婦女的欺壓,只能建立在女方不自願的基礎上,不然當年武則天當了皇帝之後,養男寵是不是也是對男性的欺壓呢?但是欺壓婦女的方面還是有很多例子的,就拿婚姻方面舉例子,古代男子在離婚權益上就佔據主導地位,雖然無論男女離婚都有條件,比如男休妻的“七出”,女子方面就沒有完全相對等的條件同男子離婚。




總的來說,與其說多妾制度是對婦女的欺壓,還不如說是因為某一小部分人享受的“特權”,畢竟有女子是自願成為他人的小妾。這種“特權”其實是不分男女的,比如唐朝的某些公主在已婚的情況下也和多人保持不正當關係,而且還其丈夫還知道,也只能把帽子帶著。不過關於古代欺壓婦女方面,倒是可以從其他方面來舉例子。


淡看天上月


答案:這種現象並不代表古人欺壓婦女。

理由:古代能夠實現一夫多妻、三妻四妾的男人畢竟是少數,這類人一般或權勢,或有資材,物質生活是相對不錯甚至優越的。很多女人跟了他們未必幸福,但基本可以保障衣食無憂。活著才是最大的人權!

因此,從某種意義講,一夫多妻、三妻四妾制度有其歷史存在的合理性,不代表古人欺壓婦女。


塞北漢家郎


不是。

所謂一夫多妻,一妻多妾,這些問題的產生不是因為古人欺負女性,而是因為經濟政治地位長期的差異演變出來的。

最初,人類經過原始人群進入了母系氏族社會,由於經濟科技發展緩慢,人類主要食物來源自採集。

顯然,女性特有的生理優勢導致婦女能夠在採集過程中佔據有利地位,因此女性處於社會主導位置,就如瀘沽湖摩梭人,女子在走婚制度下佔有充分的選擇優勢。

如此,是否可以說女子在這個幾十萬年時間內欺負男子呢?

當然不是如此。

馬克思主義早就闡述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當母系氏族社會發展到末期,科技發展導致原始農業出現,剩餘物資出現了,私有制出現了,這些都令男子獲得了全面優勢。

農業能提供穩定的糧食供應,金屬的應用使狩獵漁業收穫更多,成為當時主要的蛋白質來源,剩餘物資又導致原始商業出現。

這些產業,都需要強壯男子才能從事,反應到婚姻制度上,群婚制向對偶婚轉變。附帶著媵制也出現了。

就是說,一個男子娶其他部落女子,有權要求她年齡接近的姐妹一起同嫁。正所謂:妻之以皇,媵之以英。

你,明白了嗎?

無他,自母系氏族社會崩潰也不足1萬年時間,男子既然享有強大男權,自然體現在對社會資源的專有之上,而女子也被視同為社會財富。就是如此了。


四川達州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中國男尊女卑的社會制度中被視為正常合理的。當然如今來看的確是對於女性的欺壓。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一直是家庭的最大亂源。

漢朝呂后殘害戚夫人是一個歷史上著名的例子,小說《金瓶梅》西門慶的眾妻妾從頭廝殺到尾,留給我們一幅最生動的中國“封建家庭”浮世繪。李瓶兒與尤二姐都是做小婦的典型悲劇人物,中國家庭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難怪“五四”以來,進步青年首先打倒的對象就是行之數千年的“封建家庭”制度,而三妻四妾大男人主義又被列為罪惡之首,不少文學作品對此大加鞭笞,無情揭發。

中國從先秦時代開始的數千年裡,一直都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和今天的一夫一妻制還有個很大的區別,古代的一夫一妻制有個重要補充形式,那就是納妾,而且可以納多個。所以,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完整的表述應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有人會覺得妻妾都一樣,都是老婆,所以三妻四妾的表述也是沒問題的。這是大錯特錯!妻妾的區別是很大的,具體有多大?

妻妾之間的故事,是很多古裝電視劇熱衷的話題。曾經熱播的電視劇《知否》,就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知否》以北宋社會為故事背景,架空歷史,展現了一幅大戶人家的生活畫卷,充斥著妻妾兒女的勾心鬥角,因此也被稱為“宅鬥劇”。很多朋友對劇中正妻王氏和妾室林小娘之間的宅鬥情節印象深刻,驚歎妻和妾在家中的地位差距如此之大。

妻,在《說文解字》中的解釋是“與夫齊者也”,意思是說地位與丈夫平齊。妻子的身份實質是家庭的女主人,有財產和下人的支配權。妻子只能有一個,妾卻可以有多個,具體數量取決於你的家庭條件。妾,在《說文解字》中的解釋是“有罪女子”。妾的身份實質是奴婢,是服侍主人的,只是服侍的方式是同主人睡覺生孩子。電視劇《知否》的前段中,是妾室林小娘掌管家族財務,這在古代是極不正常的現象,所以男主人被指責為“寵妾滅妻”。

其次,出身不同。妻一般都出身正經人家,講究門當戶對,而妾的出身就無所謂了,多數比較低微,否則也不會委身去給人家做妾。最初,妾都是部落之間戰爭的戰利品——打敗對方部落,把俘虜回來的女子當妾用。後來的妾,一般都出身於貧苦人家,有的則出自青樓。北宋名臣范仲淹,就納了一個青樓女子為妾,名叫甄金蓮,是一位色藝俱佳的女子。妾也有出身較為富裕家庭的,但依然遵循門當戶對,富裕家庭的女子肯定是到更富貴的人家才肯當妾。從禮法上講,皇帝的嬪妃都是妾,只有皇后是妻。

第三,獲得方式不同。娶妻要經過三媒六聘、婚姻六禮等繁瑣的程序,明媒正娶後才能進門。即便貴為皇家,也不能違背。古代迎娶皇后,有著比民間娶妻更為繁瑣、鄭重的禮儀。清朝皇帝大婚時,迎娶皇后的路線都有講究。皇后要從皇城的正門——大清門抬進來,然後依次經過天安門、午門等中軸線正門,再進入後宮。而其他新進宮的嬪妃,只能從皇宮後面的神武門入宮。在清朝,大清門是隻有皇帝才能走的門,皇后入宮也走,體現了夫妻地位的平齊。

妻子是娶來的,妾則是納來的,正所謂“娶妻納妾”。納字的意思是接收,像東西一樣,花錢了就可以買。既然是買來的,自然也可以賣出,古代的妾是可以用於交易的。宋代買妾,服務年限上也不盡相同,有終身者,也有隻服務幾年的。另外,如果妻子死了,妾一般是不能上位成為妻子的。唐朝法律明確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兩口子要服刑一年半,而且事後照樣得遵法離婚。

第四,法定準入條件不同。娶妻只要男子到了結婚年齡就可迎娶,但是納妾是有條件的。在宋代,許多家族的家法都規定“四十不納妾”。也就是說,男子娶妻後如果四十歲了還沒生兒子,這時候才可以納妾。到了明朝,更是將此項要求寫入了法律。《大明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納妾。”從這一點要求上來看,納妾的最主要目的是給主人生孩子,妾只是個生育機器。然法律是法律,現實是現實,只要你有錢有地位,想納幾個納幾個,想什麼時候納就什麼時候納。另外,古代男子不納妾也可收養女子,除了妾還有家妓。宋代的商人和士大夫都有蓄妓的習慣,有的多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這也得看家裡的條件了。另外,納妾是需要徵得妻子同意的,如果妻子不同意,你就納不成。有的時候,妻子進門時帶過來的陪嫁女子,也會成為丈夫的妾。

第五,家庭待遇不同。既然妻的身份是主人,妾的身份是奴婢,那妻妾之間在家庭中的待遇也就大不相同。比如說,明代法律規定:妻打妾,只要打不殘打不死就沒事;而妾打妻,是要杖一百的。花費待遇上,妻妾差距也很大。《紅樓夢》裡,正妻王夫人的月例銀子是20兩,妾室趙姨娘的月例銀子只有2兩,相差10倍。另外,妻妾死後的待遇也大不相同。正妻死後可以和丈夫同穴合葬,而妾不可以。

最後,妻妾身份不同,生育出的子女地位也不同。妻子生的子女叫嫡出,妾生的叫庶出。庶出的子女,在法理上是要將父親的正妻作為母親來侍奉的,稱為大母、嫡母。而對自己的生母,則稱為親母或生母。至於《知否》中“小娘”的稱法,在宋代一般是不會用來稱呼母親的。因為在宋代,青樓妓院的女子才會被喚作“小娘”,類似今天的“小妞”。

古代妻子對丈夫納妾看得比較包容,畢竟地位懸殊,不會產生太多醋意——何必跟一個下人計較?甚至有的妻子會主動提出為丈夫納妾,並會被看作是妻子通情達理的表現。北宋仁宗時,王安石的妻子為丈夫花了90萬錢納了一個妾,這些錢的購買力至少合今天70萬元。花這麼大價錢納來的妾,想必是色藝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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