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社會,為什麼“謠言”的存在是必要的

在正常的社會,為什麼“謠言”的存在是必要的


作者=張繼亮

來源=《武漢大學學報》

 

約翰·密爾(另譯為約翰·穆勒)對思想言論自由非常重視。在《論自由》中,第二章“論思想言論自由”佔了全書將近1/3的篇幅。而且,密爾指出,對思想言論自由的探討“將是對後文最好的導論”,更重要的是,密爾在第二章對思想言論自由進行了非常雄辯的辯護,有論者認為這一辯護是歷史上對思想言論自由所做的“可能最大的貢獻”,有學者更是認為這一辯護是對“表達自由的經典辯護”,它“被證明是極有影響力的”,甚至連當時密爾最有名的批評者詹姆斯·斯蒂芬也承認,密爾“論思想言論自由”一章“是作者著作中最為雄辯有力的文字”。密爾強調思想言論自由這一做法帶來的問題是“論思想言論自由”一章如何與《論自由》的主旨——發展個性的自由——協調起來?因為,畢竟《論自由》旨在宣揚“一個簡單真理”:“性格的多種類型對個人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人性向無數的和衝突的方向發展上給以完全自由,具有重要意義。”而“論思想言論自由”一章並無明確提到發展個性自由。所以,從表面上看,密爾的《論自由》存在矛盾,更確切地說,它包含了兩個原則,即“真理原則”與“個性原則”。

密爾研究者格特魯德·希梅爾法布就認為,密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辯護“並不是建立在其論證《論自由》其他論點的基礎上——面對社會與政治一致性壓力保存個性具有重要意義——密爾將他的論點建立在非常不同的基礎之上。他並非是為了持異議者個人的原因而否認人類擁有壓制異見的權利;他是出於真理本身而這樣做的”。如何看待這一矛盾?本文認為這一矛盾根本不存在。通過仔細分析《論自由》第二、三兩章,我們就會發現,密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辯護之中蘊含著對個性自由的說明或支持,換言之,《論自由》第二章同時蘊含著“真理原則”與“個性原則”。


在正常的社會,為什麼“謠言”的存在是必要的

進步、真理與思想言論自由

密爾在《論自由》中將思想言論自由置於極為重要的位置。在他看來,這一由是一種“絕對的自由”或“完全的自由”。密爾指出,無論一個人所持任何意見,別人都無權壓制他,“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種意見,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見,人類也沒有更好的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且無論這個人的意見多麼不道德,他都有“完全自由”去表達它,“任何信條,無論其可能會被視為如何不道德,都應該具有表達和討論的完全自由。”總之,在密爾看來,人們在思想言論上擁有“絕對的自由”,即“對舉凡實踐、思想、科學、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見和態度的絕對自由”。

密爾之所以將思想言論自由這一“絕對的自由”賦予人們是與他的進步歷史觀聯繫在一起的。在他看來,社會發展的動力在於“知識上的進步”,而由於人們在“思辨習性上的薄弱”,人們必須依靠思想言論自由來促進“知識上的進步”。

密爾認為,決定人類進步的關鍵因素是“人類的知識狀態”或者“知識上的進步”。密爾指出,“歷史證據和人性的證據結合在一起,通過突出的符合事例,表明的確存在著一種社會因素,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那種在社會前進(social progression)的動原中占主導地位,而且幾乎是至高無上的因素。這就是人類思辨能力的狀態,包括他們想方設法獲得的與他們自己以及所處世界有關的信念的狀態(nature)。”例如,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藝術的進步、人性的改進以及道德與政治方面的進步都依靠人類理性能力的提高或觀念上的進步。另外,密爾還指出,“我們知道的每次重大的歷史變化,當不是由於外力引起的時候,它之前都會發生知識上或流行信念上的相應程度的變化……物質文明的每一次巨大進步總是以知識上的進步為先導;而且,當任何重大的社會變化,或者以逐漸發展、或者以突然衝突的方式發生時,在觀點或社會的思維模式上必然發生了作為其先導的巨大變化”。例如,多神教、猶太教、基督教、新教、現代歐洲的批判哲學及實證哲學的出現分別促使在它們之前就存在的社會狀態發生變化,並促進相應社會狀態的出現。雖說人類的信念或知識上的進步是“社會進步的主要原因”,但密爾也認識到,人們不能誇大這一“原因”,因為人類所掌握的知識還非常“薄弱”,這無論對普通人還是對智力上卓越者而言都是如此。密爾指出,“對於任何不能一見即明的事物,一百個人中倒有九十九個完全不能予以辨別判斷,而只有一人能之,且僅有的這一人,其判斷能力也只是相對比較而言的;還有,歷史上大多數盛名之士所持的諸多意見現在被知悉為錯誤,他們曾做過或贊成的很多事情現在也已經沒人會認為正當。”

雖然密爾對人類的知識狀態的判斷有些悲觀,但在“考諸觀念史或人類生活的一般行為”之後,他發現人類在智力和道德這兩方面“並未日趨敗壞”,反而是不斷趨向於進步——“朝向更好更幸福的狀態” 。密爾認為這要歸諸人們擁有“以正刊誤”的特性,這一特性是人類“一切值得尊敬之處”的源泉,它需要通過廣泛的討論才能獲得,而廣泛的討論又預設了人們需要擁有廣泛的思想言論自由。

人類判斷的全部力量和價值有賴於其以正刊誤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資依賴,又僅在於改正之法常不離左右。為什麼某些人的判斷真正值得信賴,那是如何做到的呢?這是因為他一直放開別人對其意見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一直習慣傾聽所有反對他的意見,從其中一切正確的東西里吸收益處,並向自己、必要時向他人解釋錯誤的所在;因為他一直覺得人類要想對某一主題求得整體認識,唯一的辦法就是傾聽人們對之說出各種各樣的意見,學習各色思維對之做出的一切觀察方式。除此而外,任何智者都無法獲得他的智慧,並且以人類理解力的本性來說,除此之外也無法使之漸趨聰慧。通過吸收他人意見中正確的東西來改正和完善自己意見的堅定習慣,在付諸實踐時非但不會引起混亂與無所適從,反而是唯一能使其真正值得信賴的堅固基礎。因為,他已經知悉一切能夠(至少是明顯地)給出的反對他的意見,並且從他的立場上對所有反駁者給予了回應,也就是說他已經主動尋求了反駁與質難,而不是繞開它們,並且只要有一絲光亮可以投射到這一主題之上,不問其來自哪個方向,都不曾予以遮擋。所以憑藉這些,他有權認為他的判斷優於未經類似過程檢驗的其他任何個人或群體的判斷。

由前面論述可知,無論是“明哲之士”還是“多數愚眾”,他們所掌握的知識是非常“薄弱”的——他們的意見都不是確定無誤的。因此,在思想言論自由的前提之下,他們經過廣泛的討論或廣泛的“反駁與質難”之後才能確保其觀念具有“真正值得信賴的堅固基礎”或具有“正確性的理性保證” 在密爾看來,真理實際上等同於具有“真正值得信賴的堅固基礎”的觀念或具有“正確性的理性保證”的觀念。或者套用密爾為思想言論自由的經典辯護來說就是,人們不能壓制言論自由,因為,假如他們壓制的觀點是錯誤的或部分錯誤的話,他們就失去了從正確或半正確的觀念那裡“吸收益處”——“以正確糾正錯誤”或補充已有正確的觀點——的機會,即使他們的觀點是正確的,他們也能從他們試圖壓制的錯誤的觀點那裡獲得益處——明確其觀點的理論基礎以及“對真理有更清晰的體會和更生動的印象” 。總之,思想言論自由是確保人們獲得真理或者獲得具有“真正值得信賴的堅固基礎”或具有“正確性的理性保證”觀念的“唯一”基礎。而擁有“理性保證”的觀念或真理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條件。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人們所需要的思想言論自由是一種“絕對的自由”或“完全的自由”。人們為了確保其在“實踐、思想、科學、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見和態度”具有“真正值得信賴的堅固基礎”,就必須確保其享有“絕對的”或“完全的”思想言論自由,這不僅是因為人們不能確保其所壓制的觀點一定是錯誤的,而且更重要的是,人們對某一或某一類觀點(不管這些觀點是否是有違“正統”,是否是“不道德”的)的壓制很可能會造成“精神奴役的氛圍”(起碼在對這一觀點上),在這一氛圍之下,人們即使想出比當下觀點更合理的觀點,由於害怕被壓制,人們也不會表達這一觀點,長此以往,人們“精神活躍程度”不斷降低,最終會致使其不再去考慮這些觀點之外的想法。而正是由於人們不能保證其所持觀點具有“理性基礎”或者說其持有的觀點並非真理才造成了社會的停滯不前。密爾認為,雖然“人類思辨習性的薄弱通常沒有阻止思辨上的進步對整個社會進步的支配”,但是,“它只是在理智進展由於缺乏充分的有利環境而過早停滯不前的地方,經常性地阻止了整個的進步”,然而問題更在於,人類社會有時不僅只是停滯不前,它還會不斷後退,

“……我們不應當忘記存在著人類事務趨向更加惡化的一股長流不息的潮流,構成這股潮流的是人類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惡、一切疏忽、懶惰和苟安”。正是基於這一觀點,密爾才大力倡導思想與言論自由。

針對密爾將思想言論自由與真理連接在一起這一做法,伯納德·威廉姆斯批評道:“自我發展已被理解為基於真理的發展,各種形式的自由確實都從有效行動的可能性中欣然獲得了其意義,但有效行動意味著真實信息。不過由此並不能推出一切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都必定有助於傳播真理。我們不能理所當然地接受密爾那個樂觀主義的結論:最大限度的言論自由必定會促進真理在當今所謂的‘觀念市場’中。”然而,密爾果真如威廉姆斯所說的那樣樂觀嗎?密爾真的是天真地以為最大限度的思想言論自由就能保證真理的出現嗎?未必如此。密爾認識到,即使在人們擁有思想言論自由的情況下,人們針對某些觀點也會出現“偏見與失察”的狀況,“這種偏見或失察一旦發生,就完全是一種禍害;但是,我們也不能指望這種禍害人們總是能夠避免,而只能把它視作追求至善的代價。”而且密爾意識到,更成問題的是,思想言論自由造成了言論宗派化傾向的“日益增強和加劇”,“那個本該認識到但卻未能認識到的真理,只因出自被視為敵手的人之口,就被更激烈地排斥”。從長遠來看,即使存在這些問題,真理經過人們的自由討論、爭論總是還會出現的。由此可見,密爾並沒有像威廉姆斯所說的那樣樂觀,他認識到了思想言論自由可能會帶來的問題,但是他依然堅持它,因為在他看來,思想言論自由是作為常犯錯誤的人們保證獲得真理的“唯一途徑”,雖然他並不能保證這一自由一定能在短期內帶來真理。

如何看待密爾將觀念的進步與社會進步聯繫在一起這一做法?人們可能會批評密爾說,觀念的進步並不一定會帶來社會進步,比如人類在科學或科學技術方面的發展很快,它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大禍害——兩次世界大戰造成了上千萬人的死亡。密爾的確認為觀念的進步或真理的取得與社會進步聯繫在一起,但他並不認為觀念進步與“改善”(improvement)聯繫在一起,“進步和進步性(progress and progressiveness)這兩個詞語,不應被視為改善(improvement)或有改善趨勢同義”,而這些批評者錯在將“進步”等同於“改善”。在這一問題上,密爾認可盧梭提到的科學的進步不一定完全促進社會的改善,它可能“造成社會中的種種束縛與矯飾”,而這隻能“令人萎靡頹喪”。

在正常的社會,為什麼“謠言”的存在是必要的

個性自由與思想言論自由

如果說密爾非常重視思想言論自由的作用,那麼,他在一本旨在探討個性自由的著作中單闢一大章來討論它貌似不合時宜,因為這一章對個性這一話題“奇怪地保持沉默”(Scarre,2007:38),所以,很多學者基於此判定密爾的第二章與《論自由》的其他章節不匹配,或者說,在他們看來,《論自由》第二章所表達的對真理的渴望與整本書對個性的追求的基調相矛盾。傑弗裡·斯卡爾就認為,“人們總是很難搞清楚第二章的觀點與關注點如何與整本書的觀點與關注點聯繫起來”。

《論自由》中是否存在這一矛盾?按照通常的推理,作為邏輯學家的密爾應該無論如何也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而且,他在《自傳》中指出他和夫人哈瑞特(Harriet Mill)一起不斷閱讀、修改《論自由》這一著作:“經過像往常一般寫了兩遍以後,我們一直把它帶在身邊,外出旅行時也帶著,讀了一遍又一遍,字斟句酌,修改每一句文字。”所以,如果這一著作中真的存在“這種低級錯誤”的話,他們應該會發現並改正它。那麼,既然第二章仍然保留在《論自由》中,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解釋這一“錯誤”。

要理解第二章與《論自由》其他章節特別是第三章“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之間的關聯,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密爾筆下“個性”的內涵。只有在明確了其內涵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明確第二章“論思想言論自由”其實與《論自由》的主旨是一致的,換言之,第二章與《論自由》全書之間並不存在矛盾。在密爾看來,個性等同於發展:“個性與發展乃是同一回事”,而“發展”意味著人們“將自身的智力、道德、審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達致的境界”。要做到這一點,人們需要自己選擇適合其天性的“生活計劃”或“生活方式”。因為,在密爾看來,每個人就其天性而言有很大不同,“人性並不是一部按照一種模型組建起來,並被設定去精確執行已規定好的工作的機器,人性毋寧像是一顆樹,需要朝向各個方面去成長與發展,並且是根據使它成為一個活體生命的內在力量的傾向與成長與發展”。鑑於此,“如果不是在他們的生活方式上也對應著相當的多樣性,那麼他們既不會得到應有的幸福,也不能將自身的智力、道德、審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達致的境界。”總之,密爾指出,“要使每個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發展,最關鍵的就是要容許不同的人去過不同的生活”。但問題是,一個人選出一個適合其本性或自身的“生活計劃”或“生活方式”並不那麼簡單。因為他需要運用各種能力,“而自行選擇生活計劃的人,卻需要調動他的所有能力。他必須運用自己的觀察力去看,用推理與判斷力去預見,用行動力去收集供作決定的材料,用辨別力去做出裁決,裁決既定之後,猶須用毅力與自制力去堅持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而不致放棄。並且,在行為上,他作決定根據自己的判斷和感覺的成分越大,他所需要和運用的這類屬性也就越多。”不僅如此,一個人選擇其“生活計劃”時必須根據其“理性指令所規定”而不是其“變幻不定的欲求”。概言之,在密爾看來,個性意味著一個人自己運用自身的各種能力去理性地選擇適合自身本性的“生活方式”或“生活計劃”去發展與本性相符合的各項能力。此外,在密爾看來,一個人發展其個性需要兩個基本條件:發展個性之自由以及各種各樣的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或“生活計劃”。

在明確密爾個性概念的基礎上,我們再來看一下“論思想言論自由”一章是如何與發展個性聯繫在一起的。如同前面曾提到的那樣,密爾論證思想言論自由的理由一共有三條。第一,假如我們試圖壓制一項意見,這一意見有可能是正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堅持自己絕對無誤;第二,即使被壓制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通常情況是,它可能包含部分真理,而通行的觀點通常不是全部真理,只有與被壓制的觀點相互碰撞才能使之變得更為整全;第三,即使被壓制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通行的觀點只有與其碰撞才能使人們明確其所持觀點的理性基礎及其意義,否則,它就會變成教條、偏見或迷信。下面我們將逐條分析以明確它們與人們發展個性之間的內在聯繫。

我們可以將密爾論證思想言論自由的第一條理由稱為“反對絕對無誤”理由。在密爾看來,絕對無誤不僅是將人們自己在某項意見上的“確定性等同於絕對的確定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還指的是人們替他人“判定是非”而不是讓他人自己去選擇:“我所說的妄言絕對正確,指的並不是對某一信條(隨便什麼信條)確定無疑的感覺,而是以之替他人判定是非,並且不允許他人聽到從相反的一面所能給出的意見。”如果人們試圖壓制的一項意見是一項有關道德、信仰的意見,這項意見往往是一種“生活方式”或“生活計劃”的核心準則,如果人們不讓這一項有關特定道德、信仰的意見公之於眾,那麼人們實際上就是在為這項意見的潛在選擇者、實踐者做了選擇,人們可能會認為這項意見太危險或太不“道德”而不適合於這些潛在的實踐者。但是,人們這一家長主義(paternalism)式做法往往是錯誤的,因為他們“干涉它所不應干涉的事”——他們並不知道這些潛在實踐者的本性需求。所以,密爾反對人們絕對無誤的主張實際上蘊含著他對家長主義做法的拒斥,通過反對這一主張,各種構成人們生活方式的核心信念或觀點可以在人們之間廣為傳播,人們從而可以根據自己的本性的需求從這些信念或觀點中進行選擇,選擇之後進行實踐,通過實踐“將自身的智力、道德、審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達致的境界”。在這一點上,密爾正好與其對手斯蒂芬的觀點針鋒相對。在斯蒂芬看來,人們就道德、政治和宗教等問題不能隨便發表觀點,因為它們是“社會結構之基礎”,“在我看來,就道德、政治和宗教發表意見,並不比任何人有可能做的任何事情更加重要;抨擊作為社會構造之基礎的意見是危險之舉,也應該被視為危險之舉。”如果人們發表反對這些構成社會基礎之道德、政治和宗教的意見,斯蒂芬認為,政府完全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壓制這些意見,“我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根據它一再認為其極可能正確的宗教、政治和道德原則採取行動,而如果不實行相當程度的強制,它便做不到這一點。”斯蒂芬的觀點正是家長主義式觀點的體現——替他人選擇生活方式。這在密爾看來是錯誤的,因為人們往往無從得知他人的獨特本性,因而也就無從替他人挑選生活方式,最好的方式是讓他自己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而這就要求思想言論自由而不是相反。密爾為思想言論自由辯護提供的第二條理由可以被稱為“錯誤之不可避免”理由,這一理由同樣與人們發展個性有非常重要的關聯。在密爾看來,通常情況下,通行的觀點只包含部分真理性成分,而異端意見也通常包含部分真理,人們如果想獲得整全的真理就需要“兼聽”兩方相互衝突的觀點,從中提取出合理的成分。不僅普通觀點是如此,“在與人們生活相關的重大問題上”——生活方式的選擇上同樣是如此:“在與人們生活相關的重大問題上,真理往往是對立雙方調和與交匯的問題,卻很少有人能夠有足夠恢弘公正的心胸,去用正確的方法作出適當的調整,而使真理只能通過交戰雙方在敵對旗幟下展開鬥爭的粗暴過程才能得到。”一般人所熟悉的生活方式可能對大部分人或者對具有一般才能的人來說是恰當的,但這些生活方式可能不適合於一些具有獨特才能或具有突出個性的人。因而,如果他們通過實踐提出新的生活方式,那麼它就會為傳統生活方式增添新的生活方式,從而為具有類似才能的人或具有類似個性潛能之人提供一個很好的“慣例”,樹立起良好的榜樣,“沒有人會否認,首創性乃是人類事務中的可貴要素。人們不僅總是需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過去哪些真理已然不再正確,而且總是需要有人開創新的慣例,為人類生活樹立更文明的行為以及更高尚的品味和情趣。只要人們還不認為這個世界在一切習俗與慣例上已經臻於盡善盡美,對此就不能給予有力的反駁。”“首創力得為他們效勞的第一件事乃是打開他們的眼界:一旦眼界被完全打開,他們就有機會成為具備首創力的人”。

如果說密爾為思想言論自由做辯護的以上兩條主要與一個人發展個性所需要選擇其生活方式有關的話,那麼密爾為思想言論辯護的第三條理由(我們把它稱為“錯誤之必要性”理由)則與一個人選擇其生活方式所需要的能力有關係。一項正確的意見在與一項錯誤的意見對峙時,人們可以鍛鍊自己的“智力和判斷力”,因為在與錯誤觀點對峙時,人們被迫反思自身觀點的理性基礎或圍繞自身觀點進行有效的推理,在此反思與推理的基礎上,他們會做出判斷: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反對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進行有效的推理或者不存在相關的證據等等。密爾指出,“如果說某件事比另一件事更有助於培養理解力的話,那它肯定是弄清楚自己各種意見的依據。人們不論信奉什麼,所信是否正確都是最為首要的問題,因而在這些主題上,人們起碼應該能夠在最一般的反駁面前為其提供辯護。”總之,人們在應對並回應錯誤論點過程中會提升自身的智力和判斷能力,而智力和判斷能力在他們人生計劃的選擇上尤為重要。另外,言論思想自由可以有助於人們選擇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因為,它通過表明具有個性潛能之人選擇相似的生活方式,但有些人成功發展出自己的個性而有些人沒有發展出自己的個性來使他明確自己是否應選擇類似的生活方式,“所有語言和文獻典籍都充斥著關於生活的一般見解,既指明各種道理之所在,又說明個人該如何立身處世……但是,即便是對於這些道理,如果一直能聽到那些能予理解之人從正反兩方面進行爭辯,人們也會更多地理解其中的意思,且已經理解的那部分也會在他們心中留下遠為深刻的印象。”

總之,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發現,密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推崇與其所主張的個性理論聯繫在一起。思想言論自由不僅有助於擴充人們的視界——擴大人們生活方式的選擇範圍,而且它還有助於提高人們智力與判斷力相關的能力,從而有助於人們做出符合自己本性的生活方式的選擇。基於此,著名的密爾研究專家約翰·格雷認為,密爾“將表達自由看作是自主行動者的構成部分”。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密爾的個性理論是一種廣義上的表達自由理論,正如喬治·凱特伯所言,對密爾而言,“個性的首要因素是自由地形成自己的觀點並向別人表達他們。”或如威廉·蓋爾斯敦所說,“表達自由,在我看來是指,個人或群體不對他人或其他群體強加束縛,這種束縛使束縛者不可能或難以過上自己的生活,這種生活體現著其對生活的意義與價值的最深層的理解。表達自由使我們有機會將內在與外在、思想與行動完美地結合起來”。

在正常的社會,為什麼“謠言”的存在是必要的

自由的根本原則

在密爾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中同時包含了兩個原則——真理原則與個性原則,因而,他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並不像希梅爾法布等人所批評的那樣與《論自由》的主旨不相協調。雖然密爾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包含兩個成分,但這兩個成分都是致力於社會的進步。其中思想言論自由會促進真理的出現,真理的出現有助於促進社會進步。另外,思想言論自由同樣會促使人們個性的發展,而個性的發展“恰恰對個人和社會的進步十分重要”。社會進步之所以成為思想言論自由(包括個性自由)的目標,其原因就在於密爾意識到,隨著民主社會的到來,社會上存在著“多數人暴政”的危險。密爾認為“多數人的暴政”束縛“人們的心靈本身”,束縛“個性”的發展,甚至抑制其形成,“從而使所有人都必須按照社會自身的模式來塑造自己”,從而危及社會之進步。在這種情況下,密爾強調人們需要享有思想言論自由(以及個性自由)才能在新的形勢下促進社會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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