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最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工資糾紛解答


建議收藏!最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工資糾紛解答

1、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如何發放?

答:按照“休息日”的標準發放。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延遲復工期間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屬於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此期間不得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為由扣除勞動者工資報酬。

3、2月8日至2月9日為週六日,屬於“休息日”,勞動者提供勞動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無需計算工資報酬。

4、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企業應當支付上述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律師建議:該“工作報酬”指基本工資,不包括以完成某任務為前提的績效工資和獎金,請注意甄別。

5、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

(1)在患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上述期間屆滿後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企業規章制度,醫囑休息時間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資,醫囑休息時間長的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如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則需與勞動者溝通是請事假還是年假,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流程後支付對應工資;勞動者未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拒不溝通又不提供勞動的,按曠工處理。

6、從疫情地區返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1)在家辦公的員工,正常支付工資;(2)調休或休年假的員工,正常支付工資;(3)按照事假處理的員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中事假標準支付。

7、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8、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答:應根據用人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律師解析: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9、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支付。

律師解析:勞動者能夠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需要繼續休養的,按照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調休、休年假或請事假,確定後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流程完善手續,並根據假期的性質發放相應的工資。

10、由於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將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及時安排工資發放。

律師解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於此次疫情無法提前預知,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錯過工資發放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將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及時安排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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