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間公司說此時視為提前休息禮拜六禮拜天是否合理?

東風木寸


我覺得不合理,每週一到兩天的休息日的設置是為了職工在辛苦工作5到6天以後,身心得到一定的放鬆,以便更好投入到下一週的工作去,就如同連續熬通宵,再睡了幾天,身體的疲勞損傷沒法緩解的,再說工廠裡的機器也需要定期的檢修啊。


伯言侃車


我覺得不合理,本次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延長的假期應定義為休息日,而不是法定節假日。延長復工期間應參照休息日相關規定執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停工復工期間工資應當正常發放。

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即應當正常發放工資。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如果上班了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後安排調休,若不能調休的應該按照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要求員工在復工日前上班怎麼辦?

除政府通知中的必需行業外,可以拒絕。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員工不得拒絕外,其他行業的員工可以拒絕。

如果企業強制要求提前復工的,可向工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等相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論是將該段時間認定為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時期,還是認定為政府特別調整的休息日,均不能以年休假及其他假期衝抵。

除國務院發佈的通知外,


正經社會好青年i


國家有明文規定,2月10日之前的員工停工休息屬於延遲復工,不是延長假期,是指《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不存在事後還工的情形。

2月10日以後分為以下情形:

一、受疫情影響而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首先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二、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三、各地各級各類學校2月底前不開學,線下教育、看護機構也停業,家有未成年子女的職工想必多不放心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健康安全無法保障……慮及至此,北京市發佈《關於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針對疫情特殊時期,首次提出“看護假”這一勞動法領域的福利待遇,盡顯人文道義和社會責任擔當。

當然在明晰適用對象時需要專業人員領會通知精神,準確提出限制條件、明確規範規則,綜合考慮職工家庭情況以期落地實操。

到你們公司,員工上不了班,有年休假的以年休假充抵,沒有年休假的作為提前休息。企業基本按照國家政策去執行,這裡面少了除了年休假,各地政府是否規定了還可以休其它假?

目前,政府傾向於不得強制補休!

但作為企業,受此次疫情影響也非常大,一部分小企業有可能就此倒閉,所以企業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和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輪班、調休、降薪等形式,應該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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