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再發通告!這些單位場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復工、營業

為進一步嚴密疫情防控措施

淄川、臨淄再次下發通告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為進一步嚴密疫情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堅決實現“防輸入、防擴散”目標,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淄川區人民政府發佈的《通告》《淄川區社區、村(居)疫情管控十項措施》等要求,結合淄川區實際,特再次通告如下: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通告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一、自本補充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由市外入川人員一律在抵川4小時內到所在社區、村(居)或通過撥打電話、掃碼(二維碼附後)等方式登記報備。2020年1月6日至今市外入川人員尚未登記報備的,要立即完成登記報備。

二、疫情防控期間,全區範圍內居民之間一律不得進行走訪串門、聚餐、聚會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活動。

三、市外入川人員抵川后一律自行居家隔離14天,與市外入川人員密切接觸者同樣自行居家隔離14天。

四、各級醫院、衛生院、衛生室對接診的所有病人要第一時間向衛健、疾控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

五、已停產停工單位、新開工單位在復工復產或新開工前,必須由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審核同意,並經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同意後方可復工復產,不符合疫情防控條件的一律不得復工復產。省外員工、新冠肺炎確診及疑似者有密切接觸員工一律不得返崗上班,市外員工入川后必須居家隔離14天,達到留觀期限並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後返崗。

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滿足解除條件的,由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後解除隔離,解除居家隔離的市外返回人員一律在14天居家隔離期滿後再延長7天隔離觀察時間。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滿足解除條件的,由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研究後解除隔離,並一律再自行居家隔離觀察7天。

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淄川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臨淄區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淄川再發通告!這些單位場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復工、營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從市外返回臨淄的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的人員(含往返市外學習、務工、出差等人員,下同),必須在到達臨淄後4小時內主動向所在企業或村(居)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檢疫及服務(2020年1月23日後返回人員未登記備案的,務必於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登記備案)。對逾期報告或故意隱瞞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病例等事實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所有返回人員應自覺進行居家隔離,隔離期限不少於14天。凡不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醫學留觀、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三、所有返回人員如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要及時到指定醫院就診並按規定報告。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各類用工、旅館等單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如獲知有從市外返回臨淄的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的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鎮街道、村(居)委員會登記備案或者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未如實報告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鼓勵廣大群眾向鎮街道、村(居)委員會報告或者撥打110舉報市外來臨淄人員線索。


五、所有村居實行封閉式管理,只保留1個出入口,嚴禁任何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對所有進入人員實行體溫檢測,詳細登記身份、住址、聯繫方式、進出事由等。對不服從勸返點工作人員管理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查處。


六、疫情防控期間,正常經營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以及保障群眾健康安全和生活必需品的醫院、商超、藥店要嚴格落實防疫責任,嚴防病毒傳播。其他暫時停產停業的企業、農貿市場、農村大集、勞務市場、賓館、培訓機構、餐飲單位、美容美髮、休閒娛樂等單位場所,未接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通知前,一律不得擅自復工、營業。對未經審批擅自提前復工或開業,以及未按照要求落實防疫主體責任的企業和負責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七、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故意傳播病毒、傷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八、疫情防控期間,廣大群眾應注意加強個人防護,勤洗手、勤通風、勤消毒,不握手、不聚餐、不聚會;應儘量避免前往封閉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如確需前往,應佩戴口罩,並避免近距離接觸咳嗽、發熱人員,咳嗽或打噴嚏時應遮掩口鼻。請廣大群眾自覺維護醫療衛生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並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積極配合公安民警、輔警、醫護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員開展的登記、檢查、隨訪等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臨淄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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