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下"假口罩"類案件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和相關問題解析

這兩天,我們確實在各種媒體上看到很多不良商家銷售假口罩的行為,這些假口罩有殘次品,有假冒品,甚至還有一些喪心病狂的商家回收舊口罩進行二次銷售。

當前疫情下


對於這些生產銷售假口罩的商家而言,它們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類責任。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商家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所需要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民事責任通常是要由受到損害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張。主張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調解、訴訟和仲裁。消費者還可以撥打12315,向當地工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求助。

1.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採購方從供貨方處購買商品的關係屬於買賣合同關係。商家銷售不合格商品,屬於典型的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商家出售假口罩致人損害,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假口罩是回收舊口罩再次販賣的,口罩上有細菌,這些細菌導致購買者患病的,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只能選擇一項主張,不能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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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款

由於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我國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行政責任

對於違法行為,通常由國家行政機構對違法單位,個人做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對於生產銷售假口罩的企業來說,可能會承擔以下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另,根據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刑事責任

對於生產假口罩的商家來說,如果它的情節足夠嚴重,是可能涉嫌犯罪的。

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這個罪名是一個大籃子,一般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的只要數額足夠巨大,就可以按照該條判處刑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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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家銷售的口罩只是普通口罩,但他非要標註是3M口罩,那麼它的銷售行為可能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良商販如果回收舊口罩二次銷售,很容易導致舊口罩中的病原體等物質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最高可判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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