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截止3月3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審查逮捕1806件2174人,審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審查起訴1286件1580人,審查提起公訴962件1144人。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案例1:出售三無口罩獲利7萬元被判2年8個月
在疫情期間,浙江方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口罩是“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仍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等人進行銷售。自1月25日至2月5日,共銷售25萬餘隻口罩,金額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餘元。
2月5日,經檢驗機構檢測,該批口罩的過濾效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系不合格產品。次日,公安局對方某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並提出了補充相關證據意見。10日-13日,對方某某作出批捕決定,並移送審查起訴。
14日,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口罩。
案例2:倒賣不合格消毒液 批捕!
1月25日,湖北孝感人楊某與桂某看到防疫緊缺,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之後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於31日運至孝感。
而在驗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沒有粘貼商標,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樣。
在明知該情況下,仍舊將消毒液銷售給當地兩個鎮的防疫指揮部,以及藥商劉某,金額達14.8萬元。
2月1日,這批消毒液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經鑑定,該批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2月20日,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
案例3:銷售過期口罩 提起公訴!
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得知疫情在某些地區呈擴散、蔓延趨勢,感到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遂通過網絡以0.5元一隻的價格購買了一批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並於當晚銷售完畢。
此後,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在明知是過期口罩的情況下,仍舊購入口罩,並銷燬標註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並於1月30日至31日,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信息,獲利55100元。
後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公安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並於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
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律法規】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
案例4:假冒“3M”商標賣口罩 4人被判刑!
1月底,因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議購進口罩向藥店加價銷售以牟利。1月21日,兩名被告人聯繫南京個體經營戶丁某某、張某某,購入“3M”牌口罩5.16萬隻,並獲悉口罩系仿製。經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經營的家庭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
1月22日,在明知口罩是仿製的情況下,被告人仍舊向各個藥店供貨,並提供了虛假的檢驗報告,獲利30.9萬餘元。經鑑定,上述標有“3M”註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1月29日,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將線索移送公安局並在2天內抓獲了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的程某某、朱某等4人,予以刑事拘留。
2月5日-20日,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並提出了進一步偵查意見。隨後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於21日提起公訴。
3月2日,法院遠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涉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
案例5:10倍天價銷售防疫用品 批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系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蘇某、王某分別系該公司下屬藥店的店長。
1月21日,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公眾銷售,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
從1月21日至27日6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的防疫秩序。1月27日,公安局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後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抓獲歸案,並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月24日,公安局對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四人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張某等4人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達一百餘萬元。當日,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相關法律法規】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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