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諱疾忌醫,隱瞞不報,會承擔什麼責任

疫情當前,全國31個省份已經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各地政府據此發佈了有關防控措施的通告,特別要求報告疫區來往史和自我居家隔離等。那麼,如果隱瞞不報,會承擔什麼責任呢?

從法律角度講,首先《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授權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將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而如果是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最高刑是死刑。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專門強調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該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從實踐來看,全國已出現了多例故意隱瞞疫情不報被行政拘留或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案件。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就已有十幾起。

疫情當前,有些居民可能出於各種想法害怕申報,心存僥倖認為自己沒事不會被感染新冠病毒,也不會傳染他人,不進行申報登記也無所謂。也有人刻意隱瞞自己與疫情有關的真實活動行程或病症不進行登記,一旦發病卻是害己害人,為疫情抗戰添堵。從結果看,這些隱瞞不報者也幾無例外的均被確診屬於新冠肺炎患者。

筆者提醒大家,當前已經進入防疫關鍵期。儘管這個春節已經放出了寒假的感覺,但仍能和家人相伴,零食入嘴,無需人管,自由自在。但是,一旦觸犯法律,就會失去自由。屆時可就沒有家人、沒有電視、沒有手機、沒有零食。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一定要遵守政府有關防控措施,積極配合開展防控工作,特別是如實報告疫區來往史或者接觸情況,進行自我隔離。諱疾忌醫,隱瞞不報,悔將晚矣。


疫情當前,諱疾忌醫,隱瞞不報,會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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