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老闆怎麼辦?

簡單說,舉報,撥打當地12333!關鍵時刻,趁火打劫,無恥!

舉報的根據是什麼,且看——

可以預見的是,待春節過後,流動大軍將再返職場,當職場遇到新型冠狀病毒,勞動者權益怎麼保障?

實際上,這一問題早在2002年-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就曾出現,當時許多勞動者投訴,企業停工後,自己只能拿最低工資,或者只拿幾百元的生活津貼。

那麼當前,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春節過後自行隔離觀察或延遲返工,福利待遇怎麼算?

現行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工資的計發時段,如月工資的工資支付週期為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其中,哪些屬於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非勞動者原因”?實踐中,業界將其歸納為以下兩類情形,一類是企業原因,如經營困難、場所裝修改建等,還有一類是外部原因,如極端天氣、地震海嘯以及非典等重大疫情。

顯而易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就屬於外部原因,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因疫情原因要求員工自行隔離或延遲返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為一個月)內,都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明確,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