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從村裡買了一個閒置的院子,現在村裡說是國家財產要收回,怎麼辦?

張海明79


大家好,我是農民小席,感謝提問!

17年前從村裡買了一個閒置院子,現在村裡說是國家財產要收回,怎麼辦?其實,在農村像這種情況確實很多,特別是土地確權政策的實施,讓這種情況所帶來的問題都凸顯了出來。

土地確權政策實施,對農村土地的管理以及宅基地的管理特別嚴格,更加明確了農村土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限和隸屬關係。在農村要求一戶一宅,沒有農村戶口就沒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力。還有,現在在農村即使有宅基地,如果房屋長期閒置,也會被拆除,而且宅基地也會被收回歸村集體所有。那麼17年前從村裡買的院子,村裡要收回該怎麼辦的問題,這就要根據買賣合同、戶口所在地以及有無宅基地等情況綜合評判,確定歸屬關係。如果說樓主的戶口在當地,而且戶口下沒有宅基地,且有明確的買賣合同,那麼此院子就可以保留為自己的宅基地。如果以上條件中有一條滿足不了,那麼此院子就會被合法拆除,但是根據買賣合同,或者有村民證明的情況下,村裡在拆除前會給於一定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像這種情況就要根據相關規定和政策要求而定。


農民小席


這個問題要看購買的閒置院子是什麼情況,還要看購買人的身份,才能說明問題。


首先、購買人的身份問題。

1、本村人購買本村人的閒置院子。要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如果自己本身有宅基地,再購買別人的閒置院子,法律是不支持的,但也說不上違法沒收,至少房屋財產屬於個人,土地不能建房,但任可當成承包地有償轉讓,也就是說,本村人購買本村人不能翻建的宅基地在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條件下,宅基地是可以進行合法復墾的,土地的使用權仍然屬於受讓人。

2、非本村人購買本村人的閒置院子。這是法律禁止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城市人購買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垮村集體轉讓。所以,非本村人購買本村人的宅基地,可以這麼定意,房屋財產是個人的,土地仍然是村集體的,在房屋有居住使用價值的條件下,村集體無權無償收回宅基地,但購買人不得翻建、擴建、改建。村集體要收回有房產的宅基地,需要依法補償購買人房屋拆遷損失。儘管非本村人沒有在農村建房子的權利,但非本村人與本村人的財產買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購買人買的是房子,不是宅基地,按地隨房走,房屋有使用價值的條件下,實際上購買人也可以暫時佔用宅基地。



其次、閒置院子的情況。

1、購買的是有房子的閒置院子。

這種情況,只要購買人不拆舊建新,村裡面是不能無償收回購買人購買的閒置院子的,無論購買關係合不合法,即使不合法,購買的閒置院子也可以理解成出租關係,即使是長期出租,村裡面也無權無償收回閒置院子。

2、購買的是沒有房子的閒置院子。

這種情況實際上購買的是村集體的一片空地,購買人如果合法,可以依法申請建房,如果購買人為非本村人,購買的閒置院子是非法的,不能建房子,不能辦理任何過戶手續,但購買人購買的空院子村裡面同樣無權無償收回,購買人有權將購買的閒置院子依法轉讓給村子裡面的其他村民。


總之,目前農村宅基地性質和買賣關係是非常複雜的,村裡面管理土地問題也是非常混亂的,好比農轉非的原村民,雖然戶口遷走了,但農村的宅基地和土地仍然可以保留,只是不能修房子而已,村裡面要收回農轉非人員的房屋和土地,就得依法給補償,不能無償收回,其實,上面說的非本村人或者說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人違規購買農村的宅基地,性質跟農轉非的人口保留的宅基地是一回事的,都不能回村建房子,但這些非本村人在農村的權益應該得到保障,不能說人家戶口遷走了就得讓人家空手起身,也不能說人家花錢買的房屋私人財產,村裡面就可以無償收回,這樣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有村裡面強制無償收回私人財產的,權益人可以依法起訴村委會,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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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17年前的在村裡買了一個閒置的院子,現在村裡說是國家的財產要收回。

1我想問你一下當初你買這個房子你辦了一些購房的手續了?還有你是通過村裡來買得還是通過村民進行的買賣?還有我想問一下你買得這個院子有沒有中間人,擔保人?

2為什麼17年後又開始說這個院子是國家的財產呢。這裡有什麼原因?還是你們那邊開始拆遷了?你自己對這件事情是你怎麼想了呢,你現在還有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這個院子是你的呢。

3就是你現在的情況,如果你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是你的話。我這裡說的一些證明或者是宅基地使用權一類的證據沒有的話。那你只能走法律的程序來維護你的權利。因為你已經在這個院子生活了17年之久你可以讓你的本村的村民聯名寫一個證明信。來說明這個院子歸你所有。

但願能幫到你,最好還是走法律的程序,通過民事通道來搞定這件事,或者找村裡協商下,來確定這個房子是你。你是合法擁有者。主要還是看你的證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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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農村現實中是存在的。一般來說,在那一時期,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隊解散後,原來的倉庫、飼養房等原本屬於村集體的房屋、大院等,都被村裡以叫行的形式進行了拍賣,有的被村民叫到手之後,翻建成住房,有的作為自家的倉庫等使用。這在當時,是一種非常正常的現象。其實,在這裡村集體拍賣的只是該地塊上房屋或者是院子的使用權,而非該地塊的所有權,因為土地是公有制,其本身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通過叫行得到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以及該地塊的使用權。

而對於題主所描述的情況,是在17年前從村裡買的閒置的院子,並沒有進一步說明該院子內是否有房屋等附屬設施,所以我們要分幾種情況來作分析。

購買的院子上有附屬設施

如果院子內有房屋,那麼當初你買到的就是這些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以及該院落下地塊的使用權。如今村裡說是國家財產需要收回的話,那麼就需要對該地塊上的附屬設施進行作價,然後以目前這些設施的價值對村民進行補償後,將土地的使用權收回。

如果當初在買賣時,雙方簽有買賣協議,那就要看協議中是否有年限,如果是標明瞭年限,若沒有到期,也要相應地進行協商以後,給買方以適當的補償。

購買的院子上沒有附屬設施

如果是購買的院子上沒有附屬設施,也要看當年在買賣協議中所註明的使用年限,如果超過了合同期,只要依法收回該院子的使用權就行了,根本不用費事。而如果是當年購買時規定的期限還沒有到,那就得看看還剩多少年,然後雙方進行協商,給予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後,方能收回。

不管怎麼說,當年購買院子,是在雙方統一的基礎上進行的。為了維護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理應在收回的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即使是現在認定為當初的合同無效,那村集體也應該返還買方的錢款。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我建議還請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行漸遠


17年前從村裡買了一個閒置的院子,現在村裡說是國家財產要收回,怎麼辦?


首先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買賣的,而且從題主的問題描述來看,這個閒置的院子是從村集體那裡買來的,並不是從農戶個人手裡面買來的。這個問題涉及到村集體是否有權利把村裡閒置的宅基地買給別人,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村集體沒有這個權利。



宅基地是村集體無償分配給本村村民使用的一種保障性建設用地,是隻有本村村民才有資格使用,作為福利性保障用地,宅基地是村集體免費提供給村民使用的,只有佔用了耕地的宅基地,才需要繳納開墾同等耕地得費用。因此,只要是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在村裡有閒置宅基地的前提下,是應當無條件的分配給需要的村民使用,而不是違規的買給村民。而作為外村人或城裡人,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宅基地的,而村集體把閒置的宅基地賣給沒有資格使用的人,本身就是違法違規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對於題主的問題,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如果買家是本村人,也符合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那這個買來的宅基地村集體是無法收回的;第二種是買家不是本村上,可能是以前村集體違規出賣宅基地,這種情況現村集體是有權收回的,只不過要賠償受買方的經濟損失。


甘肅清水大小事


在農村很多有遠見的人可能會提前置辦房屋土地,過去可能政策執行沒有現在這麼嚴格,有的人不符合買賣條件,但是也買下了農房院子,假設是題主說的這種情況,10多年前在農村買了一處閒置的院子,如今卻要被收回,該如何處理這個事情?

首先最重要的是看看你手上有沒有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如果各種證件都齊全的話,不管是村集體還是其他人,都不可能隨意收回屬於個人的院子,因為買下之後個人就擁有了使用權和處置權,不可能隨隨便便就被剝奪。不過如果說收歸集體有公共用途的話,那個人就應該服從大局安排,將院子提供給集體,不過這種情況下都會得到相應的賠償,而且賠償金也不會低,通常情況下都是穩賺不賠的。



但如果說當初買賣院子的時候,沒有各種手續,那可就不太好辦了,證件不齊全,沒法證明院子的歸屬權,雖然說自己當初可能是花錢買下來這個院子,但是沒有任何佐證材料,不歸還院子的理由也就不充分。但不管怎麼說,個人已經使用了17年,雖然手續可能不齊全,但在集體想要收回院子時,也可以要求獲得相應賠償。


我們家周圍有處院子在前幾年拆遷的時候也遇到這個問題,這處院子現在是個開了十幾年的羊湯館,當初是村裡的一處集體資產,被店主便宜拍下,後來好像只是簽了個什麼合同,並沒有辦理各種證件,如今要拆遷統一規劃,在丈量的時候無法給按照宅基地的賠償標準。店主就各種不同意,後來雙方也是商定之後,給出了一個區別於集體資產和宅基地的賠償方案,院主獲得了賠償,集體的拆遷規劃進度也沒有被耽擱。

所以大家在購買農村農房和院落的時候,一定要多查看下政策,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購買標準,也要看看這處房子院落是否為不能隨意買賣的集體資產,免得日後打麻煩。


一品小十六


院子上面的附屬物歸你所有,土地是集體所有,不是國有土地,這與國家沒有關係。現在農村正在進行宅基地整頓,正在落實一戶一宅,而且要對宅基地在國家層面進行確權。我估計你這種情況在幾年前的宅基地確權登記中你也沒有進行登記,這次的宅基地確權上次登記是基礎,,如果沒有進行豋記,這次是個大麻煩。

現在如果要收回,估計只能這樣了,這是因為凡是一戶一宅多岀來的宅基地全部要收回,你也不會例外。


痴騎朽翁




西門觀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題主問:十七年前從村裡買了一個閒置的院子,現在村裡說是國家財產要收回,怎麼辦?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現在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農村宅基地和房子的權屬問題

農村宅基地是國家無償提供給農民使用的,屬於農村土地中的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每個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屬於農民私有財產。

二、城裡人在農村買房子現象非常普遍

由於農村宅基地和房子的特殊性,所以,目前,國家政策還是不允許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子。但是,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子的現象又的確存在,而且還非常多。

比如,大量的小產權房就是這種情況,房子屬於私有財產,但宅基地確實集體所有,這樣的房子不能進入市場,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拿出合適的解決方案。

我家二姑娘婆家就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子,因為沒有房產證,所以想賣也不太好賣。



三、那麼,題主所說的問題如何解決?

題主提供的信息不多,這個閒置的院子有沒有房子?村裡為什麼說是國家財產?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隻有宅基地而沒有房子;一種是宅基地上有房子但已經完全坍塌;一種是宅基地上還有房子。

如果當時買的時候宅基地上就沒有房子,題主購買以後一直沒有建房,根據國家法律,村集體有權收回這個宅基地。那麼,題主的損失只能雙方協商解決。

如果當時購買時有房子但現在房子已經完全坍塌,而題主有沒有再建,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宅基地,損失完全由購買方負責。

如果現在宅基地上還有房子,宅基地的使用權仍屬於原房主,村集體無權收回宅基地。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買了不該買,或者說其實沒法買的房子了。也就是說,作為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簽訂的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其實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但合同既然簽訂,且經過十七年,事實上的買賣契約關係是存在的。一般來說,房屋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於買受人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找到原來合同簽約的賣房,或乾脆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吧。


姚耀1188


法海一粟認為,題主的問題,就是農村房屋(含建築物,下同)的買賣問題。

1、農村房屋的買賣,在主體上有所限制。就是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能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容的房屋。如果題主是本村的村民,戶籍就在本村,那麼,買賣是有效的。面如果相反,則法律效力可能存在問題。


2、可能存在的問題。題主說的是“閒置的院子”。這個院子的建造是否具有合法手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沒有合法的建造手續,在用訴訟方式處理時,就會遇到麻煩。因為,法院可能會僵化地認為沒有合法手續法院就不處理。

3、村裡說院子是國家財產,這句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為,村裡的土地是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本身就不屬於國家所有。因此,也就不存在院子是國家財產,國家要收回的問題。除非這裡的土地早已被國家徵收。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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